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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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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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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轄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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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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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山 地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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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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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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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轄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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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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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住 民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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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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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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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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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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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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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是中華民國的第二級行政區劃,下分鄉、鎮、縣轄市。縣隸屬於省,原由省管轄,省虛級化後改由中央政府在實質上直轄。行政首長為縣長,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四年選舉一次,以領導縣政府之運作;立法機關為縣議會,其議員亦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與縣長同,惟可連選連任。截至2016年6月,中華民國第一大縣為彰化縣(1,288,803人),亦是人口唯一超過百萬的縣。
沿革
民國初年繼承清朝之行政區劃,縣初期為道所轄;之後撤道制,直接隸屬於省或特别行政區;国共内战其間部分省份為了剿匪之便,成立行政督察區,縣改隸屬於行政督察區之下。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此時縣制之法源為1929年頒布的《縣組織法》。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现实中,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割据或边疆地区的县份,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并不能实行有效管理。如中共政权在1935年攻占陕西省保安县县城,于1936年设置志丹县。中华民国政府虽坚持沿用保安县名,但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志丹县最终彻底取代保安县。
兩岸分治前中華民國各省縣份統計
編號 |
行政區 |
縣數 |
|
編號 |
行政區 |
縣數 |
|
編號 |
行政區 |
縣數
|
01 |
江蘇省 |
61
|
13 |
雲南省 |
112
|
25 |
熱河省 |
20
|
02 |
浙江省 |
77
|
14 |
貴州省 |
78
|
26 |
遼寧省 |
22
|
03 |
安徽省 |
63
|
15 |
河北省 |
130
|
27 |
安東省 |
18
|
04 |
江西省 |
81
|
16 |
山東省 |
107
|
28 |
遼北省 |
18
|
05 |
湖北省 |
70
|
17 |
河南省 |
111
|
29 |
吉林省 |
18
|
06 |
湖南省 |
77
|
18 |
山西省 |
105
|
30 |
松江省 |
15
|
07 |
四川省 |
139
|
19 |
陝西省 |
92
|
31 |
合江省 |
17
|
08 |
西康省 |
48
|
20 |
甘肅省 |
69
|
32 |
黑龍江省 |
25
|
09 |
福建省 |
67
|
21 |
寧夏省 |
13
|
33 |
嫩江省 |
18
|
10 |
臺灣省 |
16
|
22 |
青海省 |
19
|
34 |
興安省 |
7
|
11 |
廣東省 |
82
|
23 |
綏遠省 |
20
|
35 |
新疆省 |
76
|
12 |
廣西省 |
99
|
24 |
察哈爾省 |
19
|
36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16
|
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為調和中日兩國之行政區劃制度差異,另由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規範臺灣的縣制,與大陸地區的縣制不盡相同。直到1994年頒布《省縣自治法》後,縣自治方取得法律授權。而福建省則是在戰地政務解除後,回歸適用《省縣自治法》。隨著省政府虛級化後,1999年公布《地方制度法》成為現在縣制之法源,縣依照該法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現況
目前中華民國全國共有13個縣:其中11縣在臺灣省之下,另外2縣則在福建省之下。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均由內政部監督其民政事務。
No. |
1 |
2 |
3 |
4 |
5 |
6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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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新竹縣 |
苗栗縣 |
彰化縣 |
南投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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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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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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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轄區域
|
1市3鎮9鄉 |
2市5鎮11鄉 |
2市6鎮18鄉 |
1市4鎮8鄉 |
1市5鎮14鄉 |
2市2鎮14鄉 |
1市3鎮29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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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所在地
|
竹北市 |
苗栗市 |
彰化市 |
南投市 |
斗六市 |
太保市 |
屏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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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km²)
|
1,427.5369 |
1,820.3149 |
1,074.3960
|
4,106.4360 |
1,290.8326 |
1,903.6367 |
2,775.6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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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
557,349 |
548,403 |
1,277,176
|
496,606 |
685,354 |
506,559 |
824,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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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
|
楊文科 |
徐耀昌 |
王惠美 |
林明溱 |
張麗善 |
翁章梁 |
潘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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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8 |
9 |
10 |
11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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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宜蘭縣 |
花蓮縣 |
臺東縣 |
澎湖縣 |
金門縣 |
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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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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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轄區域
|
1市3鎮8鄉 |
1市2鎮10鄉 |
1市2鎮13鄉 |
1市5鄉 |
3鎮3鄉 |
4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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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所在地
|
宜蘭市 |
花蓮市 |
臺東市 |
馬公市 |
金城鎮 |
南竿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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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km²)
|
2,143.6251 |
4,628.5714 |
3,515.2526
|
126.8641 |
151.6560 |
2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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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
455,035 |
327,788 |
218,691
|
104,511 |
139,484 |
13,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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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
|
林姿妙 |
徐榛蔚 |
饒慶鈴 |
賴峰偉 |
楊鎮浯 |
劉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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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參見
中华民国主题
省 (中華民國)、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
- 中華民國行政區人口表
- 中華民國行政區面積表
- 臺灣行政區域
-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列表
- 臺灣行政區人口列表
- 臺灣行政區面積表
- 臺灣行政區人口密度表
- 縣 (日本)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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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直轄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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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
臺灣省 |
縣 |
- 宜蘭縣
- 新竹縣
- 苗栗縣
- 彰化縣
- 南投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屏東縣
- 臺東縣
- 花蓮縣
- 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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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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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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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自由地區指民國44年(西元1955年)大陳島撤退至今,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 註2: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註3:省制自民國87年(西元1998年)起虛級化。詳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註4:福建省內部份區域在民國45年(西元1956年)後由其他現存縣份代管,詳見福建省行政區域變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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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政府遷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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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疆域
- 行政區劃沿革
- 法理行政區劃
首都2
- 行政區面積
- 行政首長
| | 12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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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府→南京市 · 淞滬商埠→上海市 · 京兆地方→京都特别市→北平市 · 胶澳商埠→青岛市 · 天津市 · 重慶市 · 大連市 · 哈爾濱市 · 武漢市→漢口市 · 廣州市 · 西安市 · 瀋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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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省
|
華中7省 |
江蘇省4 · 浙江省5 · 安徽省 · 江西省6 · 湖北省7 · 湖南省8 · 四川省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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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南6省 |
福建省10 · 臺灣省11 · 廣東省12 · 廣西省13 · 雲南省14 · 貴州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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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北6省 |
直隸省→河北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16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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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北4省 |
寧夏省 · 綏遠特別區→綏遠省 · 察哈爾特別區→察哈爾省 · 熱河特別區→熱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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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9省18 |
奉天省→遼寧省 · 安東省 · 遼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黑龍江省 · 嫩江省 · 興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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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3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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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別行政區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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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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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已撤銷 省級行政區
|
阿爾泰區域 · 塔爾巴哈臺區域 · 呼伦道 · 興安屯墾區 · 威海衛行政區 · 河西省 · 陕甘宁边區 · 東省特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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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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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本模板所示各類省級行政區數目,為1912年建國後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往臺灣前之數據。 註2:關於首都位置之更迭,詳見中華民國首都條目。
註3:即外蒙古。1946年01月05日透過1945年舉行之公民投票正式獨立。
註4:江蘇省政府於1949年04月及06月分別遷至崇明縣及嵊泗縣,1950年05月中旬因國軍撤離嵊泗縣而裁撤。
註5:浙江省政府原於1949年05月23日遷至定海縣,1950年05月16日因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0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0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6:江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上旬遷至臺灣省臺中市東區大公街33號辦公,於同年11月30日裁撤。
註7:湖北省政府於1949年04月遷至恩施縣,11月遷至四川省萬縣,於當月裁撤並改編為第三兵團。
註8:湖南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分開遷至邵陽縣和芷江縣,10月分別遷至廣西省桂林市和貴州省貴陽市,於11月裁撤。 註9:四川省省會成都市於1949年12月27日淪陷,四川省政府消亡;1950年02月重設於西康省西昌縣,至03月27日再次消亡。
註10: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0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精簡化,並遷至臺灣省臺北縣新店鎮(今新北市新店區),至1992年方遷回金門縣,但仍維持較精簡之編制。2018年12月31日裁撤。
註11:臺灣省政府1947年5月16日於臺北市成立,1956年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2018年6月30日裁撤。
註12:廣東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市,大部分省府人員則退至臺灣省高雄市並遣散。1950年05月海南島戰役國軍戰敗,剩餘省府人員赴臺後省政府解散。
註13:廣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邕寧縣,12月遷至龍津縣,於當月消亡。國軍餘部於1950年2月短暫收復邕寧縣(今屬南寧市)並重建省政府,但1952年遭中共擊潰而解散。
註14: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05月短暫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後於同年0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與西南行署同時裁撤。
註15:貴州省政府於1949年11月遷至晴隆縣,當月遷至盤縣,12月遷至雲南省昆明市,旋即解散。
註16:河南省政府於1948年10月遷至信陽縣,1949年04月遷至漢口市,05月以後撤離漢口,12月解散於四川省巴中縣。
註17: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01月16日裁撤。
註18:「東北新省區方案」在政府遷臺前尚未完成實施,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在東北九省均有代表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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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劃索引:單位:省級(史)>縣級:蘇|浙|皖|贛|鄂|湘|川|康|閩|臺|粵|桂|滇|黔|冀|魯|豫|晉|陝|隴|寧|青|綏|察|熱|遼|安|洮|吉|松|合|黑|嫩|興|新|瓊|藏|蒙| 京|滬|平|膠|津|渝|連|哈|漢|穗|鎬|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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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及行政區劃1(2005年廢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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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 直轄市
|
南京市2 · 上海市 · 北平市 · 青島市 · 天津市 · 重慶市 · 大連市 · 哈爾濱市 · 漢口市 · 廣州市 · 西安市 · 瀋陽市 · 臺北市25 · 高雄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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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省
|
華中七省 |
江蘇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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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南六省 |
福建省3 · 臺灣省4 · 廣東省 · 廣西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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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北六省 |
河北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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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北四省 |
寧夏省 · 綏遠省 · 察哈爾省 · 熱河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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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九省 |
遼寧省 · 安東省 · 遼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黑龍江省 · 嫩江省 · 興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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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三省 |
西康省 · 青海省 · 新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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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方
|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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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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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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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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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本行政區劃為1949年至2005年之間中華民國政府所頒佈之行政區劃,包含未實際統治之中國大陸。實際統治之行政區僅有臺灣省、福建省(部分沿海島嶼)、臺北市、高雄市等二省二直轄市。現今行政區劃中之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在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2005年)前尚未升格。在正式廢止前,台灣出版的地圖已普遍不再使用此行政區劃,教科書則是在1990年代後期便棄用。 註2:中华民国無法定首都,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註3: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並遷移省政府置於臺北縣新店鎮,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遷回金門縣,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於1998年12月20日虛級化,之後其所下轄之縣市均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 註5:臺北市於1967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6:高雄市於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政府在1953年單方面宣佈拒絕承認外蒙古獨立(詳見「控蘇案」)。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在苏联压力下,以缺席表决形式默认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與蒙古國逐漸建立官方联系,並互設代表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出新聞稿表示,1946年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已非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之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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