中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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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立國

  有爭議的中立國

  前中立國



中立國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两种。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在海牙第五公约[1]《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2]《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中作出了规定。


在衝突裡中立属于一种主权受限,和不結盟是有區別的。


許多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宣佈中立。但二战中大部分中立國都被佔領,二战末期全歐洲只剩葡萄牙、愛爾蘭、瑞典、瑞士、列支敦斯登、土耳其仍維持中立。后来有人質疑这几个国家当时的中立性,认为愛爾蘭秘密參與同盟國,瑞典、瑞士和土耳其與納粹德國有微妙的關係。




目录





  • 1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 2 目前國際普遍公認的中立國


  • 3  歐盟成員國的中立國


  • 4 目前自称的中立國


  • 5 過去的中立國


  • 6 参考文献


  • 7 参见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领土[3],而且中立国抵制侵略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中立性[4]。中立国必须拘留进入其领土的交战部队人员[5],但不包括逃跑的战俘(非指逃兵)[6]。交战部队不得征募中立国国民[7],但他们可以出国参军。[8]交战部队的战斗人员和军用物资不得经过中立领土进行运输[9],但伤员可以[10]。中立国可以为交战国提供通讯设施[11],但不得提供军用物资[12],虽然中立国不需要阻止此类物资的出口[13]


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港口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中立国可施以不同的限制[14]。船只需要修理时例外,最起码保证使其能够返海航行所需的修理时间[15]。另外一个例外情况是如果敌对一方的军舰已经在港口停泊,先进入港口的军舰必须比后进入的军舰提前二十四小时起航[16]。交战一方在中立国领水内捕获的船只必须交给该中立国,该中立国必须拘留船上人员[17]



目前國際普遍公認的中立國























国家
開始年份
备注

 哥斯达黎加
1949年是不結盟運動的觀察員。
是77國集團的成員。
自1949年軍事解散以來中立。
2014年通過法律批准。

 列支敦斯登
1868年自1868年軍事解散以來中立。

 巴拿马
1989年是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是77國集團的成員。
巴拿馬運河的中立是由具體條約所規定的。

 瑞士
1815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自強,永久和武裝,旨在確保外部安全。自1815年以來,瑞士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中立國家;由於在1815年的《巴黎條約》確立了其中立性,所以它還沒有進行過戰爭。儘管歐洲大國(奧地利、法國、英國、葡萄牙、普魯士、俄羅斯、西班牙和瑞典)在維也納會議確定1815年5月瑞士應該是中立的,最後的批准被推遲到拿破崙·波拿巴被擊敗之後,以便一些聯軍能夠通過瑞士領土入侵法國(見1815年的小規模運動和1815年11月20日由瑞士中立性法案簽署大國)。

 土库曼斯坦
1995年是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是77國集團的成員。
土庫曼宣布其完全中立,並於1995年得到聯合國的正式承認。

 梵蒂冈
1929年1929年與意大利簽署的《拉特蘭條約》強調,“教宗承諾在國際關係中永久中立,除非各方特別要求,否則在爭議中放棄調停”,從而使梵蒂岡城成為中立。


 歐盟成員國的中立國




















国家
開始年份
备注

 奥地利
1920年-1938年、1955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維護邊界的外部獨立性和不可侵犯性(明確模仿瑞士的中立性)。

 芬兰
1917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爱尔兰
1939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在二戰期間制定了中立國的政策,被稱為愛爾蘭反英及不跟隨英國的外交政策體現。與美國保持密切友好關係,但拒絕加入有英國參與的北約。由於其在國際政治中使用武力的看法,被在《尼斯條約》中的塞維利亞聲明特定授予確認。

 馬爾他
1980年-前不結盟運動成員。
自1980年以來,與意大利達成的條約保障的中立政策並於1983年完成。

 瑞典
1814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目前自称的中立國


























国家
開始年份
备注

 加纳
2012年-非洲聯盟的成員。
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77國集團的成員。
2012年8月,加納政府宣布,由於約翰·阿塔米爾斯總統去世,國家實施了一項封閉中立的政策。

 日本
1947年-自1964年以來是經合組織成員。
日本國憲法禁止發動和參與戰爭,但維持全面武裝的自衛力量並簽署《美日安保條約》與美國结为軍事聯盟,外交政策上跟隨美國。

 墨西哥
1930年-自1994年以來是經合組織成員。
不結盟運動的觀察員。
77國集團的前成員。
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同盟國一邊。在20世紀冷战期間開放邊界,接收南美洲和西班牙軍政權的政治難民。墨西哥的中立制度被稱為埃斯特拉達(Estrada)原則。

 蒙古國
1914年-1918年、2015年-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77國集團的成員。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蒙古是中立的,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成為交戰的國家,1946年脫離中國獨立後成為蘇聯的衛星國,直至1992年。2015年9月,蒙古總統謝比奇多在第70屆聯合國大會講話中宣布,蒙古將實行“永久中立政策”,並呼籲國際社會承認蒙古的中立。

摩爾多瓦 摩爾多瓦
1994年1994年憲法第11條規定“永久中立”。

 卢旺达
2009年非洲聯盟的成員。
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77國集團的成員。
1994年種族滅絕後,盧旺達在於2009年加入英聯邦後宣布永久中立。

 塞爾維亞
2007年不結盟運動的觀察員。
2007年,塞爾維亞國民議會宣布武裝中立。
若加入北約、歐盟和國家安全組織,該國的中立政策可能會改變。雖然作為中立國,但外交政策上跟隨俄羅斯,亦因為拒絕承認科索沃的主權。


過去的中立國


















































国家
開始年份
备注

 夏威夷州
1853年-1894年1853年5月16日,卡美哈梅哈三世國王宣告了夏威夷王國於歐洲克里米亞戰爭中處於中立國的地位。後成為美國的一部分。

 大清
1904年2月8日-1905年9月5日1904年2月8日到1905年9月5日期间,清政府宣告了大清帝国於日本及俄罗斯日俄戰爭中處於中立國的地位。战争结束后後取消。

 阿富汗
1914年-1918年、1939年-1945年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77國集團的成員。

 阿尔巴尼亚
1914年-1918年、1968年-2009年2009年以來是北約成員國。計劃加入歐盟。

 比利時
1839年-1914年、1936年-1940年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自1949年以來是北約成員國。是歐盟成員國。
自1839年以來的中立立場,通過根據《凡爾賽條約》廢止,之後再次在二次大戰之後廢除,1936年10月宣布與法國結盟。

 不丹
1914年-1918年、1939年-1945年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77國集團的成員。
根據1910年與英國簽署的普那卡條約,不丹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處理外交關係權力給英國,不丹成為事實上的戰時中立國家。

 柬埔寨
1955年-1970年東南亞國家聯盟的成員。
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77國集團的成員。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9年-1971年不結盟運動的觀察員。
77國集團的成員。

 丹麥
1864年-1940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自1949年以來是北約成員國。
自1973年以來是歐盟成員國。

 老挝
1955年-1975年是東南亞國家聯盟的成員。
是不結盟運動的成員。
是77國集團的成員。
《老撾國際中立協定》於1962年7月23日在日內瓦由包括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14個國家簽署而被确认为永久中立国。然而,在老撾內戰期間,老撾正在美國和其他反共產國家的幫助下,與越南人民軍和巴特寮進行戰鬥。因此,老撾的中立性可以被描述為“虛假中立”。

 卢森堡
1839年-1914年、1920年-1940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自1949年以來是北約成員國。是歐盟成員國。
自1839年以來的中立立場,於1948年通過修改其憲法廢除。

 荷蘭
1839年-1940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自1949年以來是北約成員國。是歐盟成員國。
1839年至1940年在歐洲大陸自我中立。

 葡萄牙
1932年-1945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自1949年以來是北約成員國。是歐盟成員國。

 大韓民國
1960年-1961年自1996年以來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77國集團的前成員。

 美國
1914年-1917年、1939年-1941年自1961年起是經合組織成員國。
自1949年以來是北約成員國。
根據喬治·華盛頓提出的不干涉政策,美國在兩次世界大戰之初宣布中立。然而,由於德國發動的無限制潛艇戰擊沉在大西洋航行的美國船隻,造成許多美國平民的無辜死傷,在戰爭最後階段,1917年美國加入協約國以對抗同盟國。之後,在1941年,日本突擊襲擊夏威夷的檀香山的珍珠港,美國宣布加入反法西斯同盟以對抗軸心國。之後成為自由世界的領導者。


参考文献




  1. ^
    海牙第五公约



  2. ^
    海牙第十三公约



  3. ^ 海牙第五公约,第一条


  4. ^ 海牙第五公约,第十条


  5. ^ 海牙第五公约,第十一条


  6. ^ 海牙第五公约,第十三条


  7. ^ 海牙第五公约,第四、五条


  8. ^ 海牙第五公约,第六条


  9. ^ 海牙第五公约,第二条


  10. ^ 海牙第五公约,第十四条


  11. ^ 海牙第五公约,第八条


  12.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六条


  13.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七条


  14.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十二条


  15.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十四条


  16.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十六条


  17. ^ 海牙第十三公约,第三条



参见



  • 戰時中立國

  • 永久中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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