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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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的「小憲法」[註 1],代替了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並於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目录





  • 1 內容簡述


  • 2 一般內容(条文节选)

    • 2.1 第一章 总则


    • 2.2 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 2.3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2.4 第四章 政治體制


    • 2.5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 2.6 第九章 附則



  • 3 注释


  • 4 参考文献


  • 5 外部链接


  • 6 參見




內容簡述


澳門基本法現有9章145條條文,三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含有11部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定位、組成辦法、正式語文、權利、義務、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



一般內容(条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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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1條:澳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第3條:澳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


  • 第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 第5條:澳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 第6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 第7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


  • 第8條: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第9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 第12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 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第23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第24條:澳門永久性居民和澳門居民的定義。


  • 第25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第26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第27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 第28條: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第31條: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 第32-38條:澳門居民享有通訊、遷徙、信仰、宗教、选择职业的自由,以及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


  • 第40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四章 政治體制



  • 第45條: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 第47條: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 第68條: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 第143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須釋法時,應由澳門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 第144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經澳門立法會三分之二贊成。


第九章 附則



  • 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 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注释



  1. ^ 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稱為「小憲法」很常見,例如澳門新華澳報的文章所言「……一部俗稱為『小憲法』的憲制性文件──『澳門基本法』……」、人民網地方聯報網稱「……成功落实《澳门基本法》……这部关乎澳门未来发展和进步的『小宪法』……」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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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澳門基本法


外部链接


  •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參見



  •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先前文件:
《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宪制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9年12月20日-
后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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