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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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是指政府(特指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部門的首長,在政府首腦之下負責特定範疇工作,如環境、財政、教育等,負擔起政府運作的重責大任。由於在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地區,部長是內閣的構成成員,故又稱為閣員或閣臣。如國家體制為君主制,則通常稱為大臣。
其副手通稱「副部長」(副大臣)或「次長」(次官),通常可分為兩種:政治任命的「政務次長」和文官性質的「常務次長」。
目录
1 概論
2 各地情形
2.1 華人地區
2.2 英國
2.2.1 財政部
2.2.2 重大國務官位
2.3 法國
2.4 美國
2.5 日本
2.6 韓國
2.7 澳大利亞
3 相關條目
概論
「部長」一詞在英語的對應字彙為「Minister」或「Secretary」,皆用來指稱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因而議會制國家便分別將「Minister」及「Secretary」引用至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的稱銜中,并加以區分等級,如英國即是一例。而在總統制國家則多在二者擇其一,美國便是代表,但美國政府中負責外交事務的國務卿(英语:Secretary of State)在中文不譯作「國務部長」。
在總統制國家,部長通常由總統任命;在議會制地區,部長通常由立法部門按政黨議席多寡分配。
現代常見部長有:外交部長、國防部長、財政部長、內政部長等。
各地情形
華人地區
中國古代的中央政府體制為三省六部,一部之長稱為尚書。民國初期,在國務院之下置「部」,以總長為一部之長官;國民政府統一中國後,中央政府各部門首長始統稱為「部長」,而與部同級的委員會之首長則稱為「委員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部的负责人沿用“部长”的职称,与部同级的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称“主任”。
而在香港,類似地位的官職稱為「局長」(英语:Secretary、九七主權移交前稱司憲),是各政策局的第一把手,負責特定範疇工作,同時是政治任命的行政會議成員,由政府行政首長行政長官提名,經中央人民政府(中國國務院)批准後委任;在行政長官和局長之間還有三位「司長」,負責財政、法律等工作。局長與司長皆不能同時擔任立法部門議員。此外,「部長」亦是在香港為粵式酒樓經理的稱號。
英國
當稱呼內閣部門主官時,用「Secretary」(內閣大臣),正式稱銜為「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y of State for X」(中文:掌管某事務之女王陛下主任大臣),其中“X”是對應政府某部的責任範圍,例如“外交”、“内政”等。例如:威廉·黑格(William Hague)為前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其英文稱銜全稱為「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掌管外交及聯邦事務之女王陛下主任大臣),通常簡稱“Foreign Secretary”,即“外交大臣”、“外相”。
內閣大臣之下、在所屬部會中分管具體事務的政務官稱爲“Minister”(國務大臣)。此級官員有別於內閣大臣,並不屬於閣員,其責任範圍不對應政府某部,而是某部所轄的一部分事務,或部級機構下轄的會委。其正式稱銜為「Minister of State for X」(中文:某事務國務大臣),「X」對應該職務分管的具體事務。例如:尼克·赫伯特(Nick Herbert)為英國內政部的前警務及刑事司法國務大臣,則其英文稱銜為「Minister of State for Police and Criminal Justice」,通常簡稱“Police Minister”,即“警務大臣”、“警務相”。
内閣大臣的設置相對穩定,除非政府部門有增減,一般每屆政府任命的内閣大臣基本一致,而國務大臣的設置則隨著政務需要不時增減分併。
財政部
基於歷史原因,英國財政部(HM Treasury)之正副首長的頭銜不是“内閣大臣”、“國務大臣”等。由於歷史原因,財政部的責任政務官由專員委員會行使,此委員會的首席專員是“財政部第一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依照慣例擔任首相,而第二專員是“財政部第二大臣”(Second Lord of the Treasury),兼任「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通譯財政大臣,又譯“國庫卿”)。
由於近代首相需要總管政府各部事務,因此財政部的實際負責官員是財政大臣。爲了分擔財政大臣的職權,近代又設置了也具有閣臣身份的財政部首席次长(Chief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作爲副手。于兩者之下,還有具體分管金融、經濟及國庫事務的次官,則分別稱為「Financial/Economic/Exchequer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
重大國務官位
首相、財政大臣、外交大臣、内政大臣四個官位合稱重大國務官位,是近代英國政府最重要的四個官職。此外,還有“首席内閣大臣”(First Secretary of State)的官職,是名義上的各大臣之首,但不是重大國務官位之一。
法國
與英國相反,法國將「Ministre」作為部門主官的稱銜(資深者可加‘Ministres d'État’國務部長之榮銜),例如法國國防暨退伍軍人事務部長的正式稱銜為「Ministre d'État, ministre de la Défense et des Anciens combattants」。
當稱呼部門分管具體事務的副手時,使用「Secrétaires d'État」(中文:國務秘書)。例如:多米尼克·布斯洛(Dominique Bussereau)為法國交通事務國務秘書,則其則其法語稱銜為「Secrétaire d'État chargé des Transports」。
美國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內閣(the Cabinet)成員由美國總統任命。各部首長之稱銜使用「Secretary」(秘书),正式稱銜為「Secretary of something」。
在華語圈,掌管 Department of State (美國國務部) 的 Secretary (部長) 一般譯為「國務卿」,其他部的主官一般譯為「部長」
部門副主官則在稱銜前加「Deputy」一字,例如美國國務部副部長的正式稱銜為「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日本
日本在律令制時代設有「大臣」,為太政官體系中的高階官員,如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等。明治維新後,日本實施內閣制度,「大臣」轉變成為現今的意義,即對中央行政機關首長的稱呼(其正式名稱為國務大臣),如外務大臣、文部科學大臣等,以及各類事務擔當大臣。此外,在明治憲法實施期間,還有為服務皇室而設、不屬內閣成員的內大臣與宮內大臣。
日本的國務大臣雖然與英國的國務大臣同樣譯作「Minister of State for something」,但前者具有內閣閣員身分,職級也等同於部長,後者則非。在日語中,常將英國的國務大臣譯作「某事務擔當大臣」。
韓國
大韓民國政府各部門的首長和副首長,分別為「朝鮮語:장관/長官 Janggwan */?」和「朝鮮語:차관/次官 Chagwan */?」。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部長”稱爲“Minister”,自從50年代實行雙層内閣制度開始,政府部長分爲資深的“内閣部長”職位和其他部長職位。内閣部長參加内閣會議,各内閣部長分別對應政府各部,而其他部長的職責是協助内閣部長,或分管内閣部長責任範圍内的某一方面。非内閣閣員的其他部長也稱爲“外閣”(Outer Ministry)。内閣部長、其他部長以及級別更低的政務次長(Parliamentary secretary)共同構成執政政府,並參加聯邦行政會議。
相關條目
- 不管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