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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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SPD(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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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資訊 | |
機關類型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內部單位 |
所屬部門 | 最高法院檢察署 |
授權法源 |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 |
主要官員 | |
主任 | 郭文東 |
任命者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2007年4月2日 |
前身機關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 |
解散日期 | 2017年1月1日 |
聯絡資訊 |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4樓 |
電話 | +886 2 2321-2966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簡稱特別偵查組、特偵組)是中華民國最高檢察署曾經設立的特設單位。特偵組是在陳水扁總統任內,於民國96年(2007年)4月2日成立[1],專責偵辦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立委等黨政高層貪污或重
大經濟舞弊案。其前身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89年(2000年)7月1日成立的「查緝黑金行動中心」[2](同月由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十九法字第二o九六四號函核定)。特偵組改制成立後,其辦公室先設於台北市館前路的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廈之內,後於2009年10月遷至國防部文化營區[3][4]。2016年11月1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設立法源),2017年1月1日將特偵組正式廢除。廢除後的新增配套措施,包括各地方檢察署可經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跨出轄區偵辦。
目录
1 簡介
2 特偵歷屆成員
2.1 第一屆
2.2 第二屆
2.3 第三屆
2.4 第四屆
3 偵辦案件
3.1 查黑中心時期
3.2 特偵組時期
3.2.1 偵查中或已經起訴案件
3.2.2 簽結或不起訴案件
3.2.3 江國慶案
3.2.4 林益世案
3.2.5 馬王政爭
4 被告與檢舉
5 監聽風暴
5.1 監聽12歲女童
5.2 監聽國會事件
6 特偵組之績效
7 廢除特偵組之呼聲
8 特偵組裁撤
9 蔡正元中影案
10 參見
11 参考文献
12 外部連結
簡介
特偵組置檢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5],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偵歷屆成員
- 2007年4月2日成立,2017年1月1日廢除。
- 主任兼發言人:陳雲南
- 成員:周士榆、林嚞慧、李海龍、鄭富銘、姜貴昌、莊正、蔡宗熙、林弘政、汪南均、林達、賴正聲、吳文忠、朱朝亮和沈明倫
第一屆
- 主任兼發言人:陳雲南
- 成員:沈明倫、侯寬仁、周士榆、林嚞慧、越方如、周志榮、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
第二屆
- 主任兼發言人:陳雲南
- 成員:林嚞慧、越方如、周士榆、李海龍、吳文忠、朱朝亮、沈明倫
第三屆
2009年3月25日成立。
- 主任兼發言人:陳雲南
- 成員:林嚞慧、越方如、周士榆、李海龍、鄭富銘、姜貴昌、莊正、蔡宗熙、林弘政、汪南均
第四屆
2010年5月21日成立。
- 主任兼發言人:陳宏達
- 組長:薛維平、張進豐、林豐文
- 成員:郭永發,盧筱筠、柯宜汾、陳錫柱,謝謂誠、黃裕峰、蔡秋明(第三屆留任,2011年4月歸建)、越方如(第三屆留任,2011年4月歸建)、吳昭瑩(2011年4月加入)、蔡鴻仁(2011年4月加入)、鄭深元(2011年4月加入)、李鴻維(2011年4月加入)[6]。
偵辦案件
查黑中心時期
景文案、前立委羅福助案、立委顏清標案、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
特偵組時期
偵查中或已經起訴案件
林益世中鋼中聯關說施壓收賄索賄案、國安密帳案、拉法葉艦採購弊案、近兩百名首長特別費案、中藥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行賄立法委員、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行賄立法委員、國務機要費案、扁家洗錢案、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陳敏薰買官案、辜仲諒政治獻金案、機密外交案、外交零用金案、二次金改案、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臺灣高等法院數名法官收賄案、羅福助等違反證券交易法、陳水扁侵占國家機密公文案、檢察官陳玉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高雄市民代官商搶食中鋼脫硫渣龐大利益案、政府基金弊案、法官胡景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幸福人壽保險公司前董事長違反證券交易法、偉盟工業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中信金控集團、國寶集團等涉嫌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案件等25件案件。
簽結或不起訴案件
綠營四大天王特別費案、立法院長王金平特別費案、台郵挹注陽信百億元案、盜賣國產三中案、國發院土地不法交易案、富邦魚翅案、前總統府侍衛長余連發背信案、機場捷運工程弊案、華航涉不法佣金案、華揚史威靈弊案、宇昌案、蔡正元中影案。
江國慶案
對於眾所矚目的江國慶冤死案,特偵組以罪證不足、身份不合及過了法律追訴時效為由,不起訴陳肇敏等涉案官員;但實際上還是有重大刑事責任在追訴時效內。[7][8]
林益世案
2012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將全案偵查終結,被告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提起公訴,但無具體求刑,並將在押被告林益世移審臺北地院;另陳啟祥等涉嫌行賄罪嫌,發交高雄地檢署依法偵辦。其中,林益世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所犯四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刑度可處無期徒刑,但不知為何,檢方並未具體求刑,只有要求法官重罰。
馬王政爭
時任總統馬英九、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間的政治鬥爭 |
九月政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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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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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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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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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日,檢察總長黃世銘召開記者會,公開發表,說特偵組監聽到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主進步黨國會黨鞭柯建銘間的電話,認為有關說嫌疑,引爆了所謂的九月政爭。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遭移送監察院調查,曾勇夫在壓力下請辭,中國國民黨撤消王金平黨籍,引發了馬王政爭(即馬英九、王金平的政治鬥爭,又稱九月政爭)。但民主進步黨立委管碧玲爆料,特偵組監聽了國會立法院的總機,等於是可以監聽所有國會議員的通訊,雖然特偵組一開始極力否認此事,開記者會,宣告該電話絕非立法院總機,不過,不能公開該電話號碼的所有者是誰。但記者一撥打,卻立刻接通到立法院,真假立見。特偵組最後不得已,承認監聽了立院,並由檢察總長黃世銘出面,向全體國人鞠躬道歉,是為監聽國會事件。此事件遭受朝野立委及輿論的大肆批評。9月30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做出決議,要求特偵組停止所有監聽,將所有案件移送至一般檢察單位,靜待調查。
被告與檢舉
2013年9月,爆發九月政爭,對特偵組的批評全臺蔓延,認為特偵組已經淪為馬英九打壓異己的工具,應該廢除如此濫權,隨意違法亂紀的特別機構。學者與政治人物們紛紛大肆批判如下。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表示: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涉及不當。《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必須符合第一項的十五款才可監聽,依法須是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監聽,看起來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都沒涉及(這些罪),若真是關說,僅是行為不當,這樣(監聽)是不行的。[9]
《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說:特偵組身為國家最高打擊不法的單位,結果卻這麼地不專業。特偵組最可怕、最可悲,也最具體的是,9月6日發布十九頁的新聞稿中,被我發現了九個犯罪。一個負責打擊不法的人,當他想要打擊政敵時,自己充滿著不法,用不法來打擊,你說這多可怕?特偵組的一連串反應,就像我們看到的一些判決書上寫的:「被告一再飾詞狡辯」。整個檢察官論壇都在撻伐特偵組,他們都是內行人,說九月五日簽結,八月三十一日總長去報告,這不叫洩密,什麼叫洩密?[10]
9月9日,《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律師蔡易餘、黃帝穎等赴臺北地檢署遞狀告發黃世銘與特偵組違法亂紀,將偵查權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涉犯9項罪嫌: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監聽目的若與內容不符應銷毀,不可將內容當新聞資料,特偵組卻違法公佈;二、公佈監聽譯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三、特偵組對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沒行政監督權,不應要她做筆錄;四、特偵組不當讓林秀濤具結;五、林秀濤明明有調卷,特偵組新聞資料卻栽贓指她沒看卷,與事實不符,涉犯偽造文書。六、王金平沒涉犯罪,特偵組卻擅自調他通聯;七、《公務員懲戒法》明定只有部長才有移送權,特偵組卻非法以下級移送上級;八、特偵組在新聞稿內公開當事人活動位置,侵犯隱私;九、黃世銘將不成案的個案向馬報告,且林秀濤偵訊筆錄屬國防以外機密,特偵組卻對外公佈,涉犯《個資法》、《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公務員服務法》、《法院組織法》及洩罪、偽造文書等罪。[11][12]黃越宏批評台北地檢署怎麼可以在這麼一個重大的憲法危機、司法危機、法治危機中,持著這麼可怕的觀望態度,多日沒有任何查扣、傳喚的動作?[10]
同日,前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赴特偵組,告發總統馬英九、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代理發言人楊榮宗,違反《刑法》第132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27條等。他表示,黃世銘將監聽解釋為行政調查,但檢察總長、特偵組無權做行政調查,且跳過法務部長、行政院長,越級向總統報告未偵結案件,這樣做已明顯違法。檢察總長越權替馬英九蒐集情資、打擊異己,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這部分也明顯違法。依照《法院組織法》,特偵組偵辦「院長級」以上人員,但柯建銘關說假釋案並非特偵組職掌管轄,特偵組卻自己偵辦還監聽,明顯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且當特偵組確認柯建銘和法官陳榮和等貪瀆案收賄款案無關後,應即停止監聽,並向法院說明,究竟特偵組是要蒐集什麼資料?為避免干擾檢察官辦案,他要求黃世銘應立即停職接受調查,等偵結後再視情況決定去留。他也認為已到了檢討廢除特偵組的時機。[13][14]
監聽風暴
監聽12歲女童
2013年9月27日,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就讀小學的12歲女兒遭到監聽,引發濫權侵害隱私質疑。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特偵組擴線監聽理由及事前情蒐監聽對象都有問題,導致錯監聽女童,「根本是荒腔走板」。檢改會則籲監察院及地檢署立即調查有無違法監聽,讓真相大白。起因為柯建銘疑透過立法院長王金平找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向檢察官林秀濤關說不上訴。[15]
特偵組起意監聽林秀濤時,原本以為第1支手機即是林秀濤平時使用的,不過在掛線監聽後,卻發現實際使用者不是林秀濤。因特偵組不察,林秀濤與關說疑案無涉的女兒,其與人通話內容也無辜被截聽,她的通訊秘密保障意外被迫害。[16]
依實務作法,特偵組應另簽分「特他案」實施監聽。但檢視柯監聽案號,竟是沿續陳榮和案「100年特他61號」,這種作法,顯然過於便宜行事。要擴線監聽,一般而言檢方應會直接監聽王金平、曾勇夫或陳守煌。但特偵組卻選擇監聽林秀濤,作法異於檢方辦案模式。檢察官監聽須向法院聲請,但停止監聽,就不須法院審核。特偵組在定調本案是關說案,只涉行政不法,卻拖了3、4天,在簽結當天才下線。監聽是侵犯人民的通訊自由,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須有事實足認涉嫌犯罪,不能僅以「懷疑」就率爾監聽。[17]
監聽國會事件
2013年9月28日,立委管碧玲取得特偵組監聽票發現,於5月16日至6月14日掛線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630235」。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痛斥,這是天大醜聞,光憑這點,特偵組就該走入歷史;特偵組可以監聽國會總機,等於可以掛線聽底下的所有分機,愛聽誰就聽誰,是多可怕的事情。新頭殼記者撥打「0972630235」這隻號碼發現,這的確是立法院總機的代表號之一,申請到今天都沒有變更過使用人,該支電話也從來沒有對外公布(且0972亦為手機門號)。立院總機另外一支代表號碼則是(02)2358-5858。撥打這兩隻號碼都可以接到總機轉到各立委辦公室。[18]
媒體報導特偵組監聽的號碼0972630235是立法院總機,特偵組開記者會澄清,由主任檢察官楊榮宗出面,楊榮宗鄭重否認,並指出絕對不是立法院總機,該號碼是私人手機的號碼,至於是誰的號碼,楊表示依法不得對外公佈回絕。[19]楊榮宗以一連串「完全沒有、絕對沒有、據我所知目前也都沒有」,再三澄清。[20]
政界砲轟特偵組淪為明朝的「東廠」,違法監聽政壇要人,宛若政府打手,特偵組雖一再解釋,仍被狠批「謊話連篇」,對此,特偵組上午再開記者會澄清,斬釘截鐵將一切說的頭頭是道,並強調絕無說謊。自由時報記者10時47分起打了2通電話到「0972630235」,皆由語音系統回應:「立法院您好,現在是下班時間,請於上班時間來電 ...。」證實該號碼就是立法院電話無誤,沒想到特偵組一戳就破功。[21]10月,法務部又查出特偵組5月時就曾撥打過此專線,完全理解此為國會總機。特偵組只以「誤打」二字,含糊帶過。
特偵組監聽國會事件,立法院院長王金平表示,民主國家監聽國會是不可思議的事 [22]。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呼籲,立法院設立「特種委員會」,調查非法監聽事宜。 蔡英文表示,台灣是個民主國家,若特偵組、司法單位或任何單位,對國會進行監聽,此為非常嚴重的事,相關可能涉案的人員應馬上停職,靜待調查。蔡英文強調,總統是否涉及利用司法單位,蒐集資訊,進行政爭,這是社會也很想知道的事[23]。
特偵組之績效
2016年立法委員段宜康以法務部提供的資料指出,近十年全臺灣各個地檢署起訴的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判決的定罪率,超過96%,只有不到4%的案件被判處無罪。特偵組成立至今,定罪率只有48.8%,不到一半,2015年甚至只有11.1%,2016年1月至8月,定罪率只有0%,意指各個地方法院幾乎完全不能認同特偵組的起訴[24]。
廢除特偵組之呼聲
2012年,由於在林益世索賄案中未查出被普遍質疑仍存在的涉案更高層,被民主進步黨人士批評「預設立場且不作為的特偵組可廢除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也痛批:「人家說沒有就沒有,特偵組這4個月在幹嘛?」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說特偵組「辦綠不辦藍」,總統馬英九富邦案、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盛治仁夢想家案都簽結作收,因而提案廢除特偵組。[25][26][27]
2013年9月,國民黨立委與中常委黃昭順指出:「我對於肆無忌憚的監聽,非常有意見。如果我們的監聽是用這種方式的話,我想我們整個的民主是倒退的。所以特偵組是不是應該繼續存在,我們有討論的空間。」[28]該黨立委廖正井、呂學樟、王惠美等均主張廢除。[29]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丁旺表示臺灣的檢察體制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論犯罪層級,均可偵辦,並無特偵組存在的必要。國家不宜設立兩個職權及管轄地域一模一樣的機關,在德國法稱為「機關職務不兩立性」,在英美法則稱為「禁止機關功能重疊原則」。特偵組得執行一、二、三審級檢察官之職權,加上無限延伸的概括條款,混淆與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剝奪人民對於案件管轄的可預見性,損及人民受管轄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特偵組設在最高檢,依法只能在第一線面對人民,一旦個案出現程序瑕疵,因無上級機關可資轉圜,只好被迫直接與人民對立,掏空檢察一體內控機制,也丟失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賴。且特偵組所管轄者俱屬重大犯罪案件,合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列舉重罪原則」,一旦聲請通訊監察,地方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核,縱夾帶輕罪監聽亦未生疑,無異放棄「監聽的法官保留」。[30]
基層檢察官幾乎一面倒認為若總長想濫權,特偵組將成為總統御用工具,與其成為政治打手,乾脆回歸一般地檢署,照樣能打老虎。「沒想到我們辛苦爭取的特偵組,最後淪為總統御用工具」、「從總長跑去向總統報告那一刻起,特偵組就失去獨立性,該廢了!」、「總長辦案得向總統報告,連基層檢察官都不如」、「特偵組近年沒辦出令人期待的大案,凸顯組織疊床架屋,已無存在必要。」、「成立特偵組是為偵辦權貴時抵擋政治干預,現在卻淪為御用政爭工具,該廢了。」[31][32]
陪審團推動聯盟表示,要從「馬鍘王案」來推動檢察制度的各種改革,並批評特偵組已經不符設立本意,變成想打誰就打誰,應當廢除;而且檢察官濫訴嚴重,對於無罪判決,法律應規範檢察官不可以再上訴,並成立大陪審團制度來監督。[33]
台灣《蘋果日報》於9月16日進行民調:「針對王金平涉關說風波,司改會認為特偵組濫權,提出廢除特偵組,您支不支持?」支持者佔59.76%,不支持者佔22.00%。[3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吳宜臻等民進黨立委推動2013年下半會期完成廢除特偵組的「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立法。她表示特偵組的惡形惡狀在北檢對黃世銘的起訴書內表露無遺。北檢偵辦黃世銘,該傳該問的都敢去行動,不像特偵組偷偷摸摸地一手遮天,既然如此,為什麼還需要特偵組?立委管碧玲也說,如果黃世銘不下台、特偵組不廢,代表整個國家都被綁架了,這是非常恐怖的事。她呼籲國民黨立委體認,特偵組東廠化是制度上的必然,不是人為的偶然,朝野立委應共同廢除特偵組,讓國家回歸常軌。[35]
前司法院大法官許玉秀於2013年11月10日接受專訪表示:特偵組就像檢察總長的尚方寶劍。尚方寶劍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專斬皇親國戚、權臣高官。首先,透過檢察系統的統一指揮,檢察總長原本就可以針對各種類型的重大犯罪案件,機動組織專案小組進行偵查,一樣可以發揮所謂特別偵查組織的功能。能不能有效偵辦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根本不在於檢察官在基層或在中央,重點在於檢察長是不是有擔當、有能力,是否能夠忠於專業,是否具有實踐正當法律程序的能力。一個專業能力夠好、正直堅毅而有擔當的檢察總長,能夠給檢察官足夠指導、充分支援的檢察總長,才是決定偵辦案件是否精準的關鍵。一個專業紮實、組織靈活的偵查團隊,隨時都能幻化成一把充滿靈性的尚方寶劍。反之,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這是特偵組必須廢除最根本的哲學基礎。一個固定設置的特偵組,因為獨享大權,假以時日,難免流弊叢生,內部開始腐化。所謂的腐化,不只是恣意地小案大辦、大案小辦,而是會辦案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特偵組,就像一把入魔的尚方寶劍,不但可能毫無用處,還會專砍無辜。其次,誰可以擁有尚方寶劍?封建時代的尚方寶劍都是交給不會濫權的人,用現代的話來說,就是能夠執行正當法律程序、不會以非法手段去取得證據的人。特偵組在這一段時間所暴露的,剛好是不願意、也沒有能力遵守正當程序。這把特偵組尚方寶劍已經破碎不堪,人民當然應該把它收回來、銷毀。否則,繼續任由這把已經有了魔性的尚方寶劍存在,一定會回過頭來殺傷人民。[36]
九月政爭爆發之後,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為謀求保留特偵組,曾經提出修法,將特偵組改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37],然而該項提議最後並未完成立法。
特偵組裁撤
2016年總統選舉,民進黨蔡英文政府執政後,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過去對特偵組「有一些美麗的期盼」,但因倉促立法,導致後續產生很多問題。特偵組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在體制上有衝突與矛盾,沒辦法監督,也沒有救濟的再議制度。另外,特偵組因人力不足,經常要跟地檢署借調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分散了地檢署人力與查案能量。廢除特偵組後,希望修法賦予地檢署、高檢署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辦案的權限,打擊貪腐的決心和效果不會減損。[38]
2016年9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草案」。2016年1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設立法源,在2017年1月1日廢除特偵組[39]。
蔡正元中影案
2017年7月蔡正元因中影案中疑似侵吞中影公司3.7億資產,被法院裁定收押,但特偵組於2014年間將包含中影案在內的國民黨「三中案」以查無不法為由行政簽結,當時就曾引起輿論痛批。
一名檢察官在臉書爆料,2014年他調查中影案已快要有結果,卻突然遭特偵組將案子搶去辦理,這位檢察官在交出案件之後,依然幫特偵組尋找出新証據,還被特偵組回絕,這位檢察官也想把案件收回自行辦理,特偵組也不願意。最後,特偵組居然查無不法,將全案簽結,蔡正元居然得以平安無事。媒體人蔡玉真則表示,明顯賤賣的「三中案」全部簽結,過去我們不知道浪費多少公帑,養了一群被賦予重任、卻包庇違法的檢察官,「監察院要不要追究特偵組的失職責任?」[40]
時任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的林孟皇(現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曾質疑,特偵組並未釐清中影案金流爭議,卻直接以「行政簽結」終結中影案,難道無法承受公眾檢驗?在沒有經過法院任何審查的情況下,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有終局的確定力,其正當性早已備受質疑;而行政簽結更是連正式對外公開、給當事人書面資料都沒有,特偵組竟用以終結遭詬病已久的三中案,並不適宜[41]。
參見
- 最高檢察署
- 法務部廉政署
- 紅火案
- 九月政爭
- 監聽國會事件
- 黃世銘
- 水門案
参考文献
^ 台最高檢特偵組揭牌運作 原查黑中心熄燈. 大紀元時報. 2007-04-03.
^ 新聞辭典: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特偵組新家在軍方營區 管制森嚴 -. 中評社. 2009-01-20.
^ 特偵組搬家 將遷國防部文化營區. 大紀元時報. 2009-10-11.
^ 法院組織法.
^ 蕭白雪. 特偵四班十張新面孔 辦案一把罩. 聯合報. 2010-05-15 [2009-05-15].
^ 江國慶案 許榮洲求刑20年. 中央社.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08).
^ 冤殺江國慶 監委:刑責仍可追訴. 自由時報.
^ 《焦點專訪》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11-27., 自由時報, 2013-9-23
^ 10.010.1 《星期專訪》黃越宏︰特偵組犯罪 必須得到懲罰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09-18., 自由時報, 2013年9月16日
^ 法治時報社長 告發黃世銘涉9大罪狀, 蘋果日報 (台灣), 2013年09月09日
^ 特偵組違法監聽?黃越宏北檢告發黃世銘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09-27., 自由時報, 2013年9月9日
^ 前法務部次長 控告馬英九、黃世銘涉嫌洩密, Nownews, 2013年9月9日
^ 李進勇告馬三人涉洩密, 臺灣時報, 2013-09-10
^ [1], 蘋果日報 nextmedia, 2013.09.27
^ [2], 聯合新聞網 , 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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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 特偵組年底走入歷史
^ 檢察官大爆料 當年辦中影案被特偵組搶案簽結
^ 特偵組當年簽結中影案 法官早就覺得怪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組織職掌 - 機關簡介. 最高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