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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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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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9屆立法委員 | |
现任 | |
就任日期 2016年2月1日 | |
选区 | 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 (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 平溪區、瑞芳區、雙溪區、貢寮區) |
時代力量第1-2任主席 | |
现任 | |
就任日期 2015年9月13日 | |
前任 | 首任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性 |
出生 | (1973-08-19) 1973年8月19日 中華民國臺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 |
国籍 | 中華民國 |
政党 | 時代力量(2015年5月3日-)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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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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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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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1973年8月19日-),新北市汐止人,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學者,曾任律師、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法學教授等職。現任時代力量黨主席[2]。第九任立法委員(新北市第十二選區),在立法院被分至財政委員會。長期關心並參與學運、社運,長期投身司法改革。曾任澄社社長(2010-2012年)[3],公民組合發起人之一,佔領國會事件後,發起新組織島國前進。
2016年1月16日,黃國昌當選第九屆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汐止、北海岸、東北角:汐止、金山、萬里、瑞芳、平溪、雙溪、貢寮)立法委員。[4]
2016年3月15日,黃國昌連任當選時代力量第2屆黨主席。[5]
目录
1 早期生涯
1.1 家庭背景
1.2 就学經歷
2 社運生涯
2.1 反媒體壟斷運動
2.1.1 拒絕中時運動
2.1.2 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案/台灣壹傳媒賣盤案
2.1.3 旺中案走路工事件
2.2 反媒體壟斷法修法爭議
2.3 參與「罷免吳育昇」連署活動
2.4 參與公民護憲
2.5 「公民組合」成立
2.6 太陽花學運
2.7 就馬王政爭提出意見
2.8 串聯割闌尾
2.9 婚姻平權
2.10 2018年10月普悠瑪事件
3 立法委員
3.1 參選立委
3.1.1 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立委排名第一位
3.1.2 改參選區域立委
3.1.3 立委選舉結果
3.2 廢死爭議
3.3 批評軍公教年終慰問金
3.4 一例一休爭議
3.5 告發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錢涉犯圖利罪
3.6 黃國昌罷免案
4 個人著作
4.1 學術論文
4.2 專書
5 榮譽
6 參見
7 參考資料
8 外部連結
早期生涯
家庭背景
黃國昌的祖父在臺北汐止(今新北市汐止區)務農。父親本為農人,而後轉業為礦工,又改行為染布工人,因為替惡意倒閉的老闆作保,負債二三千萬,故家道中落,夜夜面臨追債。故黃國昌年少時就面臨了巨大的經濟壓力。他與母親時常到行天宮擺攤,販賣線香、蠟燭,而後又擔任家教老師,甚至參加補習班,以便靠著優異成績領到補習班的獎學金。
就学經歷
- 黃國昌念建國中學前,就讀及人中學初中部。
- 黃國昌就讀建國中學一年級時,參加學校的辯論賽,因題目「我國國會是否應全面改選」,開始接觸黨外雜誌,接觸了「萬年國會議題」。
- 考入台灣大學法律系後,黃國昌加入「大學新聞社」,跟著學長認識社會運動,並且將校園外被主流媒體封殺的運動訊息,透過大學新聞報帶進校園。
- 大二時黃國昌選上臺大學生會會長,開始進行校園改革運動,甚至到教育部前丟雞蛋,抗議教育部將手伸入校園[6]。
- 畢業:台大法律系畢業。
- 通過國家考試:1995年,黃國昌通過公務人員高考、律師高考及司法官特考,執行律師業務兩年後,決定赴國外留學。
- 曾在日本東京大學研究一年。
- 2002年自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班,攻讀法學博士。
- 美國傅爾布萊特獎學者。
- 曾任美國紐約州法官 - Hon. Patrick D. Monserrate - 實習助理,擁有紐約州律師執照。
- 返國於國立高雄大學、私立東海大學、國立臺北大學、國立政治大學等校法律系任教。
- 2006年加入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 助研究員(2006-2010)
- 副研究員(2010-2014)
- 研究員[7]2014-2015 因參選立委,辭去該職務。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教授
社運生涯
反媒體壟斷運動
拒絕中時運動
2012年1月,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蔡衍明對《華盛頓郵報》宣稱關於「六四天安門事件屠殺的報導不是真的,不可能真的死那麼多人」、「中國在許多地方是很民主的」、承認因政治理由開除《中時》編輯等連三中集團媒體不敢報導的言論,黃國昌與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瞿海源因而在《蘋果日報》發表「向淪為極權化妝師的蔡大亨說不」,抨擊顛倒黑白的蔡淪為中共傳聲筒。[8]
2月,澄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等發表「在公開平台上釐清事實真相─給蔡衍明總裁的一封公開信」,隨後再與臺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等六十六名學界、文化界人士及人權團體,於台灣連署資源運籌平台發起「當中時不再忠實,我們選擇拒絕--拒絕中時運動」。
黃國昌認為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放任中天的談話性節目大肆抨擊連署學者,是在公審連署學者。[9]他和臺大新聞所張錦華、臺大經濟系教授鄭秀玲與林惠玲等再於《蘋果日報》聯名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旺旺中時集團旗下頻道舉辦公聽會並嚴格審查其內部新聞自主機制問題[10]
5月2日,黃國昌致函中央研究院院士余英時,報告相關事件,希望余英時表達意見。5月4日,余英時以公開信,對蔡衍明的六四言論表示不滿,加入拒絕中時運動[11][12]。
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案/台灣壹傳媒賣盤案
5月,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在立法院對呼籲拒絕媒體怪獸大規模併購傳媒之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案的黃國昌提出批評。蔡正元先是質疑法律研究所「這個單位有需要嗎?」接著質疑黃國昌認為蔡衍明無媒體適格性之發言,蔡威脅道:「黃國昌若繼續這樣,明年中研院法律所預算砍一半。」黃國昌回應說,立委在國會殿堂利用審預算要脅研究人員,打擊言論自由,「利用言論免責權赤裸裸的逼知識份子閉嘴」,令人感到可悲。[13][14]蔡正元的發言也引來臺灣學術界連署向馬英九及陳冲抗議政治力企圖打壓公共言論空間,要求政府宣示反對財團透過政治手段和司法濫權侵害學術自由。[15][16]
7月,黃國昌、鄭秀玲、張錦華、林惠玲、劉靜怡、管中祥、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聰、臺大物理系楊信男、臺大電機系林宗男、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陳曉宜等學者與媒體代表共同發表「請以台灣為念 捍衛民主價值 守護新聞自由 -- 反對媒體巨獸 NCC行動聲明」,並前往NCC提交要求駁回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案之請願書。[17][18]
旺中案走路工事件
8月26日,發生旺中集團所屬《時報周刊》副總編輯林朝鑫等惡意抹黑黃國昌、要求他對莫須有罪名做交代的旺中案走路工事件。該集團直至8月29日才在《中國時報》A2版刊載聲明指稱經深入追蹤調查後,證實該事件與黃國昌無關。身處美國的黃國昌表示無法感受旺中集團有絲毫道歉之意,充其量是企圖為急速流失的社會公信力止血,並試圖消解9月1日反媒體壟斷大遊行的動能。他提問:有什麼證據可「影射」、「指控」他與走路工有關?該集團之「新聞專業倫理」的標準是否為「只要不是自編自導走路工」就好?曾在其自家電視台對他惡意評論的多名旺中集團高階經理人是否認錯負責?[19][20]
11月,黃國昌撰文表示,三中傳媒被蔡衍明併購後的表現,已非常具體地印證一個不適格的媒體老闆,可以如何迅速地驅使媒體集團向下沉淪,並進而嚴重威脅臺灣的民主自由發展與人權保障。臺灣的公民社會也清楚而明白地對旺旺中時的報格淪喪及政府行政與立法機關消極縱容表示強烈不滿。[21]
余英時再將親筆信函〈覆黃國昌先生函〉傳真給黃國昌,公開支持臺灣青年學生「拒黑手,反壟斷,要新聞自由」的反旺中運動,批評中共透過蔡衍明收購臺灣媒體控制台灣輿論,呼籲台灣民眾以香港為鑑,要盡一切力量維護中華民國的獨立主權和民主自由。[22]
反媒體壟斷法修法爭議
2013年7月反媒體壟斷法修法爭議,黃國昌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瞿海源、臺大經濟系教授鄭秀玲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中心施俊吉等呼籲立法院各黨團信守承諾在當月臨時會完成《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之立法,為健全台灣媒體產業發展與民主多元合理秩序訂下一部關鍵性法案。[23]但該法仍遭中國國民黨封殺。
參與「罷免吳育昇」連署活動
2013年8月,由馮光遠所發起的憲法133實踐聯盟(後改組為憲政公民團),為實踐《中華民國憲法》第133條所明訂的「罷免權」,以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作為首要目標。黃國昌雖非發起人,但以「頭號志工」的名義多次於活動中發表談話。2014年2月活動因未達連署門檻(仍差1686份連署)而宣告失敗,[24]但黃國昌認為,短短30天的法定連署,已有超出預期的成果,「試問,如果第二階段的連署期間不是三十天,而是四十天、甚至五十天,有任何具備基本智識的人,敢說罷免吳育昇的提案不會成功嗎?」[25]然而活動仍有餘波:中選會事後發函至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要求查明憲法133實踐聯盟是否有「宣傳罷免之實」,若屬實將處予10萬到100萬罰鍰。此舉引起黃國昌的不滿,質疑中選會是秋後算帳。[26]
參與公民護憲
2013年10月,參與公民1985行動聯盟所號召的「天下為『公』,公民覺醒、護憲行動」,為全民上憲法與司法教育課程。他表示,所有人都是「專業公民」,走上街頭是要幫博愛特區裡的政客上課,讓他們學會如何對公民謙卑。他強調,當代議民主制無法反映民意時,憲法的公民投票、罷免機制應該要能發揮作用。他指出,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案至少要有超過總投票權人1/2參與投票才能成立,這麼高的門檻根本是「鳥籠公投」。他也說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要求罷免案需在30天內完成選區內13%連署,宣傳罷免案甚至要被罰款百萬。因而有迫切需要修改這些法律。[27][28][29][30][31]
「公民組合」成立
2014年,黃國昌與前民主進步黨主席林義雄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密集討論籌組政團「公民組合」,有成為台灣第三政黨的企圖心。[32]之後的公民組合被外界視為是籌組政團的第一步,黃國昌與平路、林世煜、林峯正、范雲、楊宗澧、蔡培慧等人在3月3日在公民組合的臉書(facebook)正式發佈〈快樂參政〉宣言,提出三大目標:第一、創造一套有效的問責機制,包括運用網路及相關科技,降低參與門檻,使得公民能有效監督政治部門。第二、建立平台、形成論述,結合公民共同審議公共政策,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第三、號召公民支持優秀的候選人,參與2016年國會選舉,打破目前的政治壟斷。[33]
太陽花學運
因參與太陽花學運,被立法委員呂學樟、抗獨史聯盟王炳忠、侯漢廷指控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34]、曠職[35]、不做任何研究[36],要求查辦黃國昌。呂學樟並表示中研院績效若不彰,要考慮刪減預算[37]。對此中研院發表澄清黃國昌有請假,而且也非行政職務,沒有違法[38]。
就馬王政爭提出意見
馬王政爭中,總統、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指示該黨考紀會對立法院長王金平破門之際,黃國昌表示:臺灣尚無完善的政黨法,目前是依《人民團體法》做為政黨規範的基準。若國民黨開除或撤銷王金平之黨籍,王金平一方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向民事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另一方面則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違反國民黨章程應屬無效」為由,提起「確認黨籍存在」的民事訴訟,以維持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效力。[39]
黃國昌指出,這類民事訴訟的特性是,在判決王金平敗訴之前,只要沒有得撤銷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事由,王仍保有不分區立委資格和立法院長身分。如果官司打得夠久,不要說將開議的下會期,連緊接著的下下會期,或許也可以看到王續任立法院院長。最後王金平真的透過訴訟保有了院長的寶座。[39]
串聯割闌尾
島國前進成員黃國昌、林飛帆,串聯割闌尾等公民團體,於2014年7月13日下午前往淡水鬧區掃街,募集連署,訴求補正公投法,以及連署罷免國民黨立委吳育升。島國前進林飛帆:「暑假兩個月的時間,我們有充足的時間,大家一起來努力,把淡水『闌尾』吳育升,把他割掉好不好?上次沒割成功,這次要割成功。」憲法133聯盟馮光遠,去年也曾發動罷免吳育升,最後關頭連署書少了一千份,罷免失敗,不過現在更多公民團體加入,馮光遠有信心,可以罷免成功。憲法133實踐聯盟馮光遠:「有了上次的經驗,那些站出來的人,他們還會站出來,那些不曾經站出來的人,因為318的經驗,他們終於知道要站出來。」島國前進黃國昌:「我們目前最重要的工作一步一腳印,走遍每一個鄉里,走進每一個社區,宣揚我們對於台灣民主深化必須要進行工作的努力,也希望能夠喚醒更多台灣人民勇敢的站出來。」補正公投法與割闌尾連署,雙管齊下,延續318公民力量,走遍北中南開講,呼籲人民站出來,行使屬於人民的權利。[40]
婚姻平權
時代力量在2016年10月2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為了支持婚姻平權,除了提出相關的法律修正案外,時代力量也針對10月26日即將舉行的臺灣同志遊行發出動員令,將以具體行動表達支持。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他們已在黨團大樓外掛上布條,表明時代力量支持婚姻平權的立場,黨團也將提出《民法》及《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部分遍及婚姻、繼承跟財產,希望在這個會期就能順利推動婚姻平權。[41]
黃國昌因其支持婚姻平權的立場,受到保守派宗教團體及所屬選區部分選民的批評,因而被「安定力量」發動罷免案,但有關罷免投票不獲通過。
2018年10月普悠瑪事件
2018年10月21日16時50分在台鐵宜蘭線新馬車站附近發生的普悠瑪號脫軌(普悠瑪自強號),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133人未受傷, 立法委員黃國昌24日於立法院指出,雖然日前台鐵局長鹿潔身聲稱有按照上述要求維修檢查,但是實際上當時只是進行了3級保養,而4級保養需用到的主風泵測試機台在事發後才開始採購。
立法委員
參選立委
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立委排名第一位
一開始,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立委排名名單開放給全國公民自己透過網路一人一票選出,而不是此黨的黨主席或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常委)決定,黃國昌暫時排名為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立委排名第一名 [42]。但黃國昌後來改參選區域立委。且該原先制度效率不彰,無法選出人選後,時代力量黨中央宣布將自行推出不分區立委再交由黨員網路投票決定順序。
改參選區域立委
民國104年7月26日,時代力量發出採訪通知,宣布黃國昌將參選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金山、萬里、汐止、平溪、瑞芳、雙溪、貢寮)區域立法委員,挑戰已連任七屆的資深立委李慶華,雙方陷入激戰。[43]
民國104年12月底,周刊爆料黃國昌任高雄大學教職時,婚前曾與多名女學生交往,黃國昌承認,是學生畢業後才開始交往,黃國昌的妻子也知情。[44][45]
民國105年1月,黃國昌獲得藝人陳宣裕(藝名NONO)支持,NONO卻遭到藝人黃安舉報為台獨分子,導致NONO多項在中國大陸的演出遭到取消,黃安說「黃國昌支持台獨,支持黃國昌就是支持台獨」,要求NONO表態反台獨,NONO謙稱自己身為藝人,不懂政治,支持黃國昌是因為「希望故鄉瑞芳更好」[46]。黃安為此「沾沾自喜」,不久又舉報了十六歲的旅韓少女藝人周子瑜為台獨分子,指周子瑜持國旗現身韓國節目是支持「台獨」,周被迫公開向中國道歉,引爆台灣軒然大波,是為周子瑜事件。
立委選舉結果
2016年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立法委員選舉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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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次 | 候選人 | 政黨 | 得票數 | 得票率 | 當選標記 | |
1 | 鐘國誌 | 和平鴿聯盟黨 | 2,548 | 1.63% | ||
2 | 李慶華 | 中國國民黨 | 68,318 | 43.72% | ||
3 | 黃國昌 | 時代力量 | 80,508 | 51.52% | ||
4 | 陳永順 | FH 信心希望聯盟 | 4,892 | 3.13% | ||
選舉人數 | 251,191 | |||||
投票數 | 160,121 | |||||
有效票 | 156,266 | |||||
無效票 | 3,855 | |||||
投票率 | 63.74% |
廢死爭議
2010年5月21日,時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的黃國昌,參與發表要求法務部暫停執行死刑的公開信,因而在2015年選舉期間遭前立委李慶華陣營抨擊是支持廢死,黃國昌憤而提告製作文宣的丁姓助理,指控他違反選罷法,散播謠言不實;2016年4月23日,地檢署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處分書指出,黃國昌在2010年曾在台灣廢死聯盟發表一封公開信,文中確實對我國死刑制度表示不認同,所以李慶華助理懸掛標語「支持黃國昌就是支持廢死」屬於「合理評論範圍」。[47][48]
2016年3月29日,台北內湖女童案再度讓廢死議題受到關注,提倡廢死的立委也成為箭靶,時代力量黨團召開記者會,黨主席黃國昌強調,時代力量從來沒有主張要推動廢死(但亦無表示支持維持死刑),並表示,時代力量在去年國會選舉以前,針對14個重要政策議題提出政見,裡面並沒有包括「推動廢死」,因為廢死是個非常嚴肅的議題,需要社會各界更廣泛的討論跟共識、凝聚,強調時代力量不會在社會還沒有共識、相關法案配套還未完成前,就貿然推動廢死這項政策。[49]惟所有時力立委仍堅持廢死。
批評軍公教年終慰問金
2016年9月26日,民進黨政府確定續發軍公教年終慰問金,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於立法院質詢時批評,與中低收入戶相關的預算比去年少了5%,年終慰問金居然還繼續發,「分配正義在哪裡?」[50]。
一例一休爭議
2016年10月5日,民進黨立委陳瑩用1分鐘通過一例一休初審,一度被民進黨黨團關在門外的五名時代力量立委則是帶著準備資料坐在台下[51][52]。2016年10月27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為了確認上次一例一休初審的會議議事錄,爆發立委推擠衝突,黃國昌掩面嘶吼,痛罵民進黨無恥。「真的要把立法院變成殺戮戰場嗎?」。[53]
告發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錢涉犯圖利罪
2017年12月7日,黃國昌開記者會踢爆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在金管會主委任內期間幫慶富「喬」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嫌,並且向北檢告發。
對此李瑞倉提出當時公文指自己批示「由一銀和慶富協商,免再洽第一銀行」以此表示自己並未介入。黃國昌隨後於臉書發文表示 「李瑞倉簽名日期是0124(1月24日)但1月3日早就喬好了一銀,一銀常董會在1/13也已通過,1/24李瑞倉簽名時都搞定了,當然免再洽」[54][55][56]
黃國昌罷免案
2016年12月24日,北北基安定力量聯盟在新北市汐止區開始發動罷免黃國昌的行動[57]。
2016年12月25日,連署人數已超過提案門檻,將依選罷法於2017年2月1日將提案連署書送選委會審議,進入罷免連署階段。[58]
對於遭到罷免,黃國昌表示「尊重每一位民眾公民權的行使」。[59]
2017年5月19日,安定力量將第一階段3000份連署書送交中選會。[60] 並在隔日國民黨黨主席選舉,於投票所附近設攤;安定力量宣稱當天增加2350份連署。[61][62] 為防範黃國昌支持者簽假連署書,孫繼正表示,第二階段連署書簽署目標設為3萬5000份。[63]
2017年6月20日,中選會確認提議人數為2984人,符合規定的有2637人,不合規定347人,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64]
2017年8月21日,安定力量聯盟主席孫繼正、秘書長游信義等人遞交三萬份連署書至新北市選舉委員會,總計有效份數29714。[65]
2017年12月6日,由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舉辦台灣史上首場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66]
2017年12月16日,黃國昌罷免案早上8時正式投票,下午4時結束投票,晚間6點開票完畢;總投票人數為7萬0924人,同意票為4萬8693人,不同意票2萬1748人,無效票483人,投票率為27.75%。儘管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但因未過法定得票門檻,罷免案依法遭否決,且黃國昌剩餘任期內不可再被罷免[67][68]。
個人著作
學術論文
- Kuo-Chang Huang* & Chang-Ching Lin, accepted, Huang, Kuo-Chang; Lin, Chang-Ching. Mock jury trials in Taiwan—Paving the ground for introducing lay participation..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014, 38 (4): 367–377. ISSN 1573-661X. doi:10.1037/lhb0000080 (英语). }(SSCI)(IF: 2.388; SSCI ranking: 9.4%,15%)
Chen, Kong-Pin; Huang, Kuo-Chang; Lin, Chang-Ching. Party Capability versus Court Preference: Why Do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An Empirical Lesson from the Taiwan Supreme Court. The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2015-03-01, 31 (1): 93–126. ISSN 8756-6222. doi:10.1093/jleo/ewt022 (英语). (SSCI) (IF: 0.932; SSCI ranking: 43.2%,42%)
Huang, Kuo-Chang; Lin, Chang-Ching; Chen, Kong-Pin. Do Rich and Poor Behave Similarly in Seeking Legal Advice? Lessons from Taiwa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aw & Society Review. 2014-01-27, 48 (1): 193–223. ISSN 0023-9216. doi:10.1111/lasr.12055 (英语). (SSCI) (IF: 1.828; SSCI ranking: 12.9%,15.2%)
Huang, Kuo-Chang; Lin, Chang-Ching. Rescuing Confidence in the Judicial System: Introducing Lay Participation in Taiwan.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13-08-19, 10 (3): 542–569. ISSN 1740-1453. doi:10.1111/jels.12019 (英语). (SSCI) (IF: 1.067; SSCI ranking: 35.5%)
Eisenberg, Theodore; Huang, Kuo-Chang. The effect of rules shifting supreme court jurisdiction from mandatory to discretionary—An empirical lesson from Taiwan.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2012-03, 32 (1): 3–18. ISSN 0144-8188. doi:10.1016/j.irle.2011.12.005. (SSCI) (IF: 0.594; SSCI ranking: 61.6%,61.9%)
Huang, Kuo-Chang; Chen, Kong-Pin; Lin, Chang-Ching.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Settlement and Litigation-The Case of Taiwanese Labor Disputes.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10-11-18, 7 (4): 786–810. ISSN 1740-1453. doi:10.1111/j.1740-1461.2010.01195.x (英语). (SSCI) (IF: 1.067; SSCI ranking: 35.5%)
Huang, Kuo-Chang; Chen, Kong-Pin; Lin, Chang-Ching. Does the type of criminal defense counsel affect case outcome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2010-06, 30 (2): 113–127. ISSN 0144-8188. doi:10.1016/j.irle.2009.09.005. (SSCI) (IF: 0.594; SSCI ranking: 61.6%,61.9%)
Huang, Kuo-Chang. Does Discovery Promote Settlement? An Empirical Answer.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09-06, 6 (2): 241–278. ISSN 1740-1453. doi:10.1111/j.1740-1461.2009.01143.x. (SSCI) (IF: 1.067; SSCI ranking: 35.5%)
Huang, Kuo-Chang. How Legal Representation Affects Case Outcomes: An Empirical Perspective from Taiwan.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08-06, 5 (2): 197–238. ISSN 1740-1453. doi:10.1111/j.1740-1461.2008.00123.x (英语). (SSCI) (IF: 1.067; SSCI ranking: 35.5%)
專書
- 黃國昌,2012,《民事程序法學的理論與實踐》,共443頁,臺北市:元照出版公司。[69]
- 黃國昌,2012,《程序法學的實證研究》,共453頁,臺北市:元照出版公司。[70]
- 黃國昌,2010,《民事訴訟法教室Ⅰ (二版)》,共421頁,臺北市:元照出版公司。
- 黃國昌,2009,《國際民事管轄權之理論與實務》,共292頁,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71]
- 黃國昌,2009,《民事訴訟法教室Ⅰ》,共364頁,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72]
- 黃國昌,2008,《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73]此书的简介、目录及内容,皆明确定义台湾为“台湾地区”,简介标明该书为“台湾地区”近年来的研究总论,在目录及内容,提及台湾皆以“台湾地区”称之。[74]
- 黃國昌,2007,《勞資爭議處理法下調解及仲裁機制之檢討》,共110頁,台北市:行政院勞委會。[75]
- 黃國昌,Richard Lawton Thurston, 2006,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238 pages, Taipei: Judicial Yuan Republic of China.[76]
- 黃國昌,2005,《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共526頁,台北市:元照出版。[77]
- Huang, Kuo-Chang, 2003, Introducing Discovery into Civil Law, 406 pages, North Carolina: Carolina Academic Press.[78]
榮譽
- 2006年1月,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教學優良教師[79]
- 2007年8月,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80]
- 2011年9月,中研院法學期刊論文獎[81]
- 2012年,及人中學校友會第三屆傑出校友[82]
- 2012-2013年,傅爾布萊特 (Fulbright) 獎學金[83]
- 2013年5月,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84]
- 2014年,中央研究院前瞻計畫研究獎助[85]
- 2015年8月,第一屆NATPA 廖述宗教授紀念獎[86]
- 2017年3月,公督盟評鑑為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財政委員會優秀立委[87]
- 2017年9月,公督盟評鑑為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會期財政委員會優秀立委[88]
參見
- 時代力量
- 鄭秀玲
- 張錦華
- 瞿海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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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督盟會後新聞稿】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會期 優秀及待觀察立委公佈記者會.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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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中文)黃國昌,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繁体中文)黃國昌,政大法學院合聘教授
(繁体中文)黃國昌,台大經濟系兼任教授
(繁体中文)黃國昌專欄,《蘋果日報》
政党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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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 | ||
前任: 林昶佐 | 時代力量建黨工程總隊長 2015年7月2日 ─ 2015年9月13日 | 繼任: 自己 (主席) |
前任: 自己 (建黨總隊長) | 時代力量主席 2015年9月13日 ─ | 繼任: 現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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