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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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過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識


-正犯與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

想像競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罰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罰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處分-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第3章第7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內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受刑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不得享有(即剥夺)下列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终身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7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由上述刑法条文,可见:


  •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 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内服刑人员,当然具有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具有选举权。《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其它3项内容,对于监狱内、监狱外正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受各项法规的资格限定条款而被剥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所以,监狱内服刑人员、监狱外服刑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在村委会没有被选举权,也没有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类似刑罚



  •  中華民國:褫奪公權。受刑人除褫奪了擔任公職與候選人等資格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政治權利」比《中華民國刑法》的「公權」還多出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另外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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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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