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瑾

The name of the pictureThe name of the pictureThe name of the pictureClash Royale CLAN TAG#URR8PPP












劉瑾

司礼监掌印太监
國家

主君
明武宗
姓名
劉瑾
出生
景泰二年正月廿七日
1451年2月28日
陕西兴平县
逝世
正德五年七月廿一日
1510年8月25日(1510-08-25)(59歲)
北京西市法場









劉瑾(1451年2月28日-1510年8月25日),陝西興平人。中國明代中期,明武宗时期的重要宦官。




目录





  • 1 生平


  • 2 逸闻


  • 3 影視作品


  • 4 參考資料


  • 5 注釋


  • 6 参见




生平


據史書所記,劉瑾本姓谈,景泰年間自宮,並成為劉太監外間的手下,並改劉姓。成化年間入宮。弘治年間執掌茂陵司香,其後調往東宮。由於經常在太子面前演戲,深得太子所寵愛。但亦有小說家稱傳聞劉瑾在弘治年間在宮內已有實權,並設有豹房,把不聽話的太子關在豹房內恐嚇。由於明武宗在劉瑾死後的生活荒淫無道,與其父明孝宗大為不同,不少小說家穿鑿附會,並借用劉瑾這豹房的傳言,藉以編造故事,並指他其實並非真正的太監,及經常淫亂宮庭云云。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孝宗駕崩,太子朱厚照即位,是為明武宗(正德皇帝)。刘瑾和馬永成、高鳳、羅祥、魏彬、丘聚、谷大用、張永被稱為“八虎”。


正德初年设立內行廠。正德五年(1510年),安化王朱寘鐇以討伐劉瑾為名,在寧夏起兵叛亂,明武宗用楊一清平亂。楊一清到燕京獻俘,趁機拉攏張永,密奏劉瑾謀反[1]。武宗派禁軍抄劉瑾家,按王鏊《震澤長語》僅抄出的金銀就有:黃金一千兩百零五萬兩,白銀兩亿五千九百五十八萬兩[2]。2001年《亞洲華爾街日報》據此將劉瑾列入過去1000年來,全球最富有的50人名單[3]。另據清趙翼《二十二史劄記》所載,劉瑾有黃金250萬兩,白銀5000餘萬兩。按張瀚《皇明疏議輯略》卷三十二〈議獄〉,在其本家搜出「金銀數百萬」[4]。同年西曆八月二十五日,六十歲的劉瑾,依法被判凌遲3357刀處死[5]。據野史記載,劉瑾的肉之後還被一文錢一兩售賣,而坊間亦大肆搶購。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



逸闻


刘瑾雖貪婪專權,但頗有政治才能,也从未将国事当做儿戏。史载,劉瑾将奏章带回私第后,都与他的妹婿礼部司务孙聪及华亭人张文冕商量参决,再由大学士焦芳润色,内阁李东阳审核之后颁发,还是颇为慎重的。用事期间,他针对时弊,对政治制度作了不少改动,推行过一些新法。即所谓“劉瑾变法”[6][7][8]。一說劉瑾於正德三年八月创罚米法,“自是忤瑾者,悉诬以旧事,入之罚米例中,中外文武无宁日矣”[9]



影視作品



  • 王偉:1978年麗的電視劇集《天龍訣》


  • 羅烈:1993年亞洲電視劇集《天蠶變之再與天比高》


  • 张会中:2000年中国大陆、台湾合拍半喜剧电视剧《绝色双娇》


  • 秦焰:2005年大明帝国之夜来风雨


  • 張國強:2009年香港TVB電視劇:《王老虎搶親》


  • 张野:2018年优酷视频古装剧:《回到明朝当王爷之杨凌传》


參考資料



  • 谷應泰,“劉瑾用事”,《明史紀事本末·六》卷四十三。


  • 谷應泰,“宸濠之叛”,《明史紀事本末·七》卷四十七。


注釋




  1. ^ 『明史・卷一百二十一・列傳第九、公主』「(英宗八女,第三)淳安公主,成化二年下嫁蔡震。震行醇謹。正德中,劉瑾下獄,詔廷訊。有問者,瑾輒指其人附己,廷臣無敢詰。震厲聲曰:「我皇家至戚,應不附爾」。趣獄卒考掠之,瑾乃服罪,以是知名。嘉靖中卒,贈太保,謚康僖。」


  2. ^ 此為時人王鏊所估,多所引用,但後來一般認為誇大。見王鏊. 震澤長語 卷下. 清指海本: 頁24.  请检查|date=中的日期值 (帮助)


  3. ^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article that mentions Liu Jin


  4. ^ 張瀚. 皇明疏議輯略 卷三十二. 明嘉靖本: 頁53.  请检查|date=中的日期值 (帮助)


  5. ^ 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


  6. ^ 据《明史》,“给事中屈铨、祭酒王云凤请编瑾行事,著为律令。”


  7. ^ 据《明通鉴·武宗》“‘辛丑,兵科给事中屈拴,请颁行劉瑾所定《见行事例》,按六部为序,编集成书,颁布中外,以昭法守。诏‘下廷臣议行。’”


  8. ^ 《明史·列传192》,“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诏悉厘正如旧制。”


  9. ^ 夏燮《明通鉴》卷42,但《明通鉴》于“正德二年六月”条下记载:“时(刘)瑾憾(杨)一清不附己,劾其破冒边费,故有是诏。未几,复逮一清下锦衣卫狱,大学士李东阳、王鏊论救,乃得释。未几,仍摭他事,先后罚米六百石。”,早在正德二年即有罰米法了。



参见


  • 汪直擅政

  • 王振擅政

  • 魏忠贤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The Dalles, Oregon

眉山市

清晰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