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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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 | |||||||
1990年代初中國各地勞動改造營分佈圖 | |||||||
简化字 | 劳动改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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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字 | 勞動改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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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用以管理罪犯(特別是政治犯)的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曾經使用過。它是一种经常出现在监狱裏的标语和口号,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体力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中國国内外常将劳改与劳教混淆,中國官方也笼统地合称为“二劳”,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原因是由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替代。[1]
据传中國劳动改造制度系從蘇聯引進,然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劳动改造实源自清朝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经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经刑部议准,徒犯毋庸发配,按照年限,于本地收所习艺。流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千里者十年。遣军照满流年限计算,限满释放,听其自谋生计,并准在配所入籍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有大量人被处以劳改(劳动改造思想)。刑满的人獲釋也不一定可走,可能就地編戶留場就业。
今劳动改造項目在中國大陸已被自愿有偿劳动替代,犯人可从中获得一定薪水。然而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无偿强制劳改依然屢見不鮮,最常受到判處劳动改造的有政治叛亂份子、脫北者等,最嚴重則有更嚴重之身心上的刑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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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 新华网. [2008-09-28].
外部链接
- 新华网:“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改造”吗 ?
参见
- 劳动教养
- 勞改營
- 古拉格
- 卡托加
- 再教育營
- 沙咀劳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