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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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簡稱「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閣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之憲政措施。
目录
1 法源
2 歷年提案
3 爭議
3.1 黨意凌駕民意之爭論
3.2 立法委員忌憚重新選舉
4 參考資料
5 參見條目
法源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margin-top:0;overflow:hidden.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 .templatequoteciteline-height:1em;text-align:left;padding-left:2em;margin-top:0.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 .templatequotecite citefont-size:small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歷年提案
| 年份 | 提案日 | 表決日 | 被提案院長 | 黨籍 | 總統 | 黨籍 | 提案政黨 | 票數 贊成:反對 立委總數 | 是否通過 | 參考 |
|---|---|---|---|---|---|---|---|---|---|---|
| 1999 | 2月26日 | 3月2日 | 蕭萬長 | 李登輝 | 83:142 (225) | 未通過 | [1] | |||
| 2012 | 9月18日 | 9月22日 | 陳冲 | 馬英九 | 46:66 (113) | 未通過 | [2] | |||
| 2013 | 10月11日 | 10月15日 | 江宜樺 | 馬英九 | 45:67 (112) | 未通過 | [3] |
爭議
黨意凌駕民意之爭論
2013年的倒閣案表決時,有民調顯示行政院長江宜樺的施政滿意度僅15.8%,但倒閣案以45:67被否決。但以民意調查為依據,應考慮其代表性是否足夠,立委本身是就是全面的直接民意代表,即使是不分區立委亦是由政黨票選出的,民意的代表性應大於民意調查。對於此一落差,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呼籲各政黨應修改相關規定,保障其政黨立委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而非以「黨紀處分」強力介入立委的權力行使,淪為政黨的「投票部隊」。此外並應降低立法委員的罷免門檻,讓人民對任何背離民意、違反利益迴避或阻撓推動公益政策的立法委員能充分發揮罷免權。[4][5]
立法委員忌憚重新選舉
倒閣案成功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提前改選。惟立法委員可能為保席位,由於忌憚龐大的選舉經費、激烈的選戰、及不確定的選舉結果,不敢輕易倒閣,加上提前改選若落敗,原有四年任期實際上會縮短。而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需立法院之同意,於是總統的影響力可能會伸入到各部會之人事、經費、政策、國營事業與轉投資公司、公設財團法人、部會之各種基金,並得以掌握國安、檢調、軍情之資訊、人事、及案件決定權,而引起既有監督機制不夠充分之疑慮。[原創研究?]
參考資料
^ 對行政院院長蕭萬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永久失效連結], 立法院
^ 46:66// 倒閣失敗 在野黨要罷免馬, 自由時報, 2012-9-23
^ 對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提出之不信任案, 立法院
^ 對於國會否決不信任案的聲明
^ 內閣不信任案 67對45闖關失敗
參見條目
- 立法院
- 內閣制
- 雙首長制
- 解散國會
不信任投票 /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 2006年中華民國總統罷免案
- 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罷免案
- 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