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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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英语:Initiative),又稱人民提案權(Popular Initiative),或公民提案權(citizens' initiative),是一種公民請願權力,在得到多數人的連署後,就可強迫政府進行公民投票程序。提案權是直接民主的形式之一,對象是某個法規、憲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 amendment)、憲章修正案(charter amendment)或地方規章(Local ordinance),或是直接針對政府或國會,要求他們考慮人民的意見。
目录
1 分類
2 各國實施狀況
3 三民主義理論
4 註釋
5 外部連結
分類
倡議,可分成直接提案權與間接提案權兩者。直接提案權,是指當公民完成提案之後,馬上會進入公民投票程序。間接提案權,則是在公民完成提案之後,還需要立法機關對它進行審查,只有在立法機關不反對的前提下,之後才能交付公投。
各國實施狀況
在美國,只有由立法機關發起的公民投票,才能被稱為公民投票(referendum);經由公民提案流程發起的投票,稱為倡議(initiative)、投票議案(ballot measure)或公民議案(proposition)。
在紐西蘭,由公民提議的投票,稱為公民提案投票(citizen initiated referendum)。
三民主義理論
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中提出的創制,許多學者都認為它就是一種倡議,但是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中華民國憲法中所說的創制,源自三民主義。但在制憲過程中,內涵經過改變與折衷,與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不盡相同,與西方倡議權較為接近。台灣政治學者,許多人皆認為創制與倡議為同義詞。
孫逸仙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制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創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
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在字面意思上是「創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決定好法律,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
創制、複決二權,理念來自於瑞士所採行的直接民主[2],他的參考書籍為《全民政治》(Government by All the People; or, The initiative, the referendum, and the recall as instruments of democracy)[3]。因此,推測他所說的創制,即是倡議的漢譯,這個假說是合理的。
但三民主義主張,只有縣級的事務,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創制權,至於全國性的事務,公民不能行使創制權,這個權利被交給國民大會,間接實施。這被稱為民主集中制或民主集權制,與歐洲所說的倡議不盡相同。
註釋
^ 孫文《國父全書》〈民權主義第六講〉:「人民要有什麼權,才可以管理法律呢?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種法律,以為是很有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決定出來,交到政府去執行。關於這種權,叫做創制權,這就是第三個民權。」
^ 孫文《國父全書》〈民權主義第六講〉:「在歐洲有一個瑞士國,已經有了這幾部分的方法,已經試驗了這幾部分的方法。這是徹底的方法,是直接的民權,不過不大完全罷了。」
^ 孫文《國父全書》〈民權主義第六講〉:「至於民權之實情與民權之行使,當待選舉法、罷免法、創制法和複決法規定之後,乃能悉其真相與底蘊。在講演此民權主義之中,固不能盡述也。閱者欲知此中詳細情形,可參考廖仲愷君所譯之《全民政治》。」
外部連結
- 「公民投票有:重要投票(plebiscite)、複決(referendum)、創制(initiative)的三種」〈公民投票與議會政治·公民投票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