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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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要素之一:分权制衡(本图顯示的是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制衡机制)即总统-国会-内阁權力分立、互相牵制以防止极权專制







宪政主义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宪法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的政治思想、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部分民主国家的现状[註 1]。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宪法强调法律具有凌駕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的必要性。


憲政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為世界是公部門,相對來說公民的行為世界稱作公民社會


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目录





  • 1 歷史


  • 2 影響


  • 3 涵义


  • 4 要素


  • 5 內容

    • 5.1 三權分立


    • 5.2 公民权



  • 6 爭議

    • 6.1 宪政与民主


    • 6.2 宪政与宪法


    • 6.3 其他



  • 7 注释


  • 8 参考文献

    • 8.1 引用


    • 8.2 来源



  • 9 外部链接


  • 10 参见




歷史


宪政主义体现了对人类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充分自信,它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汲取了法治理论、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等理论的精华,形成了“权利”与“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


许多学者将宪政主义的起源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认为这一贵族与王权斗争的产物具有限制权力的性质,是现代宪政主义的源头。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是启蒙运动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作为一种理论形式的宪政主义成为西方政治制度架构的重要原则。从1628年开始,英国以《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基础形成了不成文宪法体系。


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以及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文件的颁布则标志着宪政主义在实践中的全面展开。


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从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到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中间大约150年间,宪政概念与作为立宪活动结果的宪法,都是和谐而统一的。



影響


在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斗争中,宪政主义为限制君主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产生了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制约了封建王权,防止了国王权力的专断,成为当代西方一种主要的政体形式。随着民主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宪政主义融合了民主的因素,为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合理性,宪政主义逐渐由君主宪政发展成为民主宪政。



涵义




宪政主义乃四种精神之融合[1]:①自由主义、②民主主义、③共和主义和④法治主义。其中自由主义是目的,民主主义是根基,共和主义是架构,法治主义是约束和形式


法学界对于宪政的解释是,宪政或宪政主义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2]。08宪章认为“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宪法自然性地意味着宪政,包括“宪法权利”和“有限政府”。自从20世纪以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共和国命名,纷纷立宪,但未必存在有限政府。因此萨托利开始把宪法分成三类[3]


  1. 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2. 名义性宪法指的是使某种不受制约的“无限政府”的政治体制,也通过一部宪法去获得法律化的公开表达。这是一种“丑话说在前面”的宪法。

  3. 字义性宪法,即一部宪法在文本表述上和真正的“保障性宪法”并没有多大区别,但现实中却几乎被束之高阁甚至背道而驰。这是一种立牌坊式的宪法,萨托利称之为“冒牌宪法”。


要素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4]中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5]。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以宪法为灵魂的国家权力的人格化,就是宪政。他的核心思想是,宪法是宪政的灵魂,无宪法的宪政则失去灵魂。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6],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应包括以下要素:


  1. 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

  2. 分权制衡;

  3. 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

  4. 违宪审查;

  5. 独立司法机关;

  6. 遵守人权法案的有限政府;

  7. 对警察权进行控制;

  8. 对军队的文官控制;

  9. 没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


內容


憲政的實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時要约束公民的行为。



三權分立


宪政主义的本质在于以一系列准则或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宪政主义宣称,人们能够并且应该建立一整套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规则来限制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国家权威直接取决于这些可见的限制。宪政主义主张国家制订一部有效的限权宪法,并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形成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专横。



公民权


宪政主义不但要求一个安全的权力体系,同时还主张以明确的权利体系保障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尽管这一权利主张一直受到保守派宪政主义者的非难,但还是逐渐发展起来并成为宪政主义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在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努力下,美国宪法加上了人权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从而完善了宪政体系,对于人权的规定成为宪法的标准内容。



爭議


人类能否在自我管理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一直是困扰着宪政主义的一个难题。由于突出了对权力的限制,尤其是对民主权力的限制,宪政主义倾向于保守,造成了宪政主义与民主之间关系的持续紧张。这种紧张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等方面。宪政民主更为精巧地整合了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的紧张,成为宪政主义更高的理论形态。



宪政与民主


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权;而民主则关注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来源。宪政可以让政府受到约束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权;民主则可以让政府执政为民,从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权。因此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宪政的关键词是“自由”,民主的关键词是“平等”。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里面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7]近来有观点对此提出质疑[8],认为将宪政理解成为民主政治其实是一种肤浅的误解,宪政的终极价值是保障民权,而宪政的核心思想为“有限政府”,这并不意味着该政府必须经过民主的程序产生,例如17世纪君主立宪的英国。


该观点认为,现代宪政理论以民主制度为基础,但它最核心价值并不是民主,而是体现在一部宪法和各种政法制度当中的“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为了保障属于个人、并在政治学的逻辑上先于国家而存在的那些自由,宪政制度不仅用了各种方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且还用各种方法去限制“人民”的权力,把得到宪法确立的“宪法权利”,排除在民意(政治中的多数)的选择范围之外。并通过一个独立的、不受选举制约的司法系统来充当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神。宪政和民主是分不开的,现代的宪政主义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民主主义、共和主义和法治主义这三者的汇合。


法学界对于宪政与民主关系的解释是“自由为体、民主为用”。



宪政与宪法


(1)宪法是一个名词,宪政是一个动名词,是将宪法予以贯彻实施的一种行为、活动和实践;(2)宪法是一个文本,而宪政是一种运动,是一种实践,是一整套的制度体系及其运行;(3)有了宪法,可以有宪政,也可以没有宪政,但是有宪政的国家必有成文或不成文宪法;(4)宪法是一种理想,是一种宣言,而宪政是一种结果,是一种实现了或者基本实现了宪法理想的境界;(5)有了宪法,未必一定能实现法治,但是有了宪政的国家,必是法治的国家。


宪法是否意味着宪政在学术界众说纷纭。宪法学界认为,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通常,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样的宪法是静态的宪政;也有的国家制定宪法之目的仅在于对外宣示,对于政府无法起到约束,这样的宪法称作字义性宪法[9]。这样的国家也不是宪政国家。



其他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理论体系,宪政主义发展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架构的根本原则[來源請求],代表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对当代西方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等各个方面均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然而,政治态度的消极悲观[來源請求]、政治功能的效率低下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宪政主义,成为其进一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注释



  1. ^ 瑞士无宪法法院。



参考文献



引用




  1. ^ 论共和国——重申一个伟大的传统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0-02-03.


  2. ^ 王怡,宪政主义的一个诠释,教师之友TEACHERS' FRIENDS 2004年第02期


  3. ^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


  4. ^ 自由宪章(精)/西方现代思想丛书。作者:(英)哈耶克著//杨玉生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9年2月版次:ISBN:750042417


  5. ^ [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32—36页,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


  6. ^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宪政与权利,三联出版社,1990年


  7. ^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8. ^ 中国五十年宪政建设的困顿与前景[永久失效連結]


  9. ^ Karl Loewenstein, Political Power and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5,pp1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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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 等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 McIlwain, C. H.: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hanging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9.

  • McIlwain, C. H.: 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40.

  • Dahl, Robert A.: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

  • 班布爾汗:《中华民国宪政年谱》



外部链接


  • 陳弘毅:〈論立憲主義〉(2013年)

  • 陳弘毅:〈亞洲國家憲政發展的道路初探〉(2013年)

  • 陳弘毅:〈憲政:中華民族復興的要求〉(2009年)

  • 陳弘毅:〈台灣與香港的憲政發展:比較與反思〉(2006年)

  • 陳弘毅:〈憲政主義在台灣與香港的實踐〉(2012年)

  • BBC中文网:多名中国学者撰文反驳“宪政属资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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