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如超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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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如超爆炸案,又称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指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一起恶性爆炸刑事案件,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前靳如超还在云南谋杀1人[1]。事后主犯靳如超被广西警方捉获,同年因犯有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被河北石家庄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




目录





  • 1 案件相关人


  • 2 案发经过


  • 3 侦查审理经过


  • 4 判决及执行

    • 4.1 一审


    • 4.2 二审


    • 4.3 执行死刑



  • 5 评价


  • 6 参考文献




案件相关人


靳如超,主犯,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时年41岁,江苏省宿迁县人。1989年6月9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8月19日减刑释放。[2]


王玉顺,男,48岁,河北省鹿泉市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炸药。


郝凤琴,女,46岁,河北省鹿泉市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炸药。


胡晓洪,男,37岁,重庆市垫江县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雷管和导火线。



案发经过


靳如超一直对其邻居、继母、前妻及亲属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00年5月,靳如超到河北省鹿泉市北白砂村找王玉顺、郝凤琴购买炸药,因炸药威力不够未购买。同年,靳如超到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第一采石厂,向胡晓洪购买纸质火雷管50枚、纸药捻20余根。[2]


2001年3月9日,靳如超在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岩蜂洞村韦志花家中,因婚姻问题与韦志花发生争执,遂用柴刀向韦志花头部连砍数刀,造成韦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破碎死亡。[2]


2001年3月12日下午,靳如超到鹿泉市北白砂村郝凤琴家,同王玉顺、郝凤琴商定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购买炸药。次日靳如超再次找到王玉顺、郝凤琴,以40元人民币购买25公斤炸药,并做了爆炸试验。3月14日靳如超第三次到王玉顺、郝凤琴非法制造炸药的废弃水泥厂,以950元购买炸药575公斤,并分装成14袋[2]


2001年3月16日凌晨,靳如超乘车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将事先存放于此处的4袋炸药(100公斤),分别放于三单元的二、四层平台处。后又乘车将存放在棉三宿舍花池边的炸药,分两次运至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的门口两侧。靳如超分别在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一层楼梯旁、2单元一层楼道南墙下、2单元西侧一楼窗户下,各摞放两袋炸药(每袋50公斤),在15号楼西墙外侧下放置一袋炸药(25公斤),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在炸药上扎洞插入引爆装置。按16号楼1单元、2单元、2单元门口西侧、15号楼西墙外侧的顺序依次将引爆装置点燃。之后,又乘车依次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民进街12号院,用同样的方法,将事先放好的炸药一一引爆后,逃离现场。凌晨4时16分,育才街棉三宿舍16号楼发生爆炸,致使16号楼整体坍塌;4时30分,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发生爆炸,致使该楼3单元坍塌;4时45分,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发生爆炸,致使该楼1单元坍塌;5时,民进街12号院发生爆炸,致使该院部分房屋倒塌。共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2][3]



侦查审理经过


2001年3月16日,中国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在全国通缉靳如超[4]


3月22日晚,北海监狱职工陈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途经福成至北海公路时,一名年约40多岁的男子突然从路边树林走出来拦车,要求搭车。陈某与其交谈时,发现此人听力有障碍,且要求将车停在阴暗处,形迹可疑。陈某怀疑并赶往高德公安边防派出所报案。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永辉即带领刑侦人员赶赴高德镇开展排查,并陆续调集大批警力到现场进行搜捕。现场附近的两个杂货店店主反映,确有一名可疑男子购买了香烟饮料。民警进行检验,提取相关指纹。发现该指纹有15个特征与公安部在网上公布的靳如超指纹相同,认定为同一指纹。根据这一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局长黎尚军马上调集各警种,各分局警力在嫌疑男子出现的地方及周围进行大规模地毯式搜查,同时调集警力对所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港严密设卡布防,严防犯罪嫌疑人逃出北海。[5][6]


3月23日凌晨4点20分,广西公安厅厅长陆炳华接到案情报告,立即偕同副厅长徐升率领有关人员赶到北海,成立了统一搜捕前线指挥部,同时电告全区各地公安机关,进行地毯式的搜索。上午7时30分,警方接到报告:有一名与靳如超特征相似的可疑人员往军屯水库方向逃窜,民警立即追截,民众参与追捕过程。在团江小学附近,6名追捕民警发现正在逃走的靳如超。靳如超发现追捕民警,丢弃随身携带的炸药、雷管及导火线往军屯水库跑去,最终终在已干涸的库底被抓获,并声称:“你们不用查了,我就是你们要抓的人。”此时,“3-16”特大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靳如超在广西北海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5]



判决及执行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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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1年4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7]。认定被告人靳如超,为泄私愤,持刀行凶,并致死人命;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连续在居民楼内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且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私利,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为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审讯,靳如超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靳如超等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2]



二审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上诉,维持原判。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



执行死刑


2001年4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后,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立即押赴刑场,以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9][2]



评价


南方日报质疑政府能否向民众提供安全保障[10]


中国新闻网质疑政府对爆炸物品的管制能力[11]



参考文献




  1. ^ 昨晨靳如超被生擒石家庄市“3·16”特大爆炸案告破. 法制日报. 2001年3月24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2. ^ 2.02.12.22.32.42.52.62.72.8 靳如超故意杀人、爆炸等案的判决书. 法院.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永久失效連結]


  3. ^ 张光卿 卫东. 石家庄爆炸案恶魔靳如超供认作案经过. 广州公安局. [2009年6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年9月5日) (中文(简体)‎). 


  4. ^ 2001年3月16日 石家庄发生爆炸案 造成108人死. 搜狐网. 2009年3月16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5. ^ 5.05.1 王克础 龙城 邹优健. 广西警方勇捉恶魔 靳如超浑身筛糠跪地就擒. 新浪网. 2001年3月25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6. ^ 随警作战五昼夜 目击缉捕靳如超. 人民网. 2001年4月3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7. ^ 7.07.1 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开庭 靳如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新华社. 2001年4月17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8. ^ 石家庄爆炸案靳如超等四人一审被判死刑. 中国新闻网. 2001年4月18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9. ^ 石家庄特大爆炸案终审宣判 元凶靳如超昨日伏法. 新华社. 2001年4月30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10. ^ 赵过渡. 可怕的不只靳如超. 《南方日报》. 2001年5月13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11. ^ 肖玮. 靳如超何以仇视社会?三问石家庄特大爆炸案. 中国新闻网. 2001年4月25日 [2009年6月8日]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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