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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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西斯哥·戈雅绘宗教裁判所的场景


宗教裁判所(拉丁語: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會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道明會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监禁和處死異見份子。今天,異端裁判所已改組為信理部。




目录





  • 1 歷史

    • 1.1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 1.2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 1.3 罗马宗教裁判所



  • 2 参考文献




歷史





扬·胡斯被处火刑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2.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3.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軍对阿尔比派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伙,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卻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土魯斯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和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為異端。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佩德罗·贝鲁格特所绘《在宗教裁判大會中的多明我會會士》(Saint Dominic Presiding over an Auto-da-fé)的場景:高臺上頭頂有光環之主持者为聖多米尼克



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教宗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教廷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而在1539年,西班牙於美洲的殖民地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已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之後於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祿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所保有監督權。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祿三世委任六名红衣主教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這個機構要求認罪的被告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聖地朝聖,罰款還有穿著表示被判刑者身分的服裝。此外嚴重者還會被沒收財產以及監禁,如伽利略即被判決受軟禁。


1904年,羅馬的宗教裁判所改為至聖聖部(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Holy Office),並於1965年改名為神聖信仰教理部 (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1985年起,取消神聖一詞,成為今天的信理部,繼續面對及捍衛世界價值對天主教的教義的挑戰與衝擊。如今天同性戀問題、性侵害問題等等。



参考文献




  1. ^ John McManners,《牛津基督教史》,張景龍、沙辰、陳祖州等合譯, (大陸: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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