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1933年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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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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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人民和国家痛苦的法例 | |
引用 | 1933年帝國法律公報第25期第141頁 |
地域範圍 | 納粹德國 |
制定機關 | 帝國議會 帝國參議會 |
通過日期 | 1933年3月23日 |
簽署日期 | 1933年3月24日 |
簽署人 | 保罗·冯·兴登堡(簽署) 阿道夫·希特勒(副署) 威廉·弗利克(副署) 康斯坦丁·馮·紐賴特(副署) 魯茨·格拉夫·什未林·馮·科洛希克(副署) |
生效日期 | 1933年3月24日公布即生效 |
廢止日期 | 1945年9月20日 |
相關法例 | |
1937年授權延長法 1939年授權延長法 1943年元首政府立法命令 1945年管制理事會第1號法規 | |
現狀:已廢止 |
《授权法》(德語:Ermächtigungsgesetz),正式名称是“解决人民和国家痛苦的法例”(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在1933年3月23日由帝國議會以修憲程序三分之二多數通过。继国会纵火案后,纳粹党以合法包裝下的非法手段建立独裁政权,容许时任德国总理的阿道夫·希特勒和他的内阁可以不需要议会而通过任何法案。
目录
1 背景
2 全文
3 備案
4 效力
5 影響
6 註釋
7 参考文献
背景
當時德國國會因應戰後經濟蕭條、鉅額賠款所造成的社會不安及動盪,數次制定法律授權政府處理,效期數月不等,並向國會報告。然沒一政黨擁有國會過半數席次,內閣更迭,議事立法效率不彰,多次由聯邦大總統出面發佈緊急命令替代法律、甚至不惜以解散國會要脅,組成「總統內閣」(Präsidialkabinetten)穩定政局。1932年就發佈59道緊急命令,而國會僅通過5項法案。
《威瑪憲法》第76條規定修憲得用立法手續[a],須有帝國議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贊成,再經帝國參議會(Reichsrat)投票數三分之二贊成,始得成立。
1932年11月6日帝國議會选举,选举结果584席中,纳粹党佔有196席;德國社會民主党是议会中第二大党,佔有121席;第三大党德國共产党,佔有100席,后兩党坚决反对通过《授权法》。1933年2月27日德國國會大樓失火,随后戈林立即宣称这起纵火案是共产党人幹的,在3月1日宣布共產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1933年3月5日帝國議會選舉,先前已利用國會縱火案,大肆逮捕共產黨及壓迫社會民主黨人士。选举结果647席中,納粹黨赢得了288席,社會民主黨取得120席,共產黨雖然被列非法,仍取得81席;納粹黨加中央黨(73席)席次雖過半數,但没有能達到2/3仍不足以修憲,於是威脅利誘國家人民黨及天主教中間黨支持。
3月23日通過法案時,“81名共产黨議員全數缺席、不列入法定人數”。而缺席原本等同于弃权,仍需计入总席数,实际是宣布当选的81名共产党议员资格无效,但并未对空出的议席重新选举,或是按“缺席”计入总席数,而是抹掉了这81个议席,将总议席数减为566个。虽然社會民主黨仍不合作,26位缺席、出席94名均投反對票,已势单力薄。帝國參議會由各邦政府派代表組成,在納粹整肅異己後,對此修憲案是一致通過。
全文
帝國議會制定以下達成憲法修正案要件的法律,經帝國參議會同意後公佈:
第一條 帝國法律除憲法規定手續外,可由帝國政府制定之。包括憲法第85條第2項(依法編列預算)和第87條(依法舉債)所指的法律。
第二條 帝國政府制定法律只要不影響帝國議會與帝國參議會制度,可不受憲法之限制。總統的權限不變。
第三條 帝國政府法律由總理制定之,並發佈於帝國法律公報(Reichsgesetzblatt)[1]上,除另有規定外,公佈翌日起生效。不適用憲法第68至77條之規定(國會立法)。
第四條 帝國與外國條約涉及立法事項無需帝國議會同意,帝國政府得採行必要的法規實施之。
第五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至1937年4月1日或現在帝國政府被取代時失效。
備案
1934年1月30日通過《帝國重建法》(Gesetz über den Neuaufbau des Reichs)規定政府可制定新憲法;同年8月2日總統興登堡去世,總理希特勒兼職成為元首,時任內政部長威廉·弗利克因應大德意志提出新憲法取代《授權法》構想,但希特勒寧用《威瑪憲法》第48條緊急處分權力維繫統治,故予以回絕。[2]1937年《授權法》效期屆滿前,弗利克等欲將緊急狀態轉為常態法制化又提出「帝國立法法案」(德語:Gesetz über die Reichsgesetzgebung[3],英语:Law Concerning Reich Legislature[4],日語:ライヒ立法に関する法律[5])如下:
第一條 帝國法律由元首兼帝國總理發布。法律基於帝國部長提案、帝國政府評議之。
第二條 帝國法律由元首兼帝國總理裁可、帝國法律公報公布之。
希特勒在1937年1月26日內閣會議上,則以「除非國家基本法律精簡到學童足以牢記,才有助於修正整個帝國立法程序。」再度拒絕,而採延長《授權法》效期方式。
效力
原規定效期四年,在效力屆滿前由國會分別於1937年1月30日、1939年1月30日延長一次,1943年5月10日以元首命令(Führererlass)再延長一次至納粹政權覆滅。1945年9月20日,盟国管制理事会通過第1號法規廢止《授權法》等納粹法律。
本法效力位階,當時及日後學者多認為按修憲程序,在《威瑪憲法》架構下與其牴觸者失效;曾支持納粹政權的著名法學者恩斯特·魯道夫·胡伯和卡尔·施米特則主張那時《威瑪憲法》已消滅。[6]
若依卡爾·施密特的「憲章」(Verfassung)、「憲律」(Verfassungsgesetz)理論,納粹以《授權法》將《威瑪憲法》制憲意旨核心,即「憲章」的民主原則、權力分立、人民權利保障等法治國根本性規範全數推翻,已超出修憲範疇,雖為時效性緊急法案,但實質上與制憲無異。
另外,《威瑪憲法》過度消極的違憲審查機制,無法對《授權法》是否合憲作出解釋及裁決。
影響
在授權期間國會無立法權,亦無須總統簽署,只要內閣通過公佈於公報上即生效的「政府法律」(Regierungsgesetz),政府可自訂法律不受限制,因此將納粹定為國家唯一合法政黨,總統職務於興登堡去世後與總理合一為元首等,遂行獨裁統治。
二戰後,德國牢記《威瑪憲法》毀壞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如下:
- 以「憲章」、「憲律」說強調憲法架構的穩定性和修改界限。在《德國基本法》有規定不得修改之條款。
- 《德國基本法》規定憲法法院保護憲政運作。
- 建構「戰鬥性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b]理論,《德國基本法》引進抵抗權概念,如無其他救濟方法之下,留給人民對抗獨裁專制政權的空間。
註釋
^ 除國會修憲外,尚有公民請願之公投修憲方式。
^ 或稱「防衛性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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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法制化之研究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PDF
^ Helmut Konrad、Wolfgang Maderthane. Routes Into the Abyss: Coping with Crises in the 1930s. Berghahn Books. 2013: 82. ISBN 978-0-85745-785-1 (英语).
^ Bernd Mertens. Rechtsetzung Im Nationalsozialismus. Mohr Siebeck. 2009: 19. ISBN 978-3-16-150103-6 (德语).
^ Volker Ullrich. Hitler: Ascent 1889–1939. Jefferson Chase(英譯). Alfred A. Knopf. 2016: 593. ISBN 978-0-385-35439-4 (英语).
^ 南利明. 指導者-国家-憲法体制における立法(一). 静岡大学法政研究 (静岡大学). 2003-10, 8 (1): 122. ISSN 1342-2243 (日语).
^ 憲法的軀殼與靈魂——由E.R. Huber教授的「威瑪憲法實施的回顧與反省」談起(下)PDF
帝國議會遭縱火後移至克羅爾歌劇院開議,希特勒在台上演說推動法案。
《授權法》文本第1頁
《授權法》文本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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