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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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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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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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憲法下的日本統治機構


日本国政府(日语:日本国政府にほんこくせいふ Nihon-koku Seifu */?)是日本的治權機構,日語口語常直接以「政府」稱之,通常指中央行政部門,但廣義上也包括中央立法部門與中央司法部門。法律上則多以「國家」(くに Kuni ?)代稱。目前日本的政府架構奠基於《日本國憲法》,施行內閣制,行政權屬於內閣,立法權屬於國會,司法權則屬於各級裁判所。




目录





  • 1 立法部門


  • 2 行政部門

    • 2.1 内閣總理大臣


    • 2.2 中央省廳



  • 3 司法部門


  • 4 地方政府


  • 5 參考文獻




立法部門


日本立法部門是兩院制的國會。眾議院共有465個席位,每4年改選全部議員,但也可能解散而提前改選;參議院共有242席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其中半數議員。所有年滿18歲的國民皆有選舉權,選舉時採用秘密投票方式。


國會擁有立法權,可拒絕或通過法案。眾議院的主要任務為條約、預算、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而參議院擁有覆決權,能夠推翻眾議院的決定。



行政部門


日本的行政部門以內閣為首,下設數個中央省廳。


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負責領導,是日本的政府首腦,由國會召開聯席會議在國會議員中指名產生後,於形式上由天皇任命之。內閣總理大臣必須是國會議員,慣例上還需取得眾議院議員的信任才能擔任。內閣成員稱為國務大臣,負責領導中央省廳,依據《内閣法》規定,數量最多為14人。若有需要最多可增加3人。身為內閣的首長,內閣總理大臣對於國務大臣擁有任命權和罷免權。《内閣法》規定,國務大臣通常是最多14人(若有需要最多可以增加3人)。憲法規定,國務大臣過半數要由國會議員組成。[1]


《日本憲法》有關內閣的規定起源於英國的議會內閣制。國會擁有對內閣總理大臣的指名權與不信任案決議權、內閣解散決定權;根據內閣的意見與承認,由天皇批准解散眾議院[2]



内閣總理大臣



2000年以後的歷任内閣總理大臣名單如下所示。






















姓名任期

森喜朗
2000年–2001年

小泉純一郎
2001年–2006年

安倍晋三
2006年–2007年

福田康夫
2007年–2008年

麻生太郎
2008年–2009年

鳩山由紀夫
2009年–2010年

菅直人
2010年–2011年

野田佳彦
2011年–2012年

安倍晋三
2012年–現職


中央省廳




  • 内閣府:金融廳、消費者廳、宮内廳、警察廳-國家公安委員會、公正取引委員會

  • 總務省

  • 法務省

  • 外務省

  • 財務省

  • 文部科學省

  • 厚生勞動省

  • 農林水產省

  • 經濟產業省

  • 國土交通省

  • 環境省

  • 防衛省


司法部門



日本的司法部門稱為「裁判所」,即漢語所稱的「法院」,由最高裁判所與下級裁判所日语下級裁判所組成。最高裁判所是整個裁判所結構中的頂點,擁有違憲審查權。最高裁判所長官由內閣指名後,再由天皇發佈任命之;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則由內閣任命、再由天皇認證後就任,為認證官日语認証官


日本沒有行政法院與索賠法院英语Court of Claims的制度。2009年起,日本導入與參審制英语Lay judge類似的「裁判員制度」。



地方政府


日本的地方政府稱為「地方公共團體」,依據《地方自治法》的定義有:


  • 普通公共團體
    • 都道府縣:1都(東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京都府)、43縣

    • 縣以下:市、町、村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特別區

    • 地方公共團體組合

    • 財產區



參考文獻




  1. ^ 大沢(2003) p.297


  2. ^ 大沢(2003) p.29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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