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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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

Taiwan ROC Passport.jpg
中華民國晶片護照

簽發機構
 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证件类型
護照
用途
出入境证件及身份证明
签发对象
中華民國國民
有效期
10年(14歲以上、男性已服兵役或免役)
5年(13歲以下、未服兵役男子)

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所簽發予中華民國國民的護照,也是現今國際上普遍通稱的臺灣護照。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論是否持有其他國家及地區之護照或旅行證都可申請,但1949年后由于兩岸分治的因素,已排除大陸地區[1]人民之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及中華民國各駐外大使館、領事館或駐外代表處負責簽發[2]。截至2018年5月22日,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的中華民國護照可免簽證或簽證抵達148個國家和地區,普通中華民國護照在旅行自由方面全球排名第26位(與梵蒂岡護照並列)[3];其中有些國家會要求抵達前的文件,如邀請函或簽證批准函(如哈薩克、烏茲別克、越南等),這些簽證通常是在抵達前和獲取此類文件的過程中獲得批准。




目录





  • 1 歷史

    • 1.1 北洋政府時期


    • 1.2 國民政府時期


    • 1.3 中华民国政府



  • 2 護照種類

    • 2.1 普通護照


    • 2.2 外交護照


    • 2.3 公務護照


    • 2.4 G類護照


    • 2.5 加持第二本護照



  • 3 護照效期演變


  • 4 護照規格

    • 4.1 護照外觀


    • 4.2 護照內頁

      • 4.2.1 個人資料頁


      • 4.2.2 簽證和註記頁面


      • 4.2.3 請求聲明頁


      • 4.2.4 注意事項頁和晶片封底



    • 4.3 護照相片規格


    • 4.4 註記

      • 4.4.1 屆齡役男


      • 4.4.2 無戶籍國民


      • 4.4.3 自動通關




  • 5 護照使用方式

    • 5.1 申请


    • 5.2 護照遺失時之處理方式



  • 6 中華民國護照簽證待遇


  • 7 爭議事件

    • 7.1 台灣國護照貼紙


    • 7.2 护照底图错用美国机场图片


    • 7.3 禁入聯合國及其附屬組織



  • 8 注释


  • 9 参考文献

    • 9.1 引用


    • 9.2 来源



  • 10 外部連結


  • 11 參見




歷史



北洋政府時期




20年代北洋政府簽發的中華民國護照


目前可查證最早貼照片的中國護照,為1919年9月中華民國北洋政府駐滬辦事處所發放。1922年4月,經過長時間研究查核後,北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組織「全權代表辦事處」,聲明為中國唯一外事統籌機構,並同時訂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國護照發放規格與章程,並由該辦事處首度發放包含顧維鈞、馮玉祥(總理)等官員的多本正式護照,同時且與各國談判中國護照的發放權力。



國民政府時期




1940年中華民國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與中華民國《國籍法》釐定有相當大關係,經過兩度修改後,以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主體的國民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於1929年定調中華民國國籍法方向與護照發放基礎原則。(該國籍法多數條文今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適用)


1929年,在允許雙重國籍及出籍從嚴、復籍從寬的原則下,國民政府公佈了《護照條例》和辦理華僑登記。此兩措施,皆為將中華民國護照法制化之準備。其相關條例有《外交部編製外交統計圖表規則》,利用統計數字,來控管「出洋護照」數量,同年12月30日又陸續公佈《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發給回國護照及簽證外人來華護照暫行條例》。其中,《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將出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官員護照」和「普通護照」3種。其中,以華僑、留學生適用的普通護照,最為普遍通行。規定有需出具2間商家保証且到達國外目的地後須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驗護照以便登記、1年期滿後,需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銷舊照換新照的規定。1930年,該辦法再度放寬,除了放寬國籍限制外,也將1年護照驗證期限延至3~5年,甚至視護照種類大幅度放寬(華僑護照即可放寬至10年)。


1930年,國民政府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逐漸收回在中華民國的各國護照發放權力,首度真正將出、入國的護照相關規範一致化,並將辦法及護照格式登載於海外各地華文報紙或印成通告發布。早年因為條件極為寬鬆,1933年,中華民國華僑持的中華民國護照雖只有12萬6千本,不過據統計,當時有條件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者,達1000萬人。


1940~1950年,國民政府雖面對中日戰爭與國共戰爭等干擾,仍致力於護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22日,位於重慶的中華民國政府頒發公佈《出國護照條例》,條例中規定護照之申請、核發、制定及管理,由中華民國外交部負責,並加入國際慣例的不得扣留、護照種類(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等規定。另外,發放機關制定上,中華民國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普通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或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此項達17條的條文,已是相當完備的護照基礎規範。



中华民国政府




1982年簽發的中華民國護照


1972年,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後,持中華民國護照前往日本前,需申請「渡航證明書」,與一般直接印於護照內頁的簽證不同,此證明書是浮貼於護照內頁,出入境章都蓋在渡航證明書上,並於出境日本時收回,當時日本政府僅對於中華民國護照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護照使用此證明書。直到1998年4月,日本眾議院方立法恢復承認中華民國護照,不再使用渡航證明書[4]


1982年起,澳門政府單方面給予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待遇,得入境澳門30天。


2005年9月開始,日本政府對中華民國實施免簽證措施[5]


2008年12月29日起,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北、中、南、東部辦事處開始發行晶片護照(生物特徵護照)。該新版晶片護照最大特色在於底頁左上方植入一枚非接觸式晶片,用來儲存資料頁登載資料及持照人照片影像,資料一經寫入無法更改,並藉由無線射頻辨識(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讀取晶片中儲存的資料,並透過電子憑證機制驗證護照真偽。新版晶片護照外觀維持不變,僅於封面加印世界通用之專屬晶片護照標誌,內頁之圖案則全部更新,以台灣由北到南景點地標及風土民情為圖案主題。護照晶片儲存內容並無指紋、虹膜等項目,個人隱私可獲保障。該晶片有效讀取距離僅數厘米,在正常使用情形下,須先打開護照本,並以緊密接觸方式掃讀資料頁下方的機器判讀區資料,才能透過無線射頻讀取晶片資訊。另外,護照閉合時無法讀取晶片,可以阻絕外界的側錄或盜讀,有效保障國人隱私。


2010年11月11日,歐洲議會通過對臺灣民眾的免簽證待遇[6]
;同月26日,經由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12月22日歐盟公報發布,於2011年1月11日起,臺灣民眾可於歐洲28國免簽證旅遊[7][8];2012年10月2日,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布,自11月1日開始,符合資格的臺灣護照持有人,行前在ESTA登記並獲准者,將可享赴美九十天免簽證的待遇。[9]


2011年7月1日起,首次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必須辨認申請人身分,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也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才能委託辦理。[10][11]


2017年12月18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宣布將現有的晶片護照改版為第二代,除護照內頁圖案設計大幅度更新外,還增加「持照人第三影像」、「金屬化表面凸起」等防偽設計,於12月25日啟用[12]。2017年12月25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開放民眾換發第二代護照,但其中一張內頁照片誤植為華盛頓杜勒斯機場。



護照種類



普通護照


表皮為墨綠色。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兩岸分治後,排除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13][註 1]


另在新式晶片護照中,晶片植入護照封皮底與內襯裏頁左上角之間,儲存護照資料頁基本資料及臉部影像。



外交護照


封面英文名稱為DIPLOMATIC PASSPORT,表皮為深藍色。適用對象如下[14]


  • 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

  • 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 外交公文專差。

上述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15]



公務護照


封面英文名稱為OFFICIAL PASSPORT,表皮為深褐色。適用對象如下[16]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不符使用外交護照之人員及其眷屬。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上述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15]



G類護照


因中華民國國際處境特殊,所核發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常有使用不便或拒絕入境的情形。故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G類護照給部分駐外人員。G類護照外觀與普通護照相同,差別為護照號碼為G開頭(普通護照為九碼數字無字母)。



加持第二本護照


中華民國官員或駐外人員因公務需要或趕辦簽證可申請加持第二本護照。但由於近年來臺灣出國者眾多,遂自2009年10月26日起,外交部參照美國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家方式,有條件開放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有效期間一年,自2013年3月31日起,效期放寬為1年6個月。其正當理由包括商務需要、國際政治問題、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17] 。而根據規定,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期滿或遺失時,繼續加持要重新申請,不能直接換發或補發[18]



護照效期演變


自從《出國護照條例》施行以來,護照效期之演變是:



















































法源立法日期公布日期施行日期[19]外交、公務護照效期普通護照效期可否延期
《出國護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四款
1944年06月28日
1944年07月22日
自公布日施行
1年(外交、官員護照,尚無公務護照)

03年
可,應在期滿以前,向國內外發照機關請求延期,每次一年。
《出國護照條例》第十一、十二條
1952年02月19日
1952年03月03日
自公布日施行
1年(公務護照取代官員護照)

03年
可,每次延期加簽不得逾一年,延期加簽以三次為限。但持照人出國或由一外國前往他國,應於到達目的地一月內,向當地或附近之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驗護照免費登記,逾期不登記者,其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不予延期加簽。
《護照條例》第十條
1967年06月30日
1967年07月10日
自公布日施行
1年

03年
可,得按規定申請延長之。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1989年06月09日
1989年06月23日
自公布日施行
3年

06年
可,得按規定申請延長之。但護照經持用滿十年者,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1994年12月27日
1995年01月11日
自公布日施行
3年

06年
不可,效期屆滿,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2000年04月28日
2000年05月17日
2000年05月21日
5年
10年,但詳情見下
不可,效期屆滿,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自從2000年5月21日起,普通護照之有效期間如下列所示,效期屆滿不得延期:[20]


  • 一般民眾(14歲以上)、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役男:10年。

  • 孩童(未滿14歲):5年(男子於年滿14歲之日起,至年滿15歲當年之12月31日前申請護照者,核給效期5年以下之護照)

  • 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年滿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5年。[21]


護照規格



護照外觀


在2003年9月,中華民國政府(時任總統為陳水扁)決定在封面國徽和「護照」二字之間加入「TAIWAN」字樣,目的在於顯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同,使臺灣旅客在國外時不致被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籍,以免被錯認為不適用免簽證待遇致登機受阻,使持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能清楚地向各國海關說明自己是來自臺灣而非中國大陆,以避免遭到禁止入境或於國外時因遭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而惹來麻煩困擾[22][23][24]。政府稱措施目的在於便民,但引來泛藍陣營強力批判,同時也導致抵制預算審查。立法委員周錫瑋質疑,加註「臺灣」字眼將引發意識形態對立,同時勢必會讓對岸視為是一種不友善的舉動[25];立法委員馮滬祥批評説,此舉無異不顧臺灣安危,將害死臺灣;並呼籲在野聯盟應群起抗議,並以行動否決此案[26]。以美國為基地的臺灣獨立運動團體「正綠社」的陳姓顧問更抨擊,此舉非但不是走向臺灣獨立,反而是走回20世紀初期「殖民地護照」的老路;他還質問,如果此舉如此重要,長年在外的外交使節持有的外交護照是否應該更早完成更換[27]。但最後仍如期實施。


自2008年12月29日起新發行之中華民國晶片護照之封面及封底為墨綠色,圖案和文字皆用燙金方式製作。封面中央印有中華民國國徽,並有印出中英文的「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TAIWAN」、「護照 PASSPORT」字樣,以及正下方印有「電子旅行證件」的標誌。



護照內頁


以下為2008年起發行的第一代生物晶片護照,2017年起發行的第二代生物晶片護照全面更新內頁圖案。



個人資料頁




第二代晶片護照個人資料頁樣本




第一代晶片護照(上)與非晶片護照(下)個人資料頁样本(无户籍国民护照样本)


在個人資訊頁中,在左側為護照本人照片之外,另增列第二影像於右側以加強防偽功能。記載事項如下所示:


















護    照
Passport

中 華 民 國 REPUBLIC OF CHINA
照片
形式/Type
P

代碼/Code
TWN

護照號碼/Passport No.
300000000


姓名/Name (Surname, Given names)
中文姓名  XXXX, XXXX-XXXX

外文別名/Also Known As
XXXXXXX XXXX

國籍/Nationality
REPUBLIC OF CHINA

身分證統一編號/Personal Id. No.
A000000000
第二影像

性別/Sex
M/F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DD MMM YYYY

發照日期/Date of issue
DD MMM YYYY

出生地/Place of birth
TAIWAN

效期截止日期/Date of expiry
DD MMM YYYY


發照機關/Authority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P<TWNXXXX<<XXXX<XXXX<<<<<<<<<<<<<<<<<<<<<<<<(機器可讀區)
3000000003TWN0000000M0000000A000000000<<<<00(機器可讀區)
















































欄位內容或格式說明
型式P為英文Passport(護照)之意。
代碼TWN為ISO 3166-1所規定
護照號碼九碼數字晶片護照為3開頭
姓名中文姓名與英文字母外文姓名中文姓名,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為準,但無戶籍國民護照之中文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取用及更改。[28]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29]所以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應申請換發護照。[30]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31]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所提供之英文拼音方式,政府建議「漢語拼音」,但尊重個人意願。[32]另外可加入外文別名,或者在出示證明文件時,記載非中文姓名音譯的外文名。[33]
註:扁政府執政時建議使用通用拼音,但原有護照外文姓名及其子、女之護照姓氏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或海外僑民姓名之譯音,得從其原有譯音方式及習慣。[34]

外文別名申請護照時提出相關證明可於護照資料頁上加印外文別名,不同於加簽的外文別名。如果沒有加印,護照上就沒有此欄。
國籍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
身份證統一編號一英文字母九碼數字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的護照才有此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護照沒有此欄。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申請換發護照,[35]不得加簽修正。[36]
性別M 或 F男性為「M」,女性為「F」
出生日期DD MMM YYYYMMM表示英語月份前3字之縮寫
發照日期DD MMM YYYYMMM表示英語月份前3字之縮寫
出生地TAIWAN
FUKIEN
TAIPEI CITY
NEW TAIPEI CITY
TAOYUAN CITY
TAICHUNG CITY
TAINAN CITY
KAOHSIUNG CITY
以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省及直轄市做為標示。[37] 出生於中國大陸,而出生時該地尚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或於清朝出生者,依中華民國政府劃分的各省、直轄市、地方和特別行政區標註。出生於中國大陸,而出生時該地已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者,依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劃分的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標註。在外國出生者,依出生國(地區)標註[38]

註:1993年4月16日起,中華民國外交部因應民意,護照出生地登錄改成省、直轄市等省級行政區,而之前,護照出生地長期登錄為CHINA(中國)[39]。因此,舊護照出生地記載CHINA要換發新護照時,要提供出生證明、載有出生地之身分證或戶籍謄本,或以出生地具結書 據實聲明出生地[40]
效期截止日期DD MMM YYYY
發照機關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無論簽發地點是在中華民國國內、香港或澳門等地,護照核發地皆使用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之名義。但若在香港發行者,會另在第50頁加蓋中華旅行社印章(2011年7月15日前),現在即加蓋駐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印章;在澳門發行者,加蓋駐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印章。而在駐外機關所發行時,以該機關英文名稱表示。2013年簽發的護照已無加印章。
持照人填寫欄位於持照人簽名欄上方。
持照人簽名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41]

光影薄膜部分,以TWN字樣和臺灣鳳蝶為主題,臺灣鳳蝶也做為正背面套印圖案;背景圖案為交通和晶片護照符號主題;另持照人簽名頁面背景主題則為科技主題。



簽證和註記頁面


從第4頁到50頁,皆為加簽、簽證和註記頁面,背景多為臺灣各景點和文化為主題,除了第50頁之外,其餘頁面背景圖案為雙頁跨頁式設計,浮水印皆為玉山主題。


  • 加簽頁面(第4-7頁):新北市野柳風景區和女王頭(第4、5頁)、關渡關渡大橋(第6、7頁)

  • 簽證頁面(第8-47頁):臺北市故宮博物院(第8、9頁)、臺北101(第10、11頁)、碧潭吊橋(第12、13頁)、採茶主題(第14、15頁)、雪霸國家公園大霸尖山(第16、17頁)、櫻花鉤吻鮭(第18、19頁)、臺中市臺中公園(第20、21頁)、南投縣日月潭(第22、23頁)、玉山國家公園玉山(第24、25頁)、嘉義縣阿里山和祝山日出(第26、27頁)、農業主題(第28、29頁)、臺南市七股鹽山(第30、31頁)、億載金城和赤崁樓(第32、33頁)、高雄市高雄港區(第34、35頁)、美濃紙傘(第36、37頁)、屏東縣墾丁國家公園和鵝鑾鼻燈塔(第38、39頁)、臺東縣蘭嶼和達悟族拼板舟(第40、41頁)、花蓮縣太魯閣國家公園和中橫公路(第42、43頁)、花蓮縣清水斷崖(第44、45頁)、花東海岸和海豚主題(第46、47頁)。

  • 註記頁(第48-50頁):澎湖縣(第48、49頁)、金門縣風獅爺(第50頁)。


請求聲明頁




第一代晶片護照內的請求頁面


打開第一代晶片護照之封面後,即可看見外交部之請求聲明,以正体中文和英文書寫之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茲請各國有關機關對持用本護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允予自由通行,并請必要時儘量予以協助及保護。








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whom it may concern to permit the nationa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amed herein to pass freely and in case of need to give all possible aid and protection.




其背景圖案則為台北101、中正紀念堂、總統府、圓山大飯店以及世界地圖,上方為台灣形狀連續排列的凸版印刷,下方則為TAIWAN字樣的隱藏字,具防偽功能。



注意事項頁和晶片封底


第一代晶片護照最後第2頁印有注意事項共9點,而第二代晶片護照則將注意事項移動至第4頁:








注意事項


一、護照為重要之國籍身分證件,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妥善保管,並將護照個人資料頁另行影存備用。

二、依國際慣例,護照使用至少須有六個月以上效期並取得所需簽證。

三、護照持照人簽名欄應由本人親簽,其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簽持照人姓名,但不得由他人代簽亦不得塗改。

四、護照為公文書,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依法扣留或註銷;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護照遺失,在國內請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在國外請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與駐外館處聯繫。

六、偽造、變造護照或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者,將負相關刑責。

七、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在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請先申請許可。

八、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出國請先經權責機關核准。

九、在國外遭遇急難,請即與當地駐外館處聯繫,亦可直接或透過在台親友向「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求助,電話:0800-085-095(海外請於當地國國際碼後撥打886-800-085-095)。相關參考資訊可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址:http://www.boca.gov.tw


中華民國外交部





其背景為鳳蝶,最後一頁則為鳳蝶和TAIWAN字樣的隱藏圖案。


封底部分因嵌入晶片,因此加註以下警語,並在最下面加上晶片符號,另有TWN字樣隱藏字和中華民國領土範圍(臺澎金馬)的變色墨水圖案:






本護照內植高感度電子晶片,使用上請視同攜帶式電子產品,並妥善保管。為維持護照最佳效能,請勿折壓、扭曲或在內頁穿孔、裝訂;並勿將護照曝曬於陽光下,或置於高溫、潮濕及電磁環境,或沾染化學藥品。








This passport contains a sensitive electronic chip, and should be treated with great care in the same way as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or best performance, please do not bend, twist, perforate or staple the passport. Neither expose it to direct sunlight, extreme temperature or humidity. Avoi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or chemical substance.

DO NOT STAMP THIS PAGE





護照相片規格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公告,新式護照用之照片規格與2005年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相片[42](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註記



屆齡役男




兵役註記出國須核准




役男出境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臺灣兵役制度,19歲以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男屬於限制出境的狀態;當護照發給此類國民時,將會在護照的註記頁蓋上以下印章:





並在護照背面貼上「役男出境應行注意事項」貼紙。


此類國民如為四個月內之短期出境,自2017年1月1日起應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線上申請,經核准後列印核准文件即可出境,無須持護照前往鄉(鎮、市、區)公所加蓋核准章;如為學校推薦出國者,由推薦學校函請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役男持憑核准公文及護照至全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加蓋出境核准章;如為出國就學者,應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經核准後於護照註記頁加蓋核准章。



無戶籍國民


由於無戶籍國民在國內並無戶籍或配賦身分證字號,不符合部分國家(如英國、歐盟、美國和日本等)的免簽證條件;因此在護照的第50頁(註記頁)將會蓋上以下印章:






自動通關




自動查驗通關免蓋章


申請自動通關之後,使用護照於中華民國各國境口岸自動通關查驗時,護照內頁可不必蓋上中華民國出入境章,因此在護照的第50頁(註記頁)將會蓋上以下印章:






護照使用方式



申请


申請時,必須提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例如在中華民國政府核發的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舊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或母之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加上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或者其他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定的證明文件[43]



護照遺失時之處理方式


遺失補發之護照,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得縮短其效期。[44]其程序是:[45]


  • 於國內遺失時:需立即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之後提具警察機關核發的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

  • 於國外遺失時:需提具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及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中華民國護照簽證待遇





中华民国國民旅行免簽證國家或地區示意圖



爭議事件



台灣國護照貼紙



2015年設計者陳致豪表示護照封面上的「Republic of China」字樣,經常讓外國海關把台灣人誤認為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人因而經常必須多費唇舌解釋,有時甚至因此造成真正「無法順利通關」的窘境[46]。實際使用當中,有部分使用者順利通關;也有部分使用者被護照查驗官以“變造護照”為由阻攔,需撕掉貼紙方可過關。



护照底图错用美国机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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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护照内页图片拍摄角度(左)与美国杜勒斯国际机场航站楼和塔台照片(右)高度相似。


2017年12月25日,第二代晶片护照开始发行。随后有网友发现护照内页“注意事项”页底图中原應為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及塔台的照片,貌疑似誤植為美国美國華盛頓杜勒斯機場,讽刺“台湾成为美国第51州”[47]。对此外交部12月26日由副發言人歐江安回应予以否认,称图片絕對为桃园机场[48]。然而有桃园机场员工指称护照内页图片并非桃园机场,而且之前就曾有两座机场图片误用的情况[49]


之後《苹果日报》网站报道,外交部领务局工作人员已经私下向不具名的民进党立委承认照片误用,并将“回去想想办法”等同於承認發言人公開說謊[50]


12月26日晚,外交部召开记者会,承认用错图片并向公众道歉,同时联系中央印制厂重新印制,并延后签发新版护照。至于已签发的护照,外交部会联系民众免费更换[51]。27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长陈华玉自请处分,降为外交部参事[52]但後續又將前任領務局長龔中誠(已經在一年多前轉任駐加拿大代表)調職,其喊冤說早就離開職務一年多,連新護照都沒看過,造成有媒體質疑是民進黨藉機搞政治鬥爭清除不同立場的公務員。[53]


2018年1月24日,外交部宣布将用贴防伪贴纸的方式,蓋住护照内页“注意事项”页原本誤植的杜勒斯機場主建築,并在该页加注过去护照上未曾印制过的旅游安全宣导事项,而该贴纸預計1月底到2月初正式發行[54][55]。外交部還表示“加贴贴纸不影响护照效力,民眾出國不會有疑慮”,但严格来说,世界各地出入境机关审查护照标准不一,出入境工作人员可能不承认这一防伪贴纸,因此台湾民众凭贴有防伪贴纸的护照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遭到入境受阻。而今后印刷的护照的第4、5頁,则使用桃园机场的照片[54][56]



禁入聯合國及其附屬組織


由於「一個中國」原則,目前聯合國及其附屬組織不承認中華民國護照,因此持護照的中華民國公民不獲聯合國及其附屬組織允許入內參觀、以及出席會議。



注释



  1. ^ 中国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持用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者,出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需使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入台證」)。



参考文献



引用




  1.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2. ^ 《護照條例》第六條


  3. ^ 全球好用護照排行 台灣排全球第26進步5名. 蘋果即時新聞. 2018年5月25日. 


  4. ^ 日本修法承認我護照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06-03.


  5. ^ 交流協會 臺北事務所 (中文): 簽證: 關於對臺灣居民繼續實施 免簽證措施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05-12.


  6. ^ 歐洲議會 通過臺灣免簽案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11-29.


  7. ^ 歐盟理事會宣佈臺灣取得免簽 Archive.is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7-28


  8. ^ Visa liberalisation for TaiwaneseOfficial Jo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Issued Dec,22,2010


  9. ^ 赴美免簽啦 每人約可省5000元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10-05.


  10. ^ 7月起首次辦護照 須辨認身分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24.


  11. ^ 外交部7/1起全面實施護照親辦 強制人別確認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06-29.


  12. ^ 蘇永耀. 防偽造功能再升級 外交部發行第二代晶片護照. 自由時報. 2017-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2). 


  13. ^ 《護照條例》第六條


  14. ^ 《護照條例》第七條


  15. ^ 15.015.1 《護照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16. ^ 《護照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17.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人加持第二本護照相關規定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05-27.


  18. ^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3-24.。


  19.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20. ^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21.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22. ^ 護照九月起加註Taiwan 過半民眾支持 外交官也需要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7-07-31., 蘋果日報 (臺灣), 2003年6月13日


  23. ^ 護照加印「台灣」天經地義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11-03., 蘋果日報 (台灣), 2003年6月13日


  24. ^ 外交部籲辦加註台灣字樣護照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11-02., 自由時報, 2010-8-25


  25. ^ 從護照加註事件看扁政府決策系統與品質,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07-2-13


  26. ^ 為“臺獨”不惜玩火 陳水扁決定護照加注“臺灣”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2-03.


  27. ^ 新獨派正綠社反扁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6-04-14., 蘋果日報 (臺灣), 2003-8-11


  28.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29.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If.aspx?PC=D0030011&DF=&SNo=4 《姓名條例》第四條


  30. ^ 《護照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31.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32. ^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7年)第四點


  33.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34. ^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1年)第三點、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2年)第五點


  35. ^ 《護照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36.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存档副本. [2014-08-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5).  存档副本. [2014-08-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5). 


  37. ^ 護照資料頁之出生地名稱登載. 中華民國(台灣)駐外單位聯合網站. 2011-01-10 [2011-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4). 


  38.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39. ^ 中華民國護照資料出生地欄統一登錄為CHINA行之有年.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3-04-10. 


  40. ^ 換發新護照之說明. 駐紐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010-02-25 [2011-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4). 


  41.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42.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43.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44. ^ 《護照條例》第十六條


  45.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46. ^ 「台灣國」護照影響出入境?設計者說出「ROC」的困擾.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5-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6). 


  47. ^ 「新護照」誤用美國機場照片


  48. ^ 翁嫆琄. 新護照被抓包內頁底圖出現「美國機場」 外交部:是桃機. ETtoday新闻云. 2017-12-26 [2017-12-26]. 


  49. ^ 台湾新护照内页疑现美国机场 网友:成美第51州?. 联合早报. 2017-12-26 [2017-12-26]. 


  50. ^ 出大包!新護照出現美國機場圖 外交部坦承誤植照片. 苹果日报 (台湾). 2017-12-26 [2017-12-26]. 


  51. ^ 二代護照設計出包!外交部坦承疏失 一個月後將重新發行. 三立新闻. 2017-12-26 [2017-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6). 


  52. ^ 台新版护照摆乌龙 领务局长请辞获准. 联合早报. 2017-12-27 [2017-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7). 


  53. ^ 中天官方頻道-護照烏龍事件


  54. ^ 54.054.1 護照補救貼紙出爐 55萬本一月底發行. 聯合報. 2018-01-24 [2018-01-25]. 


  55. ^ 补救出错护照 台外交部在护照加贴防伪贴纸. 联合早报. 2018-01-24 [2018-01-25]. 


  56. ^ 出境靠运气?台护照印错加贴纸补救. 多维新闻. 2018-01-24 [2018-01-25]. 



来源




Wikisource-logo.svg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1. 護照條例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3. 出國護照條例 (民國33年)

  4. 出國護照條例 (民國41年)

  5. 護照條例 (民國56年)

  6. 護照條例 (民國78年)

  7. 護照條例 (民國83年立法84年公布)

  8. 護照條例 (民國89年)


中华民国法规

  •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繁体中文)


  •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繁体中文)

非中华民国法规

  • 歐盟公報英文版 2010年12月22日發布,台灣公民護照載有身分證字號適用免簽證條例(英文)
新闻报道
  • 歐盟免簽證 1月11日生效
刊物
  • 李盈慧:《國民政府的國籍法與華僑總登記》,1994年5月5日《亞洲研究》雙月刊

  • 2001年4月《武警學院學報》第17卷第2期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外交部(繁体中文)


  • 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繁体中文)


  • 中華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繁体中文)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繁体中文)


參見



  • 中國護照史

  •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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