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1933年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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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

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Staat 1933.jpg

解决人民和国家痛苦的法例
引用
1933年帝國法律公報第25期第141頁
地域範圍
納粹德國
制定機關
帝國議會
帝國參議會
通過日期
1933年3月23日
簽署日期
1933年3月24日
簽署人
保罗·冯·兴登堡(簽署)
阿道夫·希特勒(副署)
威廉·弗利克(副署)
康斯坦丁·馮·紐賴特(副署)
魯茨·格拉夫·什未林·馮·科洛希克(副署)
生效日期
1933年3月24日公布即生效
廢止日期
1945年9月20日
相關法例

1937年授權延長法
1939年授權延長法
1943年元首政府立法命令
1945年管制理事會第1號法規

現狀:已廢止

授权法》(德語:Ermächtigungsgesetz),正式名称是“解决人民和国家痛苦的法例”(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在1933年3月23日由帝國議會英语Reichstag (Weimar Republic)以修憲程序三分之二多數通过。继国会纵火案后,纳粹党以合法包裝下的非法手段建立独裁政权,容许时任德国总理的阿道夫·希特勒和他的内阁可以不需要议会而通过任何法案。




目录





  • 1 背景


  • 2 全文


  • 3 備案


  • 4 效力


  • 5 影響


  • 6 註釋


  • 7 参考文献




背景


當時德國國會因應戰後經濟蕭條、鉅額賠款所造成的社會不安及動盪,數次制定法律授權政府處理,效期數月不等,並向國會報告。然沒一政黨擁有國會過半數席次,內閣更迭,議事立法效率不彰,多次由聯邦大總統出面發佈緊急命令替代法律、甚至不惜以解散國會要脅,組成「總統內閣」(Präsidialkabinetten)穩定政局。1932年就發佈59道緊急命令,而國會僅通過5項法案。


《威瑪憲法》第76條規定修憲得用立法手續[a],須有帝國議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贊成,再經帝國參議會(Reichsrat)投票數三分之二贊成,始得成立。


1932年11月6日帝國議會选举,选举结果584席中,纳粹党佔有196席;德國社會民主党是议会中第二大党,佔有121席;第三大党德國共产党,佔有100席,后兩党坚决反对通过《授权法》。1933年2月27日德國國會大樓失火,随后戈林立即宣称这起纵火案是共产党人幹的,在3月1日宣布共產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1933年3月5日帝國議會選舉,先前已利用國會縱火案,大肆逮捕共產黨及壓迫社會民主黨人士。选举结果647席中,納粹黨赢得了288席,社會民主黨取得120席,共產黨雖然被列非法,仍取得81席;納粹黨加中央黨(73席)席次雖過半數,但没有能達到2/3仍不足以修憲,於是威脅利誘國家人民黨及天主教中間黨支持。


3月23日通過法案時,“81名共产黨議員全數缺席、不列入法定人數”。而缺席原本等同于弃权,仍需计入总席数,实际是宣布当选的81名共产党议员资格无效,但并未对空出的议席重新选举,或是按“缺席”计入总席数,而是抹掉了这81个议席,将总议席数减为566个。虽然社會民主黨仍不合作,26位缺席、出席94名均投反對票,已势单力薄。帝國參議會由各邦政府派代表組成,在納粹整肅異己後,對此修憲案是一致通過。



全文


帝國議會制定以下達成憲法修正案要件的法律,經帝國參議會同意後公佈:


第一條 帝國法律除憲法規定手續外,可由帝國政府制定之。包括憲法第85條第2項(依法編列預算)和第87條(依法舉債)所指的法律。


第二條 帝國政府制定法律只要不影響帝國議會與帝國參議會制度,可不受憲法之限制。總統的權限不變。


第三條 帝國政府法律由總理制定之,並發佈於帝國法律公報(Reichsgesetzblatt)[1]上,除另有規定外,公佈翌日起生效。不適用憲法第68至77條之規定(國會立法)。


第四條 帝國與外國條約涉及立法事項無需帝國議會同意,帝國政府得採行必要的法規實施之。


第五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至1937年4月1日或現在帝國政府被取代時失效。



備案


1934年1月30日通過《帝國重建法》(Gesetz über den Neuaufbau des Reichs)規定政府可制定新憲法;同年8月2日總統興登堡去世,總理希特勒兼職成為元首,時任內政部長威廉·弗利克因應大德意志提出新憲法取代《授權法》構想,但希特勒寧用《威瑪憲法》第48條緊急處分權力維繫統治,故予以回絕。[2]1937年《授權法》效期屆滿前,弗利克等欲將緊急狀態轉為常態法制化又提出「帝國立法法案」(德語:Gesetz über die Reichsgesetzgebung[3]英语:Law Concerning Reich Legislature[4],日語:ライヒ立法に関する法律[5])如下:


第一條 帝國法律由元首兼帝國總理發布。法律基於帝國部長提案、帝國政府評議之。


第二條 帝國法律由元首兼帝國總理裁可、帝國法律公報公布之。


希特勒在1937年1月26日內閣會議上,則以「除非國家基本法律精簡到學童足以牢記,才有助於修正整個帝國立法程序。」再度拒絕,而採延長《授權法》效期方式。



效力


原規定效期四年,在效力屆滿前由國會分別於1937年1月30日、1939年1月30日延長一次,1943年5月10日以元首命令(Führererlass)再延長一次至納粹政權覆滅。1945年9月20日,盟国管制理事会通過第1號法規廢止《授權法》等納粹法律。


本法效力位階,當時及日後學者多認為按修憲程序,在《威瑪憲法》架構下與其牴觸者失效;曾支持納粹政權的著名法學者恩斯特·魯道夫·胡伯英语Ernst Rudolf Huber和卡尔·施米特則主張那時《威瑪憲法》已消滅。[6]


若依卡爾·施密特的「憲章」(Verfassung)、「憲律」(Verfassungsgesetz)理論,納粹以《授權法》將《威瑪憲法》制憲意旨核心,即「憲章」的民主原則、權力分立、人民權利保障等法治國根本性規範全數推翻,已超出修憲範疇,雖為時效性緊急法案,但實質上與制憲無異。


另外,《威瑪憲法》過度消極的違憲審查機制,無法對《授權法》是否合憲作出解釋及裁決。



影響



在授權期間國會無立法權,亦無須總統簽署,只要內閣通過公佈於公報上即生效的「政府法律」(Regierungsgesetz),政府可自訂法律不受限制,因此將納粹定為國家唯一合法政黨,總統職務於興登堡去世後與總理合一為元首等,遂行獨裁統治。


二戰後,德國牢記《威瑪憲法》毀壞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如下:


  • 以「憲章」、「憲律」說強調憲法架構的穩定性和修改界限。在《德國基本法》有規定不得修改之條款。

  • 《德國基本法》規定憲法法院保護憲政運作。

  • 建構「戰鬥性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b]理論,《德國基本法》引進抵抗權概念,如無其他救濟方法之下,留給人民對抗獨裁專制政權的空間。


註釋




  1. ^ 除國會修憲外,尚有公民請願之公投修憲方式。


  2. ^ 或稱「防衛性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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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授權法(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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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授權延長法(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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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授權延長法(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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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43年元首政府立法命令(德文)





  1. ^ 公報法制化之研究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PDF


  2. ^ Helmut Konrad、Wolfgang Maderthane. Routes Into the Abyss: Coping with Crises in the 1930s. Berghahn Books. 2013: 82. ISBN 978-0-85745-785-1 (英语). 


  3. ^ Bernd Mertens. Rechtsetzung Im Nationalsozialismus. Mohr Siebeck. 2009: 19. ISBN 978-3-16-150103-6 (德语). 


  4. ^ Volker Ullrich. Hitler: Ascent 1889–1939. Jefferson Chase(英譯). Alfred A. Knopf. 2016: 593. ISBN 978-0-385-35439-4 (英语). 


  5. ^ 南利明. 指導者-国家-憲法体制における立法(一). 静岡大学法政研究 (静岡大学). 2003-10, 8 (1): 122. ISSN 1342-2243 (日语). 


  6. ^ 憲法的軀殼與靈魂——由E.R. Huber教授的「威瑪憲法實施的回顧與反省」談起(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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