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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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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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天津條約》,簽訂者左起分別為花沙納、額爾金、桂良、英海軍上將西摩爾[1]

條約類型
不平等条约
簽署日
1858年6月13日(清、俄)
1858年6月18日(清、美)
1858年6月26日(清、英)
1858年6月27日(清、法)
地點
天津海光寺
簽署者
清朝桂良、花沙纳
俄罗斯 普提雅廷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1851-1858).svg列卫廉英语William Bradford Reed
英国 額爾金
法国 葛罗
締約方
 大清
俄罗斯 俄罗斯帝国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1851-1858).svg 美利坚合众国
英国 大英帝国
法国 法兰西帝国
保存處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語言
汉语、滿語、俄语、英语、法语

天津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法天津条约》,是指西元1858年 (清咸丰8年) 清朝政府在第一次英法聯軍戰敗後與俄國、美國、英國、法國在天津海光寺所簽訂的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清朝委派大學士桂良和各國代表談判並簽約。中方的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目录





  • 1 对俄国


  • 2 對美國


  • 3 對英國、法國


  • 4 天津條約臺灣開埠情形[2]


  • 5 注释


  • 6 参考文献


  • 7 参见




对俄国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天津条约



清朝代表桂良和俄國代表於6月13日簽約,共12款。


  1. 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安平舊港)、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 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3. 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4. 俄国人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5. 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6. 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對美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美國代表於6月18日簽約,共30款。



  1. 清政府若就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约,美国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2. 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毁、被劫,應准許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3.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台南安平舊港)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買辦、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漢人教授语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4. 對於傳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即“宽容条款”[註 1]。“宽容条款”的要害是,不仅外国传教士,连中国信徒也受不平等条约的保护。

  5. 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適用[註 2]


對英國、法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1. 增開牛莊(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雞籠(今基隆港)、潮州(后改汕头)、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2. 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3. 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4. 英法人士在華犯罪,享有領事裁判權。


  5. 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6. 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7. 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定:



  1. 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2. 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

  3. 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即5%)為原則。


天津條約臺灣開埠情形[2]


















































簽約國
時間
備註
俄羅斯
咸豐八年(1858)
五月初三日天津條約第三款(臺灣)
美利堅
咸豐八年(1858)
五月初八日天津條約第十四款(臺灣)
英吉利
咸豐八年(1858)
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十一款(臺灣)
法蘭西
咸豐八年(1858)
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六條(臺灣、淡水)

布羅斯(德國)
咸豐十一年(1861)
七月廿八日天津條約第六款(臺灣、淡水)
葡萄牙
同治元年(1862)
七月十八日和好貿易條約第十款(臺灣、淡水)
丹麥
同治二年(1863)
五月廿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荷蘭
同治二年(1863)
八月廿四日天津條約第二款(臺灣、淡水)
西班牙
同治三年(1864)
九月初十日天津條約第五款(臺灣、淡水)
比利時
同治四年(1865)
九月十四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義大利
同治五年(1866)
九月十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奧大利
同治八年(1869)
七月廿六日通商條約第八款(臺灣、淡水)
日本
同治十年(1871)
七月廿九日通商章程第一款(臺灣、淡水)
秘魯
同治十三年(1874)
五月十三日通商條約(一體均霑)
巴西
光緒七年(1881)
八月十一日和好通商條約第五款(一體均霑)

1861年7月英國駐臺領事郇和四度訪臺後開埠,1862年7月18日在滬尾設洋關開市。開港後,英國、荷蘭、法國、普魯士、比利時、意大利、奧大利、丹麥、西班牙、葡萄牙、美國、日本、秘魯、巴西等國商船紛紛前來貿易。臺灣清治時期除德意志帝國於1886年設館外,英國駐臺領事亦兼攝他國領事事務。[3][4]



注释



  1. ^ 美北长老会传教士、传教史学者丹尼斯在《近代传教事业的号召》一书中说,“著名的‘宽容条款'的订入条约,就是得力于卫三畏博士的,后来也订入了英国条约中。”


  2. ^ 即最惠國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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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俄天津條約

  2. 中美天津條約

  3. 中英天津條約

  4. 中法天津條約




  1. ^ Antique Prints of China. [2010-12-31]. 


  2. ^ 簡後聰. 第五章清朝後期積極治臺 表5-4 晚清負責治臺人選表 (PDF).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 ebooks.lib.ntu.edu.tw. : 177 [2018-12-07]. 


  3. ^ 096 台灣之開埠. www.laijohn.com. [2019-02-10]. 


  4. ^ riotamsui. 第十、十一節 台灣開埠與滬尾設關始末. 台灣歷史探索之旅. 2017-04-29 [2019-02-10] (中文(台灣)‎). 



参见


  • 第二次鴉片戰爭

  • 不平等条约

  • 瑷珲条约

  • 北京条约

  • 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 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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