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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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案发生在1903年的上海,以章士钊担任主笔为标志,《苏报》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新时期。《苏报》言论激烈,号召推翻清政府,引起当局重视与不满。6月末,经过清政府与租界当局的多番交涉,《苏报》馆中多人被捕,报纸停止出版,报馆也最终被查封,随后进行长达数月的审判。由于在租界,审判主要依据西方法律,原告是清廷,被告是《苏报》人员。最后清廷在与西方的博弈中败下阵来,放弃重判苏报案被告。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在当时引起很大关注,也让后人从中得到思考。




目录





  • 1 《苏报》其报


  • 2 事件历史背景及起因


  • 3 主要参与者

    • 3.1 苏报案被告


    • 3.2 审案人员



  • 4 审判过程

    • 4.1 第一次审理


    • 4.2 第二次审理



  • 5 审判结果


  • 6 主要影响


  • 7 资料来源


  • 8 參考書目


  • 9 外部链接




《苏报》其报


《苏报》本是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胡璋经营,在驻沪日本总领馆注册[1]的一份营业性质的小报。长期以来,在上海新闻界地位不高,1900年出让给陈范。


陈范接手后,《苏报》即以一种新的姿态出现在上海报界,其言论被当时的保皇立宪派所重视。1903年初,全国普遍爆发的学潮,《苏报》支持中国教育会和爱国学社的活动,聘章士钊为主笔,章炳麟、蔡元培等撰稿人,发表邹容《革命军》和章士钊驳斥康有为改良主义政见的论文。此后《苏报》言论倾向急剧转变,成为国内反清革命舆论动员的重要阵地和爱国学社师生發表言论之园地。



事件历史背景及起因


国内政局方面,庚子勤王运动失败后,国内政局与社会思潮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整个社会的群体心理也愈加趋于激进。从当时报界的情况来看,当时报界为需求庇护,多将报馆设立在租界内,或以外文报头发刊。上海租界的言论、出版自由问题是很复杂的。发生于上海租界内的“苏报案”,恰是很全面地反映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纠结和当时言论、出版自由的状况。[2]


清廷以《苏报》“悍谬横肆,为患不小”,并指出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有“载湉小丑,未辨菽麦”之语,大逆不道,要求美国人福开森“切商各领等,务将该馆立即封闭”。



主要参与者



苏报案被告


清廷所定捕人名单里有钱允生、程吉甫、陈叔畴,章炳麟、邹容、龙积之,陈范七人。这其中,陈范、陈叔畴实为一人,钱允生、程吉甫是报馆杂工,龙积之至多只是同之前的勤王运动有点干系,却也上了捕人名单。6月29日至7月1日名单上人员除了陈范全被抓获。陈范逃到日本,巡捕以“父债子偿”观念,抓捕陈仲彝代其父受审。[3]


苏报案主要涉案人员为章士钊、章炳麟和邹容。其中章士钊由于老师俞明震的关系并未被抓捕。章太炎,后易名为章炳麟,曾著《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为《革命军》作序,参加张园演说,是鼓吹反清革命最为激烈的人之一。邹容作《革命军》,攻击清政府,鼓吹革命,在巡捕捉人时本可以逃跑却选择自首。



审案人员


清廷官员孙建臣、汪瑶庭。英国领事馆副领事兼翻译官迪比南,原告方面的古柏律师,章炳麟等人的辩护律师博易。



审判过程


該案共审讯三次,分为预审、第一次审理和第二次审理。1903年7月1日,巡捕房将六名人犯移送会审公廨进行预审。辩护律师博易请求申请延审,预审草草收场。



第一次审理


7月15日,苏报案第一次公开审理。在预审与公开审理之间,清廷与各国领事展开斡旋,又收买《新闻报》攻击《苏报》以挽回舆论上的劣势。


正式开庭后,清政府的律师古柏控告《苏报》「污蔑政府朝廷、捏造上谕、大逆不道」。对于这些指控,六人起初一言不发,而后不是以近乎调戏法官般的语言敷衍、以近乎沉默权式的表达对抗和推卸責任,就是论述得毫无干系。代表清方的古柏与哈华托也没有更多的证据来指证。第一次公开审判没有结果,六人继续被关押候审。在第一次公审之后,清廷知道在会审公廨,苏报案的处理权为外人所操作,并且按照西方法律审理流程六人不会被重判。清政府要求租界当局移交犯罪的华人以立即处置六人,涉及“引渡”。为了达到引渡的目的,清政府在上海和北京同时开展了一系列的外交活动。起初获得一定进展,但“沈荩案”中清廷的行为使中外哗然,外方对中国司法不信任,讓清廷引渡犯罪的目的失敗。



第二次审理


第二次公开审理於7月21日进行,因为清廷忙着引渡,所以庭审一开始原告律师就要求改期。12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共进行四天。开庭地点依旧,但名在会审公癖的构架之外设立了“额外公堂”负责审理,实际上是形成一个类似于非公开审理的法庭,拒绝市民的旁听。主审官换成上海县令汪瑶庭。原告指控章、邹二人“登报著书,扰乱人心”,仍然没有证据可以定罪。


12月5日,围绕《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和《革命军》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工部局请来两位外侨出庭作证,解释解释两书中的言论是否具有煽动性,是否构成诽谤罪。结果证人证词使案情趋于对被告有利。兩天後的12月7日是庭审的最后一天,陈仲彝、程吉甫、钱允生和执行逮捕令的巡捕出庭接受法庭调查,程吉甫、钱允生被当场释放。陈仲彝则继续羁押。


12月9日,汪瑶庭在会审公癖抢先宣判,判决宣布钱宝仁、陈吉甫释放,陈仲彝“姑准交保寻父到案”,龙积之“押候鄂督示谕,再行办理”,章炳麟、邹容永远监禁。英国副领事当庭表示抗议,由于判决的执行权在租界,外方的反对态度意味中国判决的单方面判决不会被执行,汪庭瑶的判决书被送回[4]


在双方协商下,5月初,英国驻沪领事仍然坚决反对清政府重判,提出“一犯禁二年,一犯即释放”。南洋大臣魏光寿只能退而求其次,急电外务部,争取减至五六年。经过双方几个月的交涉,清政府放终于弃了重判章太炎与邹容。1904年5月21日,汪瑶庭重新宣布了判决结果。



审判结果


1904年5月21日汪瑤庭重新宣布判決結果:钱宝仁、陈吉甫、龙积之释放,陈仲彝“姑准交保,寻父到案”。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罚作苦工。二人限满释放,驱逐出境。[5]至此,苏报案结案。1905年4月3日,邹容瘐死狱中。1906年6月29日,章炳麟出狱,在当天被租界当局送上了前往日本的轮船。



主要影响


“苏报案”是中国近代新闻史上第一个因言论罪被政府告上法庭的报案。《苏报》及“苏报案”在晚清史、辛亥革命史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视。《苏报》与“苏报案”的研究大致从政治方面与新闻事件方面着手分析。[6]



资料来源




  1. ^ 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上海: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152页。


  2. ^ 苏玉娟:《从“苏报案”看清末上海租界的言论出版自由》。《学术平台-传媒史学》2007年第四期,56-57页。


  3. ^ 蔡裴:《1903年:上海苏报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南洋大臣魏光焘致外务部电,见《中英等交涉苏报案当事人问题电》,历史档案1986年第四期。转引自王敏:“苏报案的审讯与判决”,《史林》2005年第六期,第62页。


  5. ^ 《东方杂志》第1卷第6期,1904年5月。


  6. ^ 任家宣:《《苏报》与苏报案的研究及其反思》。《学术平台-传媒史学》2010年第十二期77页。



參考書目


  • 章太炎《赠大将军邹君墓表》

  • 蔡裴:《1903年:上海苏报案》。


外部链接


  • 风雨百年“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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