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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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需要擴充。(2011年12月17日) |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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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正犯與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
-罪數- 想像競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
刑罰論 |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
-保安處分-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稱為有期徒刑,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區称为有期监禁,在日本國及大韓民國稱為有期懲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国家或地區对于这种刑罚的执行有所不同。澳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目录
1 中華民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3 香港
4 澳門
5 日本
6 参见
7 参考文献
8 外部連結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在第35條,有期徒刑比死刑及無期徒刑輕,比拘役及罰金重。在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对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见第78条),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51: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五年。(也就是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香港
在香港,各項罪行均會在立法時設定其監禁上限,如非法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但亦有罪行沒有設定其監禁上限(即理論上可以判終身監禁),也有罪行只可判處終身監禁。例如《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謀殺”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
澳門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39條[1]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的「徒刑」就類似中華民國及中国大陆的有期徒刑。《澳門刑法典》第41條規定:
- 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為1個月,最高為25年。
- 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為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30年。
-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日本
依據《日本刑法》第九條規定,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同法第12條規定,有期徒刑的範圍是1個月以上20年以下。同法第14條規定,有刑徒刑最多可以加重至30年,最輕可以減輕至1個月以下。而死刑(絞刑)則是最高刑罰。
参见
- 各国监禁率列表
参考文献
^ 印務局. 《刑法典》. bo.io.gov.mo. [2017-09-03].
外部連結
維基詞典中與有期徒刑有關的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