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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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机构

厚生勞動省

厚生労働省
こうせいろうどうしょう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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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勞動省本省廳舍(中央合同廳舍第5號館(日语:中央合同庁舎第5号館))
機構概要
成立時間
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
前身機構
厚生省
勞動省
內務部(部分)
總部所在地
 日本〒100-8959
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三丁目2番2號
(中央合同廳舍第5號館)
僱員數
4,815人[1]
年度預算額
31兆7,430億1,315萬7千日圓[2]
(2018年度)
部门高官
- 厚生勞動大臣:根本匠
- 副大臣(日语:厚生労働副大臣):高木美智代(日语:高木美智代), 牧原秀樹(日语:牧原秀樹)
- 大臣政務官:田畑裕明(日语:田畑裕明), 大沼瑞穗(日语:大沼瑞穂)
- 事務次官:鈴木俊彥
上级机构
內閣
下設机构

内部部局:

大臣官房(日语:厚生勞動省大臣官房)
醫政局(日语:医政局)
健康局(日语:健康局)
醫藥、生活衛生局(日语:医薬・生活衛生局)
勞動基準局(日语:労働基準局)
職業安定局(日语:職業安定局)
雇用環境、均等局
兒童家庭局
社會、援護局(日语:社会・援護局)
老健局(日语:老健局)
保險局(日语:保険局)
年金局(日语:年金局)
政策統括官
人材開發統括官
審議會等:

社會保障審議會(日语:社会保障審議会)
厚生科學審議會
勞動政策審議會(日语:労働政策審議会)
醫道審議會(日语:医道審議会)
藥事、食品衛生審議會
、癌對策推進協議會
肝炎對策推進協議會
中央最低賃金審議會
勞動保險審查會(日语:労働保険審査会)
中央社会保險醫療協議會(日语:中央社会保険医療協議会)
社會保險審查會(日语:社会保険審査会)
疾病、障害認定審查會
援護審查會
國立研究開發法人審議會
設施等機關:

檢疫所(日语:検疫所)
國立麻風病療養所(日语:国立ハンセン病療養所)
國立醫藥品食品衛生研究所(日语:国立医薬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國立保健醫療科學院(日语:国立保健医療科学院)
國立社會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日语:国立社会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
國立感染症研究所(日语:国立感染症研究所)
國立兒童自立支援設施(日语:国立児童自立支援施設)
國立障害者康復中心(日语:国立障害者リハビリテーションセンター)
特別機關(日语:特別の機関):

自殺綜合對策會議(日语:自殺総合対策会議)
中央駐留軍關係離職者等對策協議會
地方支分部局:
地方厚生局(日语:地方厚生局)
都道府縣勞動局(日语:都道府県労働局)
外局:



中央勞動委員會(日语:中央労働委員会)
授權法源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
國家行政組織法
網站
厚生勞動省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厚生労働省
假名
こうせいろうどうしょう
平文式罗马字
Kōseirōdōshō


中央合同廳舍第5號館是厚生勞動省所在地


厚生勞動省(日语:厚生労働省/こうせいろうどうしょう Kōsei Rōdō Shō,英语: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縮寫:MHLW),簡稱:厚勞省,是日本中央省廳之一。


2001年1月,中央省廳再編,把厚生省與勞動省合併為厚生勞動省。主掌健康、醫療、兒童、育兒、福祉、看護、雇用、勞動、年金等政策領域[3]。


本省任務為「保障與提升國民生活並促進經濟發展,提升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公共衛生,整備勞動條件等勞動環境與確保工作機會」(厚生勞動省設置法(日语:厚生労働省設置法)第3條第1項)以及「協助引揚歸國、戰傷病者、戰死者遺族、未歸還者留守家族等及整理舊陸海軍剩餘業務」(同法第3條第2項)。




目录





  • 1 歷史


  • 2 所管業務


  • 3 組織

    • 3.1 幹部


    • 3.2 内部部局


    • 3.3 审议会等


    • 3.4 設施等機關

      • 3.4.1 檢疫所


      • 3.4.2 国立麻風病療養所


      • 3.4.3 国立儿童自立支援施设



    • 3.5 特別機關


    • 3.6 地方支分部局

      • 3.6.1 地方厚生局


      • 3.6.2 都道府县劳动局



    • 3.7 外局



  • 4 所管法人


  • 5 財政


  • 6 職員


  • 7 刊物


  • 8 注釋


  • 9 参考文献


  • 10 外部链接




歷史


  • 前身是內務省的社會局、衛生局。

  • 1938年(昭和13年)1月11日 - 根據《厚生省官制》(昭和13年勅令第7號)設置厚生省

  • 1946年(昭和21年)3月1日 - 根據《勞動組合法》(昭和20年法律第51號)設置中央勞動委員會

  • 1947年(昭和22年)9月1日 - 根據《勞動省設置法》(昭和22年法律第97號)設置勞動省

  • 1948年(昭和23年)5月31日 - 根據《引揚援護廳設置令》(昭和23年政令第124號)設置厚生省的外局引揚援護廳

  • 1949年(昭和24年)6月1日 - 實施《厚生省設置法》(昭和24年法律第151號)並廢除厚生省官制

  • 1954年(昭和29年)4月1日 - 修訂《厚生省設置法》,廢除引揚援護廳

  • 1962年(昭和37年)7月1日 - 修訂《厚生省設置法》,設置社會保險廳

  • 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 - 根據《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97號)設立厚生勞動省,並廢除厚生省和勞動省

  • 2010年(平成22年)1月1日 - 廢除社會保險廳

  • 2015年(平成27年)10月1日 - 內部部局健康局的生活衛生課與水道課移交給醫藥食品局,改稱為「醫藥、生活衛生局」。

  • 2016年(平成28年)4月1日 - 《自殺對策基本法》修正,內閣府將自殺對策綜合調整在內的業務以及特別機關(日语:特別の機関)自殺綜合對策會議(日语:自殺総合対策会議)移交給厚勞省。

  • 2017年(平成29年)7月 - 廢除雇用均等、兒童家庭局,雇用環境、均等局與兒童家庭局分離獨立。廢除職業能力開發局,改設人材開發統括官。新設醫系次官級職位醫務技監[4]。


所管業務


“厚生”一詞出自中國古代《尚书·大禹谟》,意為使人民生活富足[5]。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第4條列出共111項所掌事務。具體如下。



  • 社會保障政策(1號)

  • 少子高齡社会對應(2號)

  • 疾病預防及治療研究(3號)


  • 勞動組合(5號)

  • 勞動基本權保障(6號)

  • 勞動關係(7號)

  • 人口政策(8號)

  • 醫療普及、提升及指導、監督(9、10號)


  • 醫師及牙醫師(12號)

  • 供水(29號)


  • 國立麻風病療養所(日语:国立ハンセン病療養所)(30號)

  • 毒品取締(32號)

  • 毒物及有害物質取締(33號)


  • 公共衛生提升(40號)

  • 勞動條件(41號)

  • 產業安全、勞動衛生(44、45號)

  • 勞動基準監督(46號)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事業(47號)

  • 職業紹介及職業指導(54號)

  • 雇用保險事業(61號)

  • 職業安定(62號)

  • 公共職業訓練(63號)

  • 女性勞動問題(72、73號)

  • 兒童、兒童家庭及孕婦等婦女福利(77號)


  •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改善(81號)


  • 生活保護(82號)


  • 消費生活協同組合(日语:生活協同組合)(84號)

  • 國民生活保護及指導(86號)

  • 殘疾福利(87、88號)

  • 老人福利(90、91號)


  • 長期照顧保險事業(93號)


  • 醫療保險(93~97號)

  • 年金保險(98~101號)

  • 社會保險勞務士(102號)


  • 引揚協助(103號)

  • 戰傷病者、戰死者遺族等協助(104號)

  • 舊陸海軍剩餘業務(105號)


  • 人口動態統計及每月勞動力調查(第106號)


組織


厚生勞動省之內部組織一般而言由《厚生勞動省設置法(日语:厚生労働省設置法)》(法律)、《厚生勞動省組織令》(政令)以及《厚生勞動省組織規則》(省令(日语:省令))共同規定。



幹部



  • 厚生勞動大臣(法律第2條第2項)


  • 厚生勞動副大臣(日语:厚生労働副大臣)(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6條)(2人)


  • 厚生勞動大臣政務官(日语:厚生労働大臣政務官)(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7條)(2人)


  • 厚生勞動大臣補佐官(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7條之2)(1人、非必要)


  • 厚生勞動事務次官(日语:厚生労働事務次官)(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8條)

  • 醫務技監(法律第5條)


  • 厚生勞動審議官(日语:厚生労働審議官)(法律第5條)

  • 厚生労働大臣秘書官(日语:秘書官)


内部部局



  • 大臣官房(日语:厚生労働省大臣官房)(政令第2條第1項)
    • 總括審議官(2人)(政令第18條第1項)

    • 技術總括審議官(1人)

    • 綜合政策、政策評價審議官(1人)

    • 數位安全、情報化審議官(1人)

    • 年金管理審議官(1人)

    • 審議官(14人)

    • 參事官(7人)(政令第19條第1項)

    • 人事課(政令第20條第1項)

    • 總務課

    • 會計課

    • 地方課

    • 國際課

    • 厚生科學課



  • 醫政局(日语:医政局)
    • 總務課(政令第31條)

    • 地域醫療計畫課

    • 醫療經營支援課

    • 醫事課

    • 齒科保健課

    • 看護課

    • 經濟課

    • 研究開發振興課



  • 健康局(日语:健康局)
    • 總務課(政令第40條)

    • 健康課

    • 癌症、疾病對策課

    • 結核感染症課

    • 難病對策課



  • 醫藥、生活衛生局(日语:医薬・生活衛生局)
    • 總務課(政令第49條第1項)

    • 醫藥品審査管理課

    • 醫藥機器審査管理課

    • 醫藥安全對策課

    • 監視指導、麻藥對策課

    • 血液對策課

    • 生活衛生、食品安全企劃課

    • 食品基準審査課

    • 食品監視安全課

    • 生活衛生課

    • 水道課


主管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承認審査與安全對策,藥物亂用對策等。

  • 勞動基準局(日语:労働基準局)
    • 總務課(政令第59條第1項)

    • 勞動條件政策課

    • 監督課

    • 勞動關係法課

    • 賃金課

    • 勞災管理課

    • 勞動保險徴收課

    • 補償課

    • 勞災保險業務課

    • 安全衛生部(政令第2條第2項)
      • 計畫課(政令第59條第2項)

      • 安全課

      • 勞動衛生課

      • 化學物質對策課




  • 職業安定局(日语:職業安定局)
    • 總務課(政令第73條第1項)

    • 雇用政策課

    • 雇用保險課

    • 需給調整事業課

    • 外國人雇用對策課

    • 雇用開發部
      • 雇用開發企劃課(政令第73條第3項)

      • 高齡者雇用對策課

      • 障害者雇用對策課

      • 地域雇用對策課



  • 僱用環境、均等局
    • 總務課

    • 雇用機會均等課

    • 有期、短期間勞動課

    • 職業生活兩立課

    • 在宅勞動課

    • 勤勞者生活課


  • 兒童家庭局
    • 總務課

    • 保育課

    • 家庭福祉課

    • 育兒支援課

    • 母子保健課



  • 社會、援護局(日语:社会・援護局)
    • 總務課(政令第100條第1項)

    • 保護課

    • 地域福祉課

    • 福祉基盤課

    • 援護企劃課

    • 援護課

    • 業務課

    • 障害保健福祉部(政令第2條第2項)
      • 企劃課(政令第100條第2項)

      • 障害福祉課

      • 精神、障害保健課




  • 老健局(日语:老健局)
    • 總務課(政令第112條)

    • 介護保險計劃課

    • 高齡者支援課

    • 振興課

    • 老人保健課


主管生活保護制度與災害救援等社會福利,以及協助滯留中國日本人與戰死者遺族等。

  • 保險局(日语:保険局)
    • 總務課(政令第118條)

    • 保險課

    • 國民健康保險課

    • 高齡者醫療課

    • 醫療課

    • 調査課

主管長期照顧保險制度等高齡者健康、福利相關事務。

  • 年金局(日语:年金局)
    • 總務課(政令第124條)

    • 年金課

    • 國際年全課

    • 企業年金國民年金基金課

    • 數理課

    • 事業企劃課

    • 事業管理課

主管公共年金制度及企業年金制度。
  • 人材開發統括官


  • 政策統括官(綜合政策擔當)

  • 政策統括官(統計、情報政策擔當)


审议会等



  • 社會保障審議會(日语:社会保障審議会)(法律第6條第1项)

  • 厚生科学审议会

  • 劳动政策审议会(日语:労働政策審議会)

  • 醫道審議會(日语:医道審議会)

  • 药事、食品衛生審議会

  • 癌对策推進協議会(癌對策基本法、法律第6條第2項)[a]

  • 過敏疾患對策推進協議會

  • 肝炎对策推进协议会(肝炎对策基本法、法律第6條第2项)

  • 中央最低赁金审议会(最低赁金法、法律第6條第2项)

  • 過勞死防止對策推進協議會(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法律第6條第2項)

  • 酒精健康障害對策關係者會議(酒精健康障害對策基本法)


  • 劳动保险审查会(日语:労働保険審査会)(劳动保险审查官以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法律第6條第2項)


  • 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日语:中央社会保険医療協議会)(社会保険医疗协议会法、法律第6條第2项)


  • 社会保險審查會(日语:社会保険審査会)(社会保険審査官以及社会保険審査会法、法律第6條第2項)

  • 國立研究開發法人審議會(政令第132條)

  • 疾病、障害認定審查會(政令第132條)

  • 援护审查会(政令第132條)


設施等機關


厚生勞動省的設施等機關分為以下8個。國立兒童自立支援設施以及國立障害者康復中心(國立光明寮、國立保養所、國立知的障害兒設施)習慣上總稱「國立更生援護機關」。



  • 檢疫所(日语:検疫所)(法律第16條)

  • 國立麻風病療養所(日语:国立ハンセン病療養所)


  • 国立医药品食品卫生研究所(日语:国立医薬品食品衛生研究所)(政令第135條)

  • 國立保健醫療科學院(日语:国立保健医療科学院)

  • 國立社會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日语:国立社会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

  • 国立感染症研究所(日语:国立感染症研究所)

  • 国立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日语:国立児童自立支援施設)


  • 国立障害者康复中心(日语:国立障害者リハビリテーションセンター)[b]
    • 管理部(省令第625條)

    • 自立支援局

    • 醫院

    • 研究所

    • 學院


  • 自立支援局
    • 国立光明寮(日语:国立光明寮)

    • 国立保养所(日语:国立保養所)

    • 國立知的障害兒設施(日语:国立知的障害児施設)


国立光明寮
  • 函馆视力障碍中心(省令第651條)

  • 盐原视力障碍中心

  • 神户视力障碍中心

  • 福冈视力障碍中心

国立保養所
  • 伊東重度障害者中心(省令第658條)

  • 別府重度障害者中心

国立知的障害儿施设
  • 秩父学园(省令第665條)


檢疫所


以下13個檢疫所下設14支所和80出張所。另參考FORTH(厚生勞動省檢疫所)。



  • 小樽檢疫所(省令第76條别表第1)

  • 仙台檢疫所

  • 成田空港檢疫所

  • 东京檢疫所

  • 横滨檢疫所

  • 新潟檢疫所

  • 名古屋檢疫所

  • 大阪檢疫所

  • 关西空港檢疫所

  • 神户檢疫所

  • 广岛檢疫所

  • 福冈檢疫所

  • 那霸檢疫所



国立麻風病療養所




  • 國立療養所松丘保養園(日语:国立療養所松丘保養園)(省令第474條別表第3)

  • 國立療養所東北新生園(日语:国立療養所東北新生園)

  • 國立療養所栗生樂泉園(日语:国立療養所栗生楽泉園)

  • 國立療養所多磨全生園(日语:国立療養所多磨全生園)

  • 國立駿河療養所(日语:国立駿河療養所)

  • 國立療養所長島愛生園(日语:国立療養所長島愛生園)

  • 國立療養所邑久光明園(日语:国立療養所邑久光明園)

  • 國立療養所大島青松園(日语:国立療養所大島青松園)

  • 國立療養所菊池惠楓園(日语:国立療養所菊池恵楓園)

  • 國立療養所星塚敬愛園(日语:国立療養所星塚敬愛園)

  • 國立療養所奄美和光園(日语:国立療養所奄美和光園)

  • 國立療養所沖繩愛樂園(日语:国立療養所沖縄愛楽園)

  • 國立療養所宮古南靜園(日语:国立療養所宮古南静園)



国立儿童自立支援施设



  • 國立鬼怒川學院(日语:国立きぬ川学院)(省令第614條)

  • 國立武藏野學院(日语:国立武蔵野学院)


特別機關



  • 自殺綜合對策會議(日语:自殺総合対策会議)(自殺対策基本法第23條)

  • 中央驻留军关系离职者等对策协议会(驻留军关系离职者等临时措置法、法律附则2)


地方支分部局


厚生劳动省的地方支分部局分为地方厚生局和都道府县劳动局两种。都道府县劳动局は47各都道府县に1つ設置されている。



  • 地方厚生局(日语:地方厚生局)(法律第17條) - 健康福祉部(政令第153條)、麻藥取締部[c]、地方厚生支局(法律第19條)、地方麻藥取缔支所(法律第20條)


  • 都道府县劳动局(日语:都道府県労働局) - 勞動基準監督署(日语:労働基準監督署)(法律第22條)(341署)、公共職業安定所(日语:公共職業安定所)(法律第23條)(477所)、地方劳动審議会(第156條之2)、地方最低賃金審議会(最低賃金法第20條)、紛争調整委員会(個別労働関係紛争の解決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第6條)


地方厚生局



  • 北海道厚生局(日语:北海道厚生局)(法律第152條)

  • 东北厚生局(日语:東北厚生局)

  • 关东信越厚生局(日语:関東信越厚生局)

  • 东海北陆厚生局(日语:東海北陸厚生局)

  • 近畿厚生局(日语:近畿厚生局)


  • 中国四国厚生局(日语:中国四国厚生局) - 四国厚生支局(日语:四国厚生支局)(政令第154條)


  • 九州厚生局(日语:九州厚生局) - 九州厚生局沖繩麻藥取締支所[c](政令第155條)


都道府县劳动局


粗体字是{人事區基幹局(北海道、宮城、埼玉、東京、新潟、愛知、大阪、廣島、香川、福岡)。



  • 北海道劳动局

  • 宫城劳动局(日语:宮城労働局)

  • 青森劳动局(日语:青森労働局)

  • 岩手劳动局(日语:岩手労働局)

  • 秋田劳动局(日语:秋田労働局)

  • 山形劳动局(日语:山形労働局)

  • 福岛劳动局(日语:福島労働局)



  • 埼玉劳动局(日语:埼玉労働局)

  • 茨城劳动局(日语:茨城労働局)

  • 群马劳动局(日语:群馬労働局)

  • 栃木劳动局(日语:栃木労働局)

  • 长野劳动局(日语:長野労働局)

  • 东京劳动局

  • 千叶劳动局(日语:千葉労働局)



  • 神奈川劳动局(日语:神奈川労働局)

  • 山梨劳动局(日语:山梨労働局)

  • 新潟劳动局(日语:新潟労働局)

  • 富山劳动局(日语:富山労働局)

  • 石川劳动局(日语:石川労働局)

  • 福井劳动局(日语:福井労働局)

  • 爱知劳动局(日语:愛知労働局)



  • 岐阜劳动局(日语:岐阜労働局)

  • 静冈劳动局(日语:静岡労働局)

  • 三重劳动局(日语:三重労働局)

  • 大阪劳动局

  • 滋贺劳动局(日语:滋賀労働局)

  • 京都劳动局(日语:京都労働局)

  • 奈良劳动局(日语:奈良労働局)



  • 兵库劳动局(日语:兵庫労働局)

  • 和歌山劳动局(日语:和歌山労働局)

  • 广岛劳动局(日语:廣島労働局)

  • 鸟取劳动局(日语:鳥取労働局)

  • 鸟根劳动局(日语:島根労働局)

  • 冈山劳动局(日语:岡山労働局)

  • 山口劳动局(日语:山口労働局)



  • 香川劳动局(日语:香川労働局)

  • 德岛劳动局(日语:徳島労働局)

  • 爱媛劳动局(日语:愛媛労働局)

  • 高知劳动局(日语:高知労働局)

  • 福冈劳动局(日语:福岡労働局)

  • 佐贺劳动局(日语:佐贺労働局)

  • 长崎劳动局(日语:長崎労働局)



  • 大分劳动局(日语:大分労働局)

  • 熊本劳动局(日语:熊本労働局)

  • 宫崎劳动局(日语:宫崎労働局)

  • 鹿儿岛劳动局(日语:鹿兒島労働局)

  • 冲绳劳动局(日语:沖繩労働局)




外局



  • 中央勞動委員會(日语:中央労働委員会)(国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労働組合法第19條之2、法律第25條) - 事務局(勞動組合法第19條之11第1項)
    • 事务局 - 总务課(政令第158條)、審査課、調整第一課、調整第二課、調整第三課、地方事務所
      • 地方事務所(勞動組合法第19條之11第2項) 西日本地方事務所。




所管法人


2017年4月1日厚生勞動省主管之獨立行政法人有10個中間目標管理法人與7個國立研究開發法人[6]。另外,與國土交通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共管水資源機構(日语:水資源機構)水路事業部(健康局水道課)。


中期目標管理法人

  • 勤勞者退職金共濟機構(日语:勤労者退職金共済機構)(勞動基準局)


  • 高齡、障害、求職者雇用支援機構(日语:高齢・障害・求職者雇用支援機構)(職業安定局)


  • 福祉醫療機構(日语:福祉医療機構)(社會、援護局)


  • 國立重度知的障害者綜合設施希望之園(日语:国立重度知的障害者総合施設のぞみの園)(社會、援護局)


  • 勞動政策研究、研修機構(日语: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政策統括官)


  • 勞動者健康安全機構(日语:労働者健康安全機構)(勞動基準局)


  • 國立醫院機構(日语:国立病院機構)(醫政局)


  • 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醫藥、生活衛生局)


  • 地域醫療機能推進機構(日语:地域医療機能推進機構)(醫政局)


  • 年金積立金管理運用獨立行政法人(日语:年金積立金管理運用独立行政法人)(年金局)

國立研究開發法人

  • 醫藥基盤、健康、營養研究所(日语:医薬基盤・健康・栄養研究所)(大臣官房)


  • 國立高度專門醫療研究中心(日语:国立高度専門医療研究センター)六法人
    • 國立癌症研究中心(日语:国立がん研究センター)

    • 國立循環器病研究中心(日语:国立循環器病研究センター)

    • 國立精神、神經醫療研究中心(日语:国立精神・神経医療研究センター)

    • 國立国際醫療研究中心(日语:国立国際医療研究センター)

    • 國立成育醫療研究中心(日语:国立成育医療研究センター)

    • 國立長壽醫療研究中心(日语:国立長寿医療研究センター)


2018年4月1日主管之特殊法人為日本年金機構(日语:日本年金機構)(年金局)[7]。


2016年4月1日所管之特別法律設立民間法人(日语:特別の法律により設立される民間法人)(特別民間法人)有社會保險診療報酬支付基金(日语:社会保険診療報酬支払基金)(保健局)、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日语:建設業労働災害防止協会)(勞動基準局)、陸上貨物運送事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日语:陸上貨物運送事業労働災害防止協会)(勞動基準局)、林業、木材製造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日语:林業・木材製造業労働災害防止協会)(勞動基準局)、港灣貨物運送事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日语:港湾貨物運送事業労働災害防止協会)(労働基準局)、中央職業能力開發協會(日语:中央職業能力開発協会)(職業能力開發局)、中央勞動災害防止協會(日语:中央労働災害防止協会)(勞動基準局)、企業年金聯合會(年金局)、石炭礦業年金基金(年金局)與全國社會保險勞務士會聯合會(日语:全国社会保険労務士会連合会)(勞動基準局)等10法人[8]。


特別法律設立法人(日语:特別の法律により設立される法人)有健康保險組合聯合會(日语:健康保険組合連合会)(保險局)、全國健康保險協會(日语:全国健康保険協会)(保險局)、國民年金基金聯合會(日语:国民年金基金連合会)(年金局)與船員災害防止協會(日语:船員災害防止協会)(勞動基準局)等四法人。其中船員災害防止協會與國土交通省共管。任意團體有綜合型健康保險組合聯合體綜合健康保險組合協議會。



財政


2018年度(平成30年度)一般會計中的厚生勞動省所管之歲出預算為31兆7,430億1,315萬7千日圓[2],佔全體(97兆7127億6941萬1千日圓)約三成,是國家行政機關(13府省2廳2院)中最高的一省(第二為財務省的25兆5,256億9,418萬9千日圓)。


依機關細分如下:


  • 厚生勞動本省 - 30兆9486億2916萬2千日圓

  • 檢疫所 - 108億4617萬6千日圓

  • 國立痲瘋病療養所 - 324億8477萬1千日圓

  • 厚生勞動本省試驗研究機關 - 118億7487萬5千日圓

  • 國立更生援護機關 - 83億2508萬5千日圓

  • 地方厚生局 - 167億2181萬3千日圓

  • 都道府縣勞動局 - 958億4601萬5千日圓

  • 中央勞動委員會 - 14億8526萬日圓千日圓

依機費別來看,社會保障相關費用達32兆9732億2081萬4千日圓,佔歲出預算的大部分。其中,年金給付費有11兆6852億5688萬4千日圓,醫療給付費有11兆6078億6437萬3千日圓,介護給付費有3兆0953億1997萬8千日圓,生活保護費等社會福祉費有4兆523億8504萬9千日圓。


主管的一般會計歲入預算為5210億4307萬3千日圓。其大部分是返納金5130億840萬6千日圓。


厚生勞動省管理勞動保險特別會計,並與內閣府共管年金特別會計。另外,國會、裁判所、會計檢査院、內閣、內閣府、復興廳、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及防衛省共管東日本大震災復興特別會計。



職員


2017年7月1日厚生勞動省一般職在職人數為3萬490人(其中女性8668人)[9],當中的中央勞動委員會有96人(女性30人)。


行政機關職員定員令中的厚生勞動省員額為3萬1648人(含特別職1人)[1]。本省與各外局員額由省令的厚生勞動省定員規則規定,本省為3萬1548人,中央勞動委員會為100人(事務局職員)[10]。


2018年度預算員額為特別職21人、一般職2萬2,553人,共計2萬2,574人[2]。此外,勞動保險特別會計的預算員額有8,652人,年金特別會計有442人(僅計算厚生勞動省)。一般會計預算員額細分如下。


  • 厚生勞動本省 - 3290人(含特別職19人)

  • 檢疫所 - 1,117人

  • 國立痲瘋病療養所 - 2,917人

  • 厚生勞動本省試驗研究機關 - 711人

  • 國立更生援護機關 - 682人

  • 地方厚生局 - 1,582人

  • 都道府縣勞動局 - 1万2,173人

  • 中央勞動委員會 - 102人

職員的採用試驗包含國家公務員採用綜合職試驗(研究所畢業者試驗)、國家公務員採用綜合職試驗(大學畢業程度試驗)、國家公務員採用一般職試驗(大學畢業程度試驗)、國家公務員採用一般職試驗(高中畢業程度試驗)、勞動基準監督官採用試驗及食品衛生監視員(日语:食品衛生監視員)採用試驗。


厚生勞動省一般職職員為非現業國家公務員,勞動基本權中的爭議權與團體協約締結權不受國家公務員法(日语:国家公務員法)認可。由於具有團結權,職員可依國公法規定自由成立或加入勞動組合「職員團體(日语:職員団体)」(國公法第108條之2第3項)。


2018年3月31日現在人事院登錄的職員團體有七個聯合體、6個單一體、52個支部[11]。人數2萬6,598人,組織率67.5%。組織率在13府省廳2院中僅次於農林水產省(72.6%)。現在的主要組合有全厚生職員勞動組合(全厚生)、全日本國立醫療勞動組合(日语:全日本国立医療労働組合)(全醫勞)、全勞動省勞動組合(全勞動)、東京職業安定行政職員勞動組合(東京職安勞組)、大阪勞動局職業安定行政職員勞動組合、沖縄非現業國家公務員勞動組合勞動支部、以及中央勞動委員會事務局勞動組合(中勞委勞組)等。全厚生與全醫勞另組成「厚生省勞動組合共闘會議」。另外以上2勞組與全勞動為國公勞連(日语:日本国家公務員労働組合連合会)(全勞連旗下)成員,中勞委勞組則是中立系。



刊物


厚勞省執筆、編撰的年度報告書有「厚生勞動白書」、「勞動經濟白書」、「海外情勢報告」、「工作女性實情」、「母子家庭之母親就業支援相關年次報告」、「製作基盤技術振興施策」(製作白書)。製作白書依據製作基盤技術振興基本法8條規定,收錄向國會報告的「製作基盤技術振興施策」。定期刊物有月刊『厚生勞動』[12]。



注釋




  1. ^ 此處「癌對策」的原文為「がん対策」。「癌」不是日本的常用漢字,且有使人畏懼的效果,故通常避免使用。


  2. ^ 障害者,本應作“障碍者”,在其他場合也有為避免“害”(貶義)和“碍”(非常用)而作“障がい者”的。此漢字寫法曾經引起很大爭議,其緣由是《同音汉字书写规则》。


  3. ^ 3.03.1 麻薬,即毒品。



参考文献




  1. ^ 1.01.1 「行政機関職員定員令(昭和44年5月16日政令第121号)」(最終改正:平成30年8月31日政令第246号)


  2. ^ 2.02.12.2 単位:千円。2018年度(平成30年度)当初予算 - 一般会計(内閣 「平成30年度予算書関連」 財務省)


  3. ^ 厚生労働省 政策について


  4. ^ 薬事日報(2017年1月11日)


  5. ^ 尚書/大禹謨. 維基文庫. 於!帝念哉!德惟善政,政在養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 


  6. ^ 「独立行政法人一覧(平成29年4月1日現在)PDF」


  7. ^ 「所管府省別特殊法人一覧(平成30年4月1日現在)PDF」


  8. ^ 「特別の法律により設立される民間法人一覧(平成30年4月1日現在:34法人)PDF」


  9. ^ 「一般職国家公務員在職状況統計表(平成29年7月1日現在) 一般職国家公務員在職状況統計表(平成29年7月1日現在)」


  10. ^ 「厚生労働省定員規則(平成13年1月6日厚生労働省令第3号)」(最終改正:平成30年3月30日厚生労働省令第55号)


  11. ^ 平成29年度 年次報告書(公務員白書) 「第1編第3部第6章:職員団体 - 資料6-2;職員団体の登録状況。2018年3月31日現在。


  12. ^ 厚生労働案内 厚生労働省



外部链接



  • (日文)厚生勞動省HP(厚生労働省ホームペー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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