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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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合法经营权的登记凭证。




目录





  • 1 各国情况

    • 1.1 中华民国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 参考文献




各国情况



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户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既是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取得的凭证(即证明其所有制性质),也是经营资格取得的凭证。营业执照按照工商局颁发情况可分为: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其上标明的“企业类型”可细分为:
    • 全民所有制

    • 集体所有制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企业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独资)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


  •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登记,该《条例》迄今有效。[1]
    • 私营独资企业

    • 私营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登记,其载明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
    • 普通合伙

    • 特殊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外商投资合伙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 营业单位


    •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例如分公司




历史上的版别包括:


  • 1988年版

  • 1995年版

  • 2001年版,营业执照均去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 1988年版

  • 2006年版

  • 2014年版:增加了二维码。[2]采取“竖”式版面,正本A3幅面,副本A4幅面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3]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2000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

  • 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工商外企注函(2006)28号《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6]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9]

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该企业(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就丧失了经营资格,只能在清算范围从事活动。[3]



参考文献



  1. ^ 杨积堂: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存与废


  2. ^ 广州白云区首张新版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发出 来源: 《南方日报》2014-01-06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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