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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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中文语境特有的词汇,在英文使用国家被称为禁止的药物英语:prohibited drugs),指法律层面禁止的药物。


毒品的定义并不是砒霜、敌敌畏、氰化物等等这类剧毒物质(那些应该叫做毒药),而是特指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或成瘾性)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物。


兩岸三地立法限制視為毒品的藥物許多並沒有生理的成癮性,例如LSD。但是沒有生理成癮性並不代表沒有心理成癮性,而心理成癮性不一定比生理成癮性更易處理。禁止这些药物的另一大原因是其具有致幻效应而可能导致使用者的行为变得无法预测。


醫學、社會學等學術界也會把烟酒的使用称为娱乐性用药(也就是說在學術上,烟酒與毒品的差別只是法律層面合法與非法的差別),因為菸酒同样有強烈成癮性,并能给人体带来重大傷害。尤其是香烟有效化學成分尼古丁的成癮性並不亞於很多法律層面禁止的毒品。




目录





  • 1 定义

    • 1.1 台灣


    • 1.2 中國大陸



  • 2 主要产地


  • 3 使用


  • 4 成瘾性


  • 5 危害


  • 6 管制

    • 6.1 对贩毒罪设置死刑的部分政體


    • 6.2 台灣


    • 6.3 中國大陸



  • 7 相關言論

    • 7.1 倡導者


    • 7.2 反社會性



  • 8 管制藥品合法化爭論(部分藥物)

    • 8.1 品种合法化


    • 8.2 管制下的合法化



  • 9 參見


  • 10 参考文献


  • 11 外部連結




定义



台灣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義: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 第1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 第2級:罌粟、古柯、大麻、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 第3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K他命及其相類製品。

  • 第4級:速可巴比妥、阿普唑仑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中華民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中國大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毒品是指鸦片、海洛英、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


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分别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主要产地




海洛因生产地区地图


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交界处的“金新月”,缅甸、老挝和泰国交界处的“金三角”,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交界处的“银三角”,尼日利亚和加纳交界处的“黑三角”为世界四大毒品原植物种植地。“金新月”的海洛因主要贩卖到俄罗斯、欧洲和伊朗,“金三角”的海洛因主要贩卖到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日本和澳洲,“银三角”的可卡因主要贩卖到美国、加拿大和欧洲,“黑三角”的可卡因主要贩卖到欧洲。朝鲜的毒品很多在中国东三省泛滥,据说每个集体农庄都被划出125英亩土地种植罂粟。数据表明朝鲜每年生产40吨鸦片,是世界第三大鸦片出口国和第六大海洛因出口国,年出口毒品收入5亿美元[2]。就目前趨勢及毒品類型,特別是化學合成類之毒品,僅需適當材料及步驟即可製成,例如安非他命。



使用


究其使用方法主要分以下幾種使用方式:



  • 靜脈注射(部分毒品屬於管制性麻醉藥品,需在醫生處方下的醫療行為使用,例如癌末病患的止痛)

  • 直接口服

  • 吸食毒品揮發氣體(含煙捲)

  • 加入食物或飲料中


成瘾性




一些药物的成瘾性与有害性(来自柳叶刀,数据未必可靠。)



長期使用毒品会造成對毒品的耐受性,也就是說身體需要使用更大的量,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當不再使用该毒品後,身體会出現戒斷症狀(脱瘾反应)。海洛因可以给人带来强效的镇痛效果,因此若長期使用海洛因,停用24小時內,就會出現海洛因戒斷症狀,如:流眼淚、流鼻水、打哈欠、全身骨頭痠痛像螞蟻在咬、腹瀉、嘔吐、焦慮不安與失眠等症状。并非所有毒品都會导致戒斷症狀。


在成功戒除毒品之後,身體的戒斷症狀也会消失,而對毒品的耐受性會逐漸回復到未吸食前的劑量。此時,若依然照著戒除前的大劑量吸食,可能因吸食過量暴斃[3]



危害





酒精和煙草等合法藥物造成的傷害未必小於非法藥物,根據一項2010年請藥物傷害專家進行的評比顯示,酒精是最為危險的。圖中最高可能的傷害度定為100,並以此定所有藥物的相對傷害度;而淺藍色的部份為某種藥物對他人的傷害,深藍色的部份為該藥物對使用者自身造成的傷害。


毒品除了造成身體危害外,還有容易防範的共用針具及難以防範的危險性行為、會大幅增加愛滋病病患人數、吸食毒品的金錢消耗造成的犯罪率上升、吸毒者轉為販毒者增加毒癮人數及吸食毒品後精神狀態不佳增加的社會危險。贩售毒品还是阿富汗塔利班和盖达组织、意大利的黑手党、俄罗斯和墨西哥的黑幫、哥伦比亚的反政府武装最大的收入来源,对于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合法毒品對社會危害也很大,例如酒精及二手菸對社會的危害高於不少非法毒品。


在戒毒困難的情況下,許多國家的政府乾脆提供免費針具給吸毒者,至少可以大幅降低愛滋病造成的巨額成本,但是在雜交派對提供免費保險套及愛滋預防性投藥則無用(因為保險套會顯著降低快感,而預防性投藥需要長期服藥且副作用較難忍受);荷蘭在禁止搖頭丸的情況下,同時允許公開販售測試搖頭丸成分的產品,在無法全面禁止搖頭丸的情況下,讓使用者自行淘汰品質差的搖頭丸。有不少國家也會提供免費或低價美沙酮代替鴉片類毒品,瑞士甚至直接提供海洛英給成癮者,減少吸毒者的經濟負擔及衍生的犯罪問題。也有不少國家提倡使用含有尼古丁的貼片或口香糖,可以減少二手菸對他人危害,也可以讓菸癮者解癮時僅受到尼古丁的危害、而不會受到菸草內其他物質的傷害。



管制



对贩毒罪设置死刑的部分政體



  •  中国大陆


  •  越南


  •  泰國


  •  印尼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


  •  伊朗


  •  沙烏地阿拉伯


  •  伊拉克


  •  阿联酋


  •  巴基斯坦


  •  孟加拉国


  •  臺灣


台灣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對毒品的分類,最新版本为2002年1月23日修正。(详见下表)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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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國大陸《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4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有關毒品犯罪的刑事規範,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條至第357條,名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机构改革并入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于2007年10月11日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下表显示)






相關言論



倡導者



  • 佛洛依德將古柯鹼作為一醫療用藥物,但他在缺乏證據下宣稱古柯鹼無害,並造成好友深染毒癮。


  • 連橫與其妻皆為日据台灣政府登記的阿民(即有吸食鴉片癮的人民),連橫並曾在台灣日日新報上撰寫「《鴉片有益論》」,造成其在台灣漢文界無法立足而遠奔中國大陸。


反社會性



  • 朱學恆分享其和社工洽談的經驗,毒品循環會迫使毒品使用人重複的偷、騙、搶金錢,並讓身旁的家人及親友對其失去信心,最後遠離成瘾者[4]


管制藥品合法化爭論(部分藥物)



品种合法化


  1. 目前世界各地都有毒品合法化的爭論,其中在全世界幾乎是合法毒品的有菸草及酒精,而大麻在有些國家也是等同合法。

  2. 供應毒性較低的毒品予以成癮者比較沒有爭議,最主要的例子是利用尼古丁貼片或口香糖來協助戒煙(相較於香菸的其他成分,尼古丁雖然成癮性強,但對身體的傷害少一些)及利用美沙酮替代海洛因。

  3. 毒品的合法與否,其實跟近代當權者及主流社會是否使用有關,社會邊緣人使用的都很容易被列為毒品,而主流社會及當權者會使用的菸酒就不會被列為毒品。要禁止鴉片的阻力就很小,因為當初喜好吸食鴉片的華裔在西方國家是邊緣人,而亞洲的華人掌權者也都認為鴉片該禁絕。


管制下的合法化


  1. 爭論的內容除了是否合法外(例如大麻),也有使用場合的爭論(例如菸草)。

  2. 其中大麻引起最多爭議,一直有大麻的傷害是否比菸酒輕微的爭論。有些人認為大麻比菸草安全(但也有人指出吸大麻煙對身體的傷害比吸煙大[5]),也有一些人表示大麻會傷害腦袋(但也有人指出酒精也會傷害腦袋),也有人以統計數據指出吸大麻者容易嘗試更危險的毒品(但也有人認為大麻合法化可以有效減少這問題)。

  3. 許多研究結果顯示,對於一些疾病的治療,大麻的副作用比起許多合法藥物只低不高(前提是不採用吸菸的方式吸食大麻)。

  4. 也有人指出,毒品所造成的問題中,有一部份必須歸咎於將毒品視為非法的後果,如果毒品合法化並善加管理,則問題會少很多。(如頒佈禁酒令反而會幫助黑幫、也會增加假酒,應該只針對酒駕及酗酒等有害行為禁止及輔導)持這種主張的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6]

  5. 菸草一直是一種高成癮性、又會傷害旁人的毒品,可是因為大量的使用者而使得管制嚴格程度遠低於其害處,香菸因此而成為全世界傷害性最強的毒品;好消息是近來美國主流社會、高學歷者及當權者的抽菸率已經大降,菸草已經漸漸的成為邊緣人才在用的毒品,因此對於菸草的限制已經越來越嚴格。不過相反的,吸大麻的人反而比抽菸的多。

  6. 荷兰可以合法拥有少量毒品 。荷兰对消费和持有大麻的政策可追溯到1976年。当时,荷兰把毒品分为硬毒品和软毒品。硬毒品如海洛因、可卡因和安非他命,它们对公众健康构成难以承受的威胁;软毒品如大麻。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向人们提供一个有管理的出口,减少人们接触街头软硬毒品贩的机会。起初,人们可以合法拥有30克以内的大麻。现在,荷兰有关毒品的法律中允许吸食者合法拥有5克毒品[7]


參見


  • 管制药品

  • 娱乐性用药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2. ^ 朝鲜毒品攻陷东三省. 共识网. 2011-1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3. ^ 台灣在2007年7月曾經發生2天之內9名減刑之毒犯因吸毒過量致命的事件,減刑第二天全台9毒販吸毒暴斃-TVB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7-11-03.


  4. ^ 真相總是傷人:毒品循環是如何運作的 - 東網即時


  5. ^ http://www.epochtimes.com/b5/6/3/27/n1267689.htm


  6. ^ 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提出使毒品合法化作為毒品問題的解決之道。貝克教授在他的文章《越來越多人能夠接受毒品合法化的想法了》以及《應該讓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嗎》中,用美國當初以修改憲法的方式來結束禁酒政策的做法類比,認為應該沿用解除禁酒令的模式,讓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同時,再利用課稅和重罰雙管齊下的辦法,將吸毒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範圍。《毒品合法化悖論--質疑毒品交易市場化理論》,http://news.sohu.com/67/35/news145713567.shtml


  7. ^ http://news.sina.com.cn/w/2008-07-02/132115858158.shtml



外部連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 中華民國行政院 民國105 年3月26日院臺衛字第1040014011 號公告.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

  • 戒毒資訊網(中華民國)

  • 保安局禁毒處(香港)

  • 地圖會說話-鴉片

  • 常見的毒品介紹


  • 上癮五百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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