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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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又稱秦孝公憲法,是世界歷史上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憲法,为秦国和秦朝的法律。


因为秦重视法家,所以秦律很多条目都很苛刻,造成「天下苦秦久矣」。


有評論認為:秦實際上是以法家為主、也以陰陽家為輔。始皇推崇陰陽家的五行終始說,取昔日「秦文公出獵、獲黑龍」的典故(北方壬癸水、以玄黑為代表色),推算秦之國運主五行之水運,又因水依據《周易》的論述係八卦之六、是主陰的卦數,故此為符合水德主運,秦律的制定才相當森嚴,也是始皇表現王朝「受命於天」的策略之一。


现存的秦律文本为湖北云梦秦墓中发掘的云梦秦律。




目录





  • 1 内容

    • 1.1 焚書令


    • 1.2 累犯的判罰原則



  • 2 參見


  • 3 注釋


  • 4 參考文獻




内容



焚書令


焚書令始肇於秦廢周朝分封制、改以郡縣制、初分36郡一統國疆。直至始皇親政統治第34年(公元前213年、秦統一中國第8年),當時是始皇大壽,在咸陽宮舉行了盛大的壽宴。朝廷博士官七十人御前敬酒、為始皇賀壽,有博士官周青臣上言讚頌始皇的文治武功,始皇大喜。而同為博士官的淳于越則認為周青臣阿諛奉承,並當面上奏對於始皇「不封子弟功臣,自為狹輔」的疑慮,以「發生動亂時沒有輔弼的力量」為由,主張恢復分封制,始皇則未表明正式的決定。[1]


此議由李斯首先反對,李以為時代變化,制度應該隨之變化,不應該以古非今,批評淳于越食古不化。幾日後乃獻策於始皇:秦國以外的史書、《詩經》、《尚書》等學問典籍(前述書籍只有朝廷與博士官可留存)一律焚毀,民間亦不得留存並限期繳交,只有醫藥、卜筮、農務書籍民間可合法保留,期限後仍不繳者,黔為城旦(判處築城勞役之刑)。禁止民間私論詩書,違者死罪論處,犯禁者家族、與知情不報的官吏與之同罪[2]。始皇准李斯所奏,從而構成了後世對秦有「箝制思想」的評價。


史記《儒林列傳》記載道:「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多數學者認為此令影響了當代的學界、也大幅限縮了傳統六藝的發展。



累犯的判罰原則


針對累犯,秦律有兩種處理方法。如果前罪輕於後罪,按後罪判罰,即重罪吸收輕罪,也就是吸收原則。如果後罪輕於前罪,不能吸收,但為表懲戒,在前罪基礎上加重處罰,也就是限制加重原則。[3]



參見


  • 睡虎地秦简


注釋




  1. ^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淳于越奏曰:「臣聞殷周之王千餘歲,封子弟功臣,自為枝輔。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無輔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今青臣又面諛以重陛下之過,非忠臣。」


  2. ^ 《史记·秦始皇本纪》:「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


  3. ^ 韓樹峰:《中國刑徒散論》,載於《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



參考文獻


  • 《睡虎地秦墓竹簡》

  • 佐佐木研太:〈出土秦律书写形态之异同〉。

  • 韓樹峰:《中國刑徒散論》,載於《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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