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埠
商埠,又称“通商口岸”,是一个国家向外开放的特定通商地区。近代历史中曾存在于中国、日本、朝鲜等国家。
目录
1 商埠的由来
2 商埠的特点
3 中国的商埠
3.1 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
3.1.1 英国
3.1.2 俄国
3.1.3 法国
3.1.4 美国
3.1.5 日本
3.2 自辟商埠
4 日本的商埠
5 朝鲜的商埠
6 参见
商埠的由来
商埠最早存在于实行锁国政策的国家。在中国,自明朝和清朝两度宣布海禁政策后,海外贸易业迅速萎缩,对外贸易逐渐集中于泉州、福州、宁波等几个有限港口,贸易对象也从东南亚、阿拉伯、东非各国减少至琉球国、朝鲜、日本和葡萄牙等少数几国。在日本,德川幕府于1630年代确立了锁国体制,将一切对外贸易集中于长崎,贸易对象也仅限于中国和荷兰。这一时期的广州十三行和长崎出岛成为两国仅有的两处对外商埠。
1842年8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即史上有名的五口通商,中国的锁国体制就此被打破。1858年日本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俄国签订《安政五国条约》,也被迫开放神奈川(横滨)、长崎、兵库(神户)、新潟、函馆五处港口。1876年2月26日,日本与朝鲜在江华岛签订《江华条约》,开放釜山、仁川、元山三个港口。
商埠的特点
被定为商埠的城市,其主要共同点是具有优良的交通条件,拥有优良的港口或为内陆边境贸易重镇,周边的商品经济或商品农业比较发达。在商埠中,通常划定一定的区域,供相关国家商人定居、开业、存放货物,称为商埠地,各国在商埠地设立领事馆,保护本国侨民利益。有时相关国家在商埠地还驻扎有小股军队。但是与1860年代之后出现的租界不同,商埠地所属国家通常保有对商埠地的主权,以及行政、警察、司法等权力。
中国的商埠
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
英国
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
天津条约(1858年6月26日):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为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实际在汕头)、琼州(实际在海口)、镇江、汉口、九江、淡水、南京
北京条约(1860年10月24日):天津
烟台条约(1876年9月13日):宜昌、芜湖、温州、北海
新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1890年3月31日):重庆
藏印议订附约(1893年12月5日):亚东
续议缅甸条约附款(1897年2月4日):腾越、梧州、三水(三水县江根墟)
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2年9月5日):长沙、万县、安庆、惠州、江门
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4月27日):江孜、噶达克、亚东
俄国
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8月6日):伊犁、塔尔巴哈台(今塔城)
北京条约(1860年11月24日):喀什、库伦(今乌兰巴托)、张家口
伊犁条约(1881年2月24日):肃州(嘉峪关)、乌鲁木齐、哈密、古城(奇台)、吐鲁番、科布多、乌里雅苏台
法国
天津条约(1858年6月27日):臺灣(今臺南市安平區)、淡水(今新北市淡水區)、潮州、琼州、江宁(南京)
续议商务专条(1887年6月26日):龙州、蒙自、蛮耗(今曼耗)
续议商务专条附章(1895年6月21日):思茅、河口
美国
通商行船续约(1903年10月8日):奉天(沈阳)、安东(丹东)
日本
马关条约(1895年4月17日):沙市、重庆、苏州、杭州
通商行船续约(1903年10月8日):长沙、奉天(沈阳)、大东沟(丹东)
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12月22日):凤凰城(凤城)、辽阳、新民屯(新民)、铁岭、通江子(通江口)、法库门(法库)、宽城子(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宁安)、珲春、三姓(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1909年9月4日):龙井、局子街(延吉)、头道沟、百草沟
根据利益均沾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1898年,清朝帮办路矿大臣张翼奏请朝廷开辟秦皇岛为商埠。光绪皇帝钦定,将秦皇岛辟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开辟为商埠地。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与其前任袁世凯联名上奏朝庭,要求济南、周村、潍县三地自开商埠,于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今青岛),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其行政区域与德胶澳租界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
日本的商埠
横滨(1859年开放)
长崎(1859年开放)
函馆(1859年开放)
神户(1868年开放)
大阪(1868年开放)
东京(1869年开放)
新潟(1869年开放)
朝鲜的商埠
- 仁川
- 釜山
- 元山
- 南浦
参见
- 租界
- 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