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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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1],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2],故為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在父系社會,已婚女性被視為夫家的成員,與姻親(婆家)會有較為緊密的聯繫,有時甚至超過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與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未婚姊妹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時也要照顧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與丈夫另外組織核心家庭,傳統上媳婦也常要探望翁姑並幫忙做家事。男性與妻家的關係通常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離,雖然對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也要有一定的照顧,但傳統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會被視為客人。


在母系社會和入贅婚,已婚男性視為妻家成員,與姻親有較緊密聯繫,但母系社會已婚者不論男女都會繼續跟自己原生家庭緊密聯繫,而父系社會的入贅婚,贅婿與原生家庭的聯繫通常較少[來源請求]




目录





  • 1 長輩


  • 2 平輩


  • 3 後輩


  • 4 參考文獻


  • 5 參見




長輩



  • 家翁/公公/老爺 - 丈夫的父親


  • 家婆/家姑/婆婆/奶奶 - 丈夫的母親


  • 岳丈/岳父/丈人/外父/老丈人 - 妻子的父親


  • 岳母/丈母娘/外母/老丈母 -妻子的母親


  • 繼父 - 生母的再婚配偶(但繼父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父,轉為擬制血親)


  • 繼母 - 生父的再婚配偶(但繼母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母,轉為擬制血親)


平輩



  • 妯娌 - 兄弟的妻子間的亲属关系,一般不作为互相间的称呼,而是仅作为对外人介绍親屬关系时的特定用语,或用作合稱。

    • 现代标准汉语唸「妯娌」(拼音:zhóulǐ,注音:ㄓㄡˊ ㄌㄧˇ)。


    • 闽南语稱妯娌為「同姒仔」(tâng-sāi-á)[3]

    • 古漢語「妯娌」間稱謂,大媳婦稱小媳婦為娣婦,小媳婦謂大媳婦為姒婦

    • 在大陸,由於近20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年輕一輩之間已經基本很少出現妯娌關係了,相對應的稱謂也漸漸淡出人們的日常生活;年長一輩的妯娌,則往往根據孩子的關係互相稱呼,如“(孩子)他大娘”,“(孩子)他嬸嬸”等;或是直接依據二者丈夫的長幼,弟弟的妻子與丈夫一起稱丈夫哥哥的妻子為“嫂子”,哥哥的妻子則直接以名字稱呼丈夫弟弟的妻子。

    • 在台灣,妯娌之間互稱,依據丈夫的長幼次序,哥哥的妻子可以直呼弟弟的妻子的名字,弟弟的妻子則與丈夫一起稱呼丈夫哥哥的妻子為阿嫂大嫂;對外人介紹親屬關係時,則介紹丈夫哥哥的妻子為阿嫂大姆仔,介紹丈夫弟弟的妻子為小嬸仔



  • 连襟 - 姐妹的丈夫間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也稱襟兄弟或連橋。

    • 闽南语稱連襟為「大小連仔」或者「同門仔」。

    • 俗語也把與同一名女子先後或同時產生肉體關係的多個男子稱為“連襟”,此時有諧謔的意味,略含貶義。



  • 姐夫 - 姐姐的丈夫。


  • 妹夫/妹婿 - 妹妹的丈夫


  • 姨姐(妹) - 妻子的姊妹,可用於稱呼,較正式。
    • 大陸口語在互相稱呼時,一般隨妻子按排行稱呼妻子的姐姐作“大姐”、“二姐”依次不等等,對妻子的妹妹則直接以名字相稱。

    • 大陸口語對姨妹更通俗的說法是小姨子。由於姐妹二人中的姐姐與一名男子結婚而產生的關係,對於妹妹和這名男子而言,一般解釋為小姨子和姐夫的關係,其男子為“姐夫”,姐妹中的妹妹為“小姨子”;作稱呼時有輕佻或輕微的貶義,通常不會有人當面稱呼姨妹為小姨子,但是在對別人描述自己的親屬關係時,通常並沒有任何特殊感情色彩,可以無慮地使用。



  • 嫂/嫂子 - 兄長的妻子


  • 弟婦/弟媳/弟妹 - 弟弟的妻子

  • 大姑子/小姑子 - 不同於姑的其他多種解釋,此處“大小姑子”專指丈夫的姊妹。一名女子與一名男子結婚后,該男子的姐妹與該女子即為姑嫂关系(此處的“嫂”不以長幼論,僅是一種關係的描述)。對於一名女子而言,其丈夫的姐姐即為大姑子,丈夫的妹妹為小姑子;在進行稱呼時,各地有多種習俗,通常可以稱呼大姑子為“大姑姐”、或者跟隨丈夫按排行稱之為“大姐”、“二姐”等,對小姑子則可直接以名字稱呼。

  • 大舅子/小舅子 - 不同於舅的其他多種解釋,此處“大小舅子”專指妻子的兄弟。一名男子與一名女子結婚後,該女子的兄弟與該男子即為郎舅關係。男子通常稱妻子的哥哥為大舅子,稱妻子的弟弟為小舅子。

  • 大伯子/小叔子 - 不同於伯、叔的其他多種解釋,此處專指丈夫的兄長和弟弟。一名女子與一名男子結婚后,女子稱呼丈夫的兄長為“大伯子”,稱呼丈夫的弟弟為“小叔子”。


後輩



  • 媳婦 - 兒子的妻子


  • 女婿 - 女兒的丈夫


  • 繼子/繼女 - 配偶的先前婚姻所生子女(但繼子女若被繼父母收養則變為養子女,轉為擬制血親)


參考文獻




  1. ^ 高, 鳳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圖書. 2013: 9. ISBN 978-957-11-7263-7. 


  2. ^ 陳, 棋炎; 黃, 宗樂; 郭, 振恭. 民法親屬新論. 台北市: 三民書局. 2013年: 37. ISBN 978-95714-5712-3. 


  3. ^ 同姒仔. 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1 [2015-02-05].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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