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荷蘭統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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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屬)福爾摩沙 Nederlands-Formos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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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年-1662年 | |||||||||
荷蘭東印度公司旗 荷蘭東印度公司徽章 | |||||||||
荷蘭時期的地圖 | |||||||||
地位 | 荷兰殖民地 | ||||||||
首都 | 熱蘭遮城 | ||||||||
常用语言 | 荷蘭語(官方)、西拉雅語 | ||||||||
宗教 | 基督新教 | ||||||||
台灣長官 | |||||||||
• 1624年–1625年 | 孫克 (首) | ||||||||
• 1656年–1662年 | 揆一 (末) | ||||||||
历史时期 | 大航海時代、舊帝國主義 | ||||||||
• 雷約生占領澎湖 | 1622年 | ||||||||
• 孫克建立商館 | 1624年 | ||||||||
• 濱田彌兵衛事件 | 1628年 | ||||||||
• 拉美島事件 | 1636年 | ||||||||
• 雞籠之戰 | 1642年 | ||||||||
• 郭懷一事件 | 1652年 | ||||||||
• 鄭成功攻台之役 | 1661年-1662年 | ||||||||
• 揆一向鄭成功投降 | 1662年2月1日 | ||||||||
• 清荷聯軍 | 1663年 | ||||||||
货币 | 西班牙銀圓[1][註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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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
荷蘭統治臺灣時期為1624至1662年間,荷蘭人與聯合東印度公司於南臺灣歷時38年的殖民統治,影響力遍及整個臺灣西部。若將澎湖群島與臺灣本島兩者視為一體,則可視1622年荷蘭人建風櫃尾城堡為本時期的開端。
此時正逢地理大發現,歐洲強權紛紛前來東亞貿易,並建立殖民地,而荷蘭人為建立能與明朝、日本貿易的據點,遂於1624年佔領臺灣。在荷蘭人據臺以前,臺灣本島未有嚴格定義的漢人移民[註 2][註 3],大多數皆為短期僑居的漢人。荷蘭殖民當局為了開墾土地而急需勞動力,又缺乏本國移民發展殖民地,便招引大量漢人移民臺灣。當時荷蘭人為漢人建立了適合移居的環境,漢人雖然最多不過萬人,但也提供了經濟發展所需的勞動力,而臺灣經濟就在荷漢相互依賴之下快速成長,因此有學者稱其為共構殖民[6]。
在原住民的統治方面,起先荷蘭人以發展貿易為重,無力擴張。等到1635年起,荷蘭殖民當局對外貿易開始穩定,才發起征服行動,與麻豆社原住民部落訂定麻豆協約,確立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封建關係[7]。荷蘭人透過定期召開的地方會議(荷蘭語:landdag),維繫雙方的封建關係,並任命原住民首長,確立原住民社會的正式領袖[註 4],以協助荷蘭人推行政令。透過地方會議,荷蘭人也將原本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彼此攻伐的原住民部落,統合成互相聯盟的聯合村(荷蘭語:Verenigde Dorpen),置於荷蘭主權之下[9]。荷蘭人便藉由攻擊聯合村的敵對部落,讓原住民出草,使得雙方的關係更為緊密[10][註 5]。
1640年代以後,臺灣殖民地的行政支出不斷地暴漲,收入也逐漸從轉口貿易轉移到本地稅收[11]。為此,荷蘭人開始新增各種稅收,加上1650年後許多農民賴以維生的甘蔗業開始衰退,漢人對於荷蘭人的統治越來越不滿,引爆了郭懷一事件。事件平息之後,荷蘭人並沒有更改整個殖民地的結構,依然以剝削漢人勞力為經濟發展基礎[12]。之後鄭成功崛起於福建沿海,為荷蘭人創建的荷漢殖民地帶來新的變數,鄭成功於1661年進攻臺灣,翌年荷蘭人為其所擊敗,退出臺灣。
目录
1 背景
1.1 史前臺灣
1.2 前來東亞
1.3 穩固地位
1.4 荷蘭盛世
1.5 統治結束
1.6 重佔雞籠
2 族群
2.1 荷蘭人
2.2 漢人
2.3 日本人
2.4 原住民
3 政治
3.1 政府組織
3.2 封建制度
3.2.1 地方會議
3.2.2 年貢
4 軍事
4.1 軍政
4.2 火器
4.3 船艦
5 經濟
5.1 農業
5.2 獵鹿
5.3 捕魚
5.4 海外貿易
6 文教
6.1 文化改造
6.2 基督教教育
6.3 語言紀錄
7 反荷蘭行動
7.1 麻豆社
7.2 新港社
7.3 漢人
8 歷史意涵
9 荷蘭式閩南語辭彙
10 參見
11 腳註
12 引用文獻
13 參考書目
14 外部連結
背景
臺灣歷史、臺灣歷史年表 | |||||||||||
史前時期 大肚王國 | |||||||||||
荷治 1624-1662 | 西治1626-1642 | ||||||||||
明鄭時期 1662-1683 | |||||||||||
清治時期 1683-1895 | |||||||||||
日治時期 1895-1945 | |||||||||||
戰後時期 1945 迄今 | |||||||||||
其他政權 流求國 - 高山國 - 大肚王國 - 大龜文 - 卑南王 - 斯卡羅 元治澎湖 - 明治澎湖 - 荷治雞籠 魍港十寨(諸羅外九莊)- 大明永和 - 林氏順天 - 陳氏天運 鎮海光明 - 張氏天運 - 戴潮春政權 臺灣民主國 - 鐵國山 - 大靖政權 - 大明慈悲國 臺中地區治安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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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史料 臺灣史 -東亞史 - 世界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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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主題首頁 | |||||||||||
15、16世紀,西歐基督教國家困於鄂圖曼土耳其帝國的陸路封鎖,積極向外擴張勢力,開闢往東亞的新貿易航路,因而發現美洲新大陸、好望角新航路,進而縮短了亞洲與歐洲的距離,世界從此進入海權時代。西歐各國競相到世界各地從事探險、殖民、貿易、傳教活動。在海權爭霸的國際環境下,臺灣被迫走入新的歷史時期。
17世紀初,西方重商主義國家也開始注意臺灣。此時遠東海面已成為歐洲三國角逐的形勢:租得明帝國之澳門的葡萄牙、殖民菲律賓呂宋島的西班牙、佔據爪哇的荷蘭,在遠東海面展開商業和殖民的競爭。西歐勢力東移的同一時期,正值明帝國政府結束了鄭和「七下西洋」的行動,逐漸關閉起國門對外實行海禁政策時期,倭寇及海盜(或稱為擁有武裝的「海商集團」)因走私貿易利潤豐厚,而在明帝國東南沿海一帶積極活動,甚至公然挑戰明帝國的統治權威。
史前臺灣
1543年,葡萄牙船隻在經過臺灣海峽時,有個船員偶然遙望,發現一個青蔥翠綠的海島,禁不住喊出「Ilha Formosa(葡語:美麗島)」,就這樣,這個「福爾摩沙」(Formosa),就成了西方世界對臺灣這個島嶼的稱呼[13]。然而,葡萄牙人雖是最早抵達東亞的歐洲探險者,但是與臺灣之間僅止於用鴉片與銀圓交換臺灣原住民的物品,並不打算進一步殖民。
在當時,臺灣除了少數漢族移民之外,早已有南島民族系原住民的存在,這些使用南島語系的臺灣原住民族群分佈於臺灣全島。他們雖然同屬南島馬來民系,但是並非同一種族。這些原住民族各有不同的語言與風俗習慣,構成獨立而不相隸屬的部落社會。由於不同的語言、風俗習慣、居住區,這些原住民族可能是在不同時間,從不同地方搬遷而來。因為分成許多族群,原住民族在臺灣始終未能建立統一全臺的政權,僅有些地方政權,如台中附近的大肚王國,屏東到臺南一帶的瑪家王國和恆春半島上的大龜文王國。
由於適當的地理位置,臺灣成為倭寇或海盜的整補地及避風港。倭寇或海盜在明帝國沿海劫掠,遇到官兵追擊,就逃至澎湖群島,然後再到臺灣。官兵雖會追至澎湖,但甚少窮追到臺灣(明將只有沈有容曾跨海追至安平,並「盡殲群倭」)。關於當時臺灣的情景,學者多參考《東番記》,為最早對於臺灣的相關記載。
前來東亞
荷蘭獨立戰爭爆發後,荷蘭人成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發動一連串戰爭,以奪取西班牙、葡萄牙於東亞的殖民地。後來荷蘭人在雅加達、安汶、平戶等地陸續開設商館,惟與中國貿易進展不順。1604年,韋麻郎打算進攻澳門,以作為與明朝貿易的基地。因被葡萄牙人擊退,韋麻郎轉而趁明軍無汛兵防守時,佔領澎湖。但明軍將領沈有容率兵到澎湖,要求韋麻郎離開。韋麻郎迫於此壓力下,且無法順利與中國貿易,因而離開。此事件留有《沈有容諭退紅毛番韋麻郎等》碑,今仍豎立在澎湖天后宮中。
1622年,柯恩總督獲知西班牙人意圖佔領臺灣,遂派雷約生(荷蘭語:Cornelis Reijersen, c.1590 - 1632)率領600人進攻澳門,若失敗則轉往澎湖或臺灣設立貿易據點。只是葡荷澳門戰役荷軍遭西班牙、葡萄牙聯軍頑強抵抗,損失慘重,雷約生遂轉佔澎湖,並在風櫃尾築城[14]。雷約生到福州見福建巡撫商周祚,希望與中國貿易。商周祚私下答應雷約生,只要撤出澎湖,就允許他們在台灣貿易,但雙方一直無法取得共識。
1624年南居益上任福建巡撫後,打算硬逼荷蘭人退出澎湖,派兵包圍了風櫃尾城。經過八個月激戰、雷約生多次請辭,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馬丁努斯·宋克來接應,而明朝從四千人增兵到一萬人。經李旦介入協調以後,荷蘭人和明朝達成協議,同意摧毀風櫃尾的要塞和砲台,轉進至不屬於中國版圖的臺灣島,明朝亦不干涉荷蘭對臺灣的佔領。[15]李旦之所以積極介入,原因之一是為了解除荷蘭人佔據澎湖後,不准中國商船到馬尼拉貿易的困境。[16]
1624年8月26日,荷軍撤出澎湖轉往台灣。荷蘭東印度公司乃於不受明朝政府管轄的福爾摩沙(今臺灣)大員(今臺南市安平區),建立臺灣史上第一個統治政權。
根據中央研究院院士杜正勝與曹永和的研究:「明朝雖實施海禁,但臺灣不只明朝不管,甚至也不屬任何國家管轄,所以走私船早在當時就在基隆、安平與淡水會合明朝、日本與西班牙、葡萄牙與荷蘭的商船。...根據荷蘭史料,當時東印度公司指揮官萊爾森於1622年到福州談判,明朝官員為了勸誘他們撤出澎湖,建議他們到澎湖以東,一座不屬於明朝的島嶼,也就是臺灣,間接同意明朝船隻到大員(今安平)與之通商。...當時明朝官員向萊爾森說:「你不知道大員怎麼去,我們派船帶你去」。這段史料,顯見明朝福建官員知道臺灣,但不以臺灣當作屬地。而同樣年代,明代的史料記載的是,官員軟硬兼施,並請海商李旦居中協調,荷蘭的新任長官宋克,才在1624年拆除澎湖城堡的建材,搭乘熱蘭遮城號商船,來到大員上岸,宋克也成為荷蘭建立臺灣政權的首任長官,他也在大員建立熱蘭遮城。[17]。
新任長官宋克首先在北汕尾(今臺南四草)建立簡易的商館,並於1625年,在大員一鯤鯓(今臺南安平區)築熱蘭遮城,以此作為統治臺灣的中心。這是臺灣躍上國際舞台的開始,也為外來政權佔領的開始[18]。
穩固地位
在臺江內海附近的平原上,有四個主要的西拉雅村莊,分別為新港社、蕭壠社、麻豆社、目加溜灣社。荷蘭人與新港社結盟,但是新港社係其中最弱小的村莊,經常會被最強大的村莊——麻豆社所攻擊。雖然荷蘭人數次支援新港社對抗麻豆社,1629年卻爆發了麻豆溪事件,徹底打擊荷蘭人的威望[19]。當時大員當局的士兵還不到400人,無法戰勝麻豆,加上受到濱田彌兵衛事件波及,對外貿易受挫,讓巴達維亞當局不願增援[20]。1630年,大員當局只得先進攻麻豆社的同盟村——目加溜灣社,並和麻豆社暫時休兵。
到了1635年9月,巴達維亞當局同意增援臺灣;同時麻豆社、蕭壠社爆發了瘟疫,村內不少勇士都染病而死[21]。大員當局認為這是好時機,聯合新港社於11月23日攻入麻豆社,並簽訂麻豆協約,又於聖誕節之役擊敗塔加拉揚社(Taccariang,約在今高雄一帶)。荷軍乘戰勝的餘威,擊敗了其他敵對村莊,如蕭壟社、小琉球社等等,其他南臺灣的部落也陸續臣服。這一連串的勝利確立了荷蘭人的威勢,到1636年底,共有57座原住民村莊服從荷蘭人[22]。
荷蘭盛世
1636年起,因赤崁附近的鹿群大量減少,大員當局遂開放漢人前往北邊捕鹿。此時虎尾壠社係有名的梅花鹿棲息地,不少漢人走私團體居住於此,並和原住民從事鹿皮交易。虎尾壠漢人為了排除新來漢人的競爭,便聯合虎尾壠原住民反抗荷蘭人,並殺害前來捕鹿的漢人[23]。大員當局分別於1637年及1638年進攻虎尾壠,不過虎尾壠社依然敵視大員當局,甚至殺死了3位荷蘭人[24]。1642年,荷軍進攻虎尾壠社,殺死了之前襲擊荷蘭人的30人,自此之後虎尾壠社不再反抗。此後,大員當局有鑒於虎尾壠社的敵意出自漢人煽動,遂禁止漢人定居於原住民部落,並要求原住民搜補非法居住的漢人[25]。
荷蘭佔領南臺灣後,西班牙人亦佔領北臺灣,開啟其統治。然而1637年起,西班牙人開始削減在台軍力,並從淡水撤出。時任總督的安東尼·范·迪門探悉此消息以後,乃於1642年派艦攻佔雞籠,趕走了西班牙人。荷蘭人征服北臺灣後,目標轉為完全征服西部平原的原住民,以連通臺灣南北的道路。1644年,荷軍征服北臺灣其餘不肯服從的部落,並南下打通陸路。荷軍在路上為隸屬大肚王國的水裡社及半線社所攻擊,不過仍順利抵達大員[26]。1645年1月,荷軍進攻大肚王國內的反荷部落,大肚王國只得於4月正式降服[26],至此全西部平原皆服從荷蘭人的統治。
統治結束
自1650年起,鄭成功於福建沿海崛起,為了籌措和清朝抗衡的軍費,他派遣大量商船前往日本及東南亞貿易,與荷蘭人競爭。1652年爆發郭懷一事件,因為起事規模過大,就有傳言鄭成功在暗中操縱[27]。雖然荷蘭人判斷只是謠言[28],仍然很擔心鄭成功的威脅。荷蘭人為了打擊鄭成功,開始在海上扣押鄭氏商船,鄭成功則禁止雙邊貿易作為報復[29]。
1657年,揆一派何斌和鄭成功交涉,雖然鄭成功答應恢復通商,何斌卻暗中替鄭成功在臺灣徵稅[30],直到1659年大員當局發現此事,何斌便投奔鄭成功。何斌逃亡讓臺灣陷入恐慌,到處都謠傳鄭成功即將進攻,許多漢人開始收拾財產、攜帶家眷返回中國大陸[31]。1661年,鄭成功進攻臺灣,很快就拿下普羅民遮城,並包圍熱蘭遮城。1662年,鄭軍奪下大員的制高點—烏特勒支碉堡,荷蘭的大員當局自知已無力再戰,只得退出臺灣。
重佔雞籠
荷蘭人為鄭成功所擊敗後,遂與清朝合作對付鄭氏王朝,以奪回臺灣。1663年清荷聯軍進攻金門、廈門,鄭成功的繼承者鄭經寡不敵眾,退守銅山。荷軍雖然得勝,但清軍卻未協助進攻臺灣,讓荷蘭人的期望落空。
1664年,荷蘭人出兵佔領雞籠,並於此地發展貿易,鄭軍隨後也於1665年進駐淡水,與荷軍對峙。然而雞籠不但補給困難,貿易也始終無進展,1667年東印度議會以損失荷蘭盾八萬元為由,裁決撤出雞籠,翌年7月將所有公司職員接回巴達維亞,自此荷蘭人徹底放棄奪回臺灣。
族群
荷蘭人
一般上皆稱當時的殖民者為荷蘭人,不過荷蘭東印度公司招募職員時,其實包含許多歐洲民族,外國人以受雇為士兵的德意志人為最多[32]。駐臺灣的職員需簽署三、五或十年的工作契約,期滿後通常在加薪、升遷的條件下續約。簽約職員必須遵守公司規定,譬如不能私自經商,公司商務員才允許從商。職員私下貿易被查獲,將受懲處並沒收貨物。除了職員之外,還有少數未續約而成為自由市民的人,但公司也有權管制,甚至限定他們的貿易範圍[33]。在荷蘭社群中,亦有身分等級的差別,公司的高階職位只保留給荷蘭共和國的高階市民,低階職位例如士兵、水手、工人多由外國人擔任。高階荷蘭市民普遍鄙視低階群體,並透過體罰控制其紀律[34][註 6]。
漢人
1623年在荷蘭人還未統治臺灣時,大約有1500名漢人於臺灣嘉南平原生活或僑居,大部分都是來捕烏魚,或向原住民收購鹿製品,因此這些人都是短期居留,並未建立適合開墾的殖民地[35]。荷蘭人設立商館後,發現臺灣土地肥沃,打算招募漢人於赤崁建立墾殖區,然而漢人農民經常遭受原住民的攻擊,因此在臺灣定居的漢人仍然不多。直到1635年到1636年間普特曼斯戰勝原住民,簽訂麻豆協約,特別要求原住民不得傷害漢人[36],並實施許多鼓勵發展農業的政策,才確立了漢人在臺灣的墾殖區。原本移民臺灣的漢人只有男性,直到1646年加隆長官提供免什一稅優惠,鼓勵漢人帶家眷前來,才有女性移民[37]。又因中國大陸處於明、清朝代交替的動盪時期,有很多漢人為了躲避戰亂,移民潮掀起高峰,1659年以後,漢人人口成長至25000到30000人[37]。
1640年代起後,漢人社群中開始產生一群叫做頭家(荷蘭語:cabessa)的階層,成為大員當局諮詢政策的對象,並負責調解、仲裁漢人彼此的糾紛[38]。這些頭家與福建的大商人有很密切的關係,又會參與公司在臺灣的經營事業,因此荷蘭人在財政或行政上都很仰賴這群人[39]。
日本人
在荷蘭人還未統治臺灣時,已有日本商人與漁民常住於大員等地。1626年,西班牙人繪製的「臺灣的荷蘭人港口圖」上標示,日本人有106人居住在熱蘭遮城旁邊的街市上[40]。普羅民遮城附近也有日人聚居[41]。臺灣的鹿皮貿易在德川幕府的鎖國政策實行前亦由日本商人所獨佔[42]。1625年後,荷蘭當局頒令禁止僑居日本之中國商人來大員經商,且對日本人自福爾摩沙輸出貨品課徵什一稅。此舉引發日荷關係緊張,終至演變為濱田彌兵衛事件,造成1628年日方終止與荷方貿易。經雙方多次交涉,1632年才恢復貿易[41]。除貿易衝突外,荷日雙方亦曾在臺灣爭奪司法管轄權。日方僑領曾宣稱擁有日本天皇授予對日本人之司法管轄權,因而與荷蘭當局發生衝突。荷方認為此舉侵犯其對福爾摩沙的主權,然常因避免荷日關係惡化最後予以部分退讓[41]。
原住民
當時原住民部落,除了大肚王國及瑯嶠、瑪家等排灣族部落以外,社內少有絕對的統治者。原住民係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而有一群約定成俗的長老,或是精於作戰、狩獵的人物,作為村社對外交涉的代表[8]。
荷蘭人統治臺灣後,藉由地方會議來挑選受其征服的各社首長,候選人來自社內長老[43],首長職權除執行當局政令之外,亦需協助宣教士推動教育事業。首長人數依村社規模而有所不同,如大社3位、中社2位、小社1位,首長若是年紀過大,荷蘭人也會多選1位首長以輔助[44]。首長原則上一年一任,大多數人都能連任,荷蘭人亦會考量首長之品行、能力、健康、個人意願而更換人選[44]。
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原住民部落都未被征服,因此大多數原住民部落仍保有自身的自治權。
政治
政府組織
臺灣雖然是荷蘭東印度公司之殖民地,但在法律上卻是荷蘭共和國以公司為代表之荷蘭屬邦,並由臺灣長官與臺灣議會(荷蘭語:Raad van Formosa)所組成之臺灣領邦政府(荷蘭語:Formosanse Landtregeringe)治理[45]。政府以臺灣議會為最高統治機構,由臺灣長官,長官副手、最高階軍官、2位上級商務員擔任議員。議會的職責有頒布告令、統率軍隊、制定政策與貿易方針、指派下級單位的官員。議會所有決策皆由討論取得共識,再交付臺灣長官辦理[46],並將通過的法條記載在《臺灣告令集》(荷蘭語:Plakaatboek Formosa),以荷文、中文公告[47]。
臺灣議會下轄臺灣公司法庭,作為最高司法機構,以審理公司職員的民事、刑事案件[48]。公司法庭下設市政法庭,審理自由市民與漢人之刑事及重大民事案件[48]。另外還設有頭家公堂,負責審理漢人輕微的民事案件,依大員議會1656年的決議,訴訟標的價值低於10里爾的案件,只能由頭家公堂受理[48]。
封建制度
荷蘭人引入歐洲封建制度,以確立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關係,再由地方會議及年貢加以維繫。服從荷蘭人的村社,須交出一株附有本地土壤的樹苗,象徵轉移主權[49]。在此種關係上,荷蘭人認可原住民的土地為封建領土,荷蘭人或漢人在其領土從事伐木、開墾、捕魚等經濟活動,都要支付補償金給原住民[50]。原住民身為封臣,司法上不受《臺灣告令集》約束,而是依各自部落的習慣審理案件,並由派駐在當地的政務員輔導與監督。然而涉及死刑或流放臺灣島外的案件,需交由臺灣議會審理[45]。
地方會議
大員當局把臺灣畫分成北部地方會議區、南部地方會議區、淡水地方會議區、卑南地方會議區四大區域,原住民依其所屬區域推舉代表與會。會議係分區召開,開會日期亦有不同,南部、北部皆由長官主持,並於赤崁開會[51];淡水及卑南分別由駐於安東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52]。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也有因故停會,1657年就因南臺灣爆發天花,僅於淡水地方開會[51]。
地方會議主要係確認原住民對長官的從屬關係,以維繫所屬村社與公司所簽的協約,亦有仲裁糾紛、訓示原住民須盡職責等涵義[53]。若有新長官上任,原住民須宣誓效忠新長官,會議同時也改選村社首長,並授予其象徵權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須繳回受頒的藤杖,表示不再擁有權力[54]。
荷蘭人更會藉由會議排場,展現己方的優越地位。每次長官及議員前往會場時,荷軍皆會鳴放禮砲及禮槍,並由士兵簇擁就座[55]。開會時,長官及議員皆坐在較高的亭子,原住民則坐在較矮的桌椅上,顯示雙方地位有差距[55]。荷蘭人為表示漢人的地位不如己方,通常不讓漢人出席會議,就算有人出席,也僅於宴會上端送茶、點心,明白表示漢人為公司屬下[55]。
年貢
年貢起源於1642年,大員當局向南路各社徵收10綑稻穀,作為服從荷蘭人的象徵,此後並推行至其他地區。只是原住民對於一綑該有多少米,各有不同的認知,後來大員當局遂制定繳納標準,規定每戶交20斤稻米或4張鹿皮作為年貢[56]。然而非每戶人家皆需繳交,荷蘭人所任命之村社首長即可免繳,大肚王及瑯嶠王也有同樣待遇,新加入聯合村者,第一年也免繳[57]。
年貢徵收情形亦有地域差異,南、北二路繳交情況皆良好。距離大員較遠或未被征服村社則不需繳,如蘭陽平原、東部皆有原住民拒絕繳納,而瑪家王國則不需繳,甚至是由荷蘭繳納農作物以求和平,淡水原住民是在荷蘭人以武力威脅後才繳交[58]。
雖然年貢並非大員當局重大的收入,然而原住民的生計自1640年代即開始下跌,有些村社甚至無力繳納。為此,大員當局於1648年停止徵收年貢,然而有學校的村社仍需付薪水給本地原住民教師。到了1650年,巴達維亞當局認為這是變相的年貢,下令廢止,教師薪水一律由公司出錢[59]。
軍事
軍政
大員當局最主要的武力為公司僱用的士兵,負責前線作戰,而後勤任務另外僱用漢人擔任[60]。然而大員當局非只依賴傭兵,由原住民組成的聯合村也為重要武力。聯合村起源於1635年時,大員當局與麻豆社的協約,條文明定原住民須協助荷蘭人對抗敵對村社,此後臣服荷蘭人的各村社皆比照辦理[61]。往後聯合村也參與了多次重要戰役,如探金行動、郭懷一事件等。
當大員當局發動戰爭時,會另行考量征討對象的地理位置,以決定徵召哪些村社組成聯軍。例如西部平原為西拉雅族;南臺灣為瑯嶠、放索社、下淡水社;東臺灣為卑南社[62]。尤其是離大員遙遠的地區,荷蘭人更加依賴聯合村,像是1640年代以後,荷蘭人僅留20餘人駐守東臺灣,皆須靠卑南社才能抗衡阿美族及布農族[63]。
火器
荷軍士兵如同歐洲各國的軍隊,普遍以鳥銃作戰,在戰術上率先歐洲,採用排放戰術[註 7]來彌補裝填彈藥的空檔時間,讓火銃隊可發揮強大的火力[64]。排放戰術在荷軍鎮壓郭懷一事件便發揮極大的作用,當時郭懷一部眾在人數上佔有優勢,然而當荷軍展開排放射擊後,郭軍畏懼密集的火力而開始潰逃,荷軍甚至無人受傷就鎮壓了起事[65]。在大炮的使用上,荷軍炮彈已採用發射後可爆炸的榴彈,並透過瞄準工具,提高炮擊精準度[66]。荷軍大炮在鄭成功攻台之役造成鄭軍極大的損傷,讓鄭軍相當畏懼,甚至有人認為荷軍炮手能夠把炸彈投在任何想要的地方[67]。
船艦
荷蘭船艦在中文文獻上被統稱為夾板船[68][註 8],荷軍的船堅炮利,就連明朝官員也相當畏懼。荷軍船艦兩側各架設一排大炮,可以架設30~36門大炮[註 9],船身又相當高大堅固,幾乎無法強行登船[69]。荷軍船艦也有強大的逆風行駛能力,料羅灣之戰時,普特曼斯的艦隊戰敗後便逆風撤退,讓鄭芝龍的艦隊無法追上;在鄭成功攻台之役時,一艘荷軍船艦逆著西南季風從大員航行到巴達維亞求援,幾乎扭轉戰局。在清荷聯軍之役,荷軍船艦展現出強大的戰力,當時荷軍15艘軍艦,便足以匹敵鄭軍100艘軍艦[70]。
經濟
農業
居於臺灣西南平原的西拉雅族已有從事原始耕作,只是型態仍不脫離自給自足[71],產量有限。荷蘭人為了提升農產量,開始鼓勵漢人前來臺灣開墾,並制定了許多獎勵措施。漢人只要種植指定數量的農作物,就可無償獲頒土地,也保證以預定價格收購翌年生產的農作物[72]。甘蔗和米是最主要種植的作物,也有棉花、靛青、麻、小麥、薑、菸草、土茯苓等,只是種植都不如甘蔗和米熱絡。當時土地開墾集中於赤崁一帶,以及西拉雅四大社交界之處,而1656年後二仁溪以南的土地也迅速開發[73]。
甘蔗係荷蘭人農業發展之重點,用於提煉外銷用的白糖、紅糖,主要銷地為日本和波斯,其餘則運回巴達維亞[74]。1640年代後期每年大約可提煉出9000擔的白糖,到了1657年後產量更是達到17000擔[74]。大員當局也多以信貸政策刺激甘蔗種植,像是以生長中的蔗苗作擔保品貸款給漢人[75],不過荷蘭人獨占所有砂糖的出口,直到1656年才開放他人經營[75]。
稻米除了供臺灣本地消費之外,也有農民把米賣至中國。雖然1634年起漢人就開始種米,但稻米比甘蔗較易受氣候、病蟲害的影響,起初耕種並不熱絡。到了1640年代,因中國米價持續高漲,許多農民放棄種甘蔗而改種稻米[76]。因為稻米的經濟價值較低,大員當局擔心排擠種植甘蔗,於1643年取消了稻米收成免稅,開始徵收稻米什一稅[76]。
獵鹿
17世紀早期,臺灣西部平原充滿了大量的臺灣梅花鹿,此時已有原住民從事獵鹿,鹿隻除了作食用以外,也會製成各種鹿製品以供交易。鹿皮主要銷往日本,以製成甲冑及各種服飾;而銷往中國的有鹿肉,以及藥用的鹿茸、鹿鞭。由於出口鹿製品的獲利頗多,引來不少華人前來走私,而大員當局往往苦於查緝走私商。1636年,大員當局為了管制鹿製品貿易,開辦狩獵執照[77],漢人需購買執照才可獵鹿,同時也對出口鹿製品課稅。但是大員當局的措施,引起了走私漢商及原住民共同反抗,最激烈的首推虎尾壠社。反抗事件平息之後,大員當局廢除了執照制度,改採贌社制[78]。在新制度下,大員當局禁止漢人捕鹿,只有得標的商人才能和原住民交易鹿製品。
原住民係以槍矛、弓箭、網、套索等傳統方式來狩獵,所耗勞力較多,鹿皮產量有限。漢人介入捕鹿事業之後,引進效率較高的陷阱,大幅提升了鹿皮產量。1634年臺灣只有出口鹿皮10萬張,引進陷阱後,1637年的出口量就上升至15萬張[79]。但是漢人濫捕也讓鹿隻大量減少,大員當局遂禁用陷阱捕鹿,並於1640年到1641年間完全禁止獵鹿[79]。到了1650年代,鹿隻數量略有回升,但鹿皮產量也只剩5萬張[80],已不如往年興盛。
捕魚
漁民最常捕的係烏魚,每逢冬季就有大量烏魚迴游到臺灣海峽產卵,當時的打狗港、堯港(Jockan,在今梓官區)皆係著名的漁港[81]。除了已定居臺灣的漁民之外,每年12月到次年2月也會有福建漁民前來捕魚[82]。捕烏魚須繳納10%的漁獲作什一稅,其他魚類則是按船徵稅[83]。因烏魚無法長期保存,漁民會先醃漬烏魚再賣出,或是加工製成烏魚子,每年約有數十萬尾烏魚賣到中國[84]。
1645年以後,大員當局引進贌港制度,把臺灣沿海以及內陸湖泊劃成許多漁場,唯有得標者才可進入捕魚。另一方面,大員當局也開始標售徵收烏魚稅的權利[85],得標者即可免稅出口所徵收的烏魚及烏魚子。
海外貿易
荷蘭人建立大員商館後,便以其為據點發展轉口貿易。貿易目標係獲取中國的金和日本的銀,1636到1667年間,從日本賺來的白銀有71.9%都被運來臺灣[86],除了購買中國貨物之外,再把其餘分給其他商館作資金。黃金則是運往荷蘭人在科羅曼德爾海岸的商館。
荷蘭人從中國大量收購生絲、絲綢、瓷器、棉布等商品。生絲及絲織品轉賣日本、瓷器轉賣歐洲、棉布轉賣東南亞或供應臺灣本地。此外荷蘭人也從東南亞購入胡椒、丁香、蘇木等香料,賣至中國獲利。1635到1640年是轉口貿易的鼎盛期,絲貨的貿易額,佔荷蘭人賣到日本商品總值80%以上,而這些絲貨有87%係從臺灣運來[86]。
然而1640年以後,中國開始蔓延戰亂,絲貨與瓷器的生產銳減,加上鄭芝龍為獨占日本市場,抵制華商運絲貨到臺灣,轉口貿易開始衰敗[87]。貿易型態也由轉口中國商品,改為出口臺灣本地生產的鹿皮及砂糖。中國市場也受戰亂波及,對香料的需求減少,荷蘭人賣到中國的商品則改為鉛與硫磺,其中鉛從暹羅購入,而硫磺為臺灣出產[88]。
文教
文化改造
將原住民改宗成基督徒,也是荷蘭統治時代的施政重點,而西拉雅族的部落最接近熱蘭遮城,因此宣教士便從西拉雅部落,開始推動基督教信仰。當時西拉雅人的某些社會風俗,並不相容基督教義,例如不到36、37歲的婦女懷孕必須墮胎、夫妻分居。西拉雅人為多神信仰,並由稱為尪姨的祭司負責祭祀,尪姨也會藉由占卜、預言等方式影響西拉雅社會風俗,尪姨也負責對婦女墮胎,宣教士因此將尪姨視為最大的傳教阻力[89]。為了減少尪姨的影響力,1641年荷蘭人便把250名尪姨,流放到西拉雅部落北方的諸羅山,並進行基督思想改造。直到1652年,才准許她們返回原部落,並要求不得從事原有的宗教活動,然而存活下來的尪姨只剩48人[90]。
雖然宣教士試圖讓原住民接受基督教,然而原住民仍然透過原有的文化風俗,加以理解基督教。例如有不少改信基督教的原住民,為了避免狩獵、耕作失利,才虔誠地對上帝祈禱[91]。對於基督教的價值觀,也是選擇性接受,原住民可以接受夫妻共居、共育子女的精神,然而夫妻須白頭偕老,則未必能接受。因此到了1658年,以揆一為首的大員議會,便抱怨改宗基督徒的原住民,仍然有崇拜偶像、通姦、亂倫等行為[92]。
基督教教育
早在荷蘭人統治初期,就已有宣教士深入原住民部落佈教,為了使原住民能更了解基督信仰,宣教士開始把宗教教育制度化。1636年5月26日,臺灣史上第一所學校於新港社成立[93],課程除基督教教義外,並傳授以拉丁字母讀寫原住民語言。新港辦學成功後,很快也推行至西拉雅語區(約今新市區到嘉義市)及虎尾壠語區(約今虎尾鎮至二林鎮)等地的部落[94]。
學校依招收對象可分成兒童、成年男子、及女子三種,惟荷蘭人為提升男性社會地位[95],只讓男性接受識字教育[96]。學校的教材有教義問答、祈禱文、講道文等等,為求原住民容易理解,教師多以本地語言教學。然而1648年後,大員當局改推行荷蘭化教育,學校開始教授荷蘭語,也依荷蘭本土的作息來上課,並要求原住民改成荷式姓名、改穿荷式服飾[97]。
在師資方面,除了派來的牧師、探訪傳道以外,教師亦有士兵轉任或由原住民擔任。然而士兵素質參差不齊,時有違法亂紀[98],原住民教師的地位則日益加重。1659年,大員當局遂於蕭壟社創辦神學院蕭壠神學院(Collegium te Soelang,1659-1661),以培育原住民師資。學院採寄宿制,招生名額為30人,入學年齡為10到14歲,須通過考試才能入學。由第8任長官法蘭索斯·卡隆(François Caron)的兒子丹尼珥(Daniël)擔任神學院的副院長。[99][100]
語言紀錄
- 《馬太福音新港文版本》(西拉雅語)
- 《虎尾壟語詞典》(巴布薩語族之虎尾壟語)
- 《新港文書》(漢人稱「番仔契」)
反荷蘭行動
麻豆社
早在1623年荷蘭人來臺灣探勘時,麻豆社曾與目加溜灣社聯手進攻荷軍[註 10],往後兩社開始結盟對抗荷蘭人[102]。1626年麻豆社、目加溜灣社與新港社爆發衝突,荷蘭人前往支援[103]。麻豆人眼見荷蘭人與新港社拉近關係,決定徹底逐出荷蘭人,便於1629年策動麻豆溪事件,擊殺63位荷軍士兵。事件爆發後,目加溜灣社、蕭壠社也開始攻擊荷蘭人,然而目加溜灣社隨後被荷軍擊潰,麻豆社只得與荷蘭人暫時停戰。不過麻豆社實力依在,遂率軍至魍港攻擊受荷蘭統治的漢人,甚至鼓動部份新港人舉辦被荷蘭宣教士禁止的傳統祭典,挑戰荷蘭人權威[104]。只是麻豆社卻與蕭壠社爆發衝突,蕭壠社轉而與新港社結盟,局勢逐漸對麻豆社不利[105]。後來麻豆社與蕭壠社和解,並再次結盟對抗荷蘭人[106],然而荷蘭人藉著巴達維亞的援軍,終究壓制了麻豆社與蕭壠社。
新港社
早先新港社為了抗衡麻豆社,與荷蘭人結盟,然而新港人一再受到麻豆人騷擾,眼見荷蘭人無力保護自己,便打算與日本人結盟[103]。1627年16名新港人隨濱田彌兵衛前往江戶晉見德川家光,一行人返回臺灣後,引爆了濱田彌兵衛事件[107]。1629年長官奴易茲率兵突襲新港社,破壞前往日本的新港人房屋,此事件令新港社與荷蘭人的友好關係降至谷底[108]。隨後荷蘭人又重挫於麻豆溪事件,一些新港人不再理會宣教士的教導,並反抗宣教士干涉西拉雅傳統[109]。1635年9月,有新港人密謀驅逐荷蘭人,然而消息走漏後,參與密謀的人皆被逮捕,計畫遂宣告失敗[106]。
漢人
1640年代起大員當局陸續對漢人開徵新稅,其中又以人頭稅最具爭議,荷軍士兵常會藉著檢查人頭稅,加以勒索、搶奪漢人的財物[110]。漢人曾多次抗議人頭稅實為苛政,有些漢人領袖藉著這些不滿,聚眾反抗荷蘭人。1643年一位海盜金官(Kinghwangh),就佔據馬芝麟社(Bethgierim,今鹿港),並深入內陸臣服二林、大武郡(Tavocul,今社頭鄉)等十個村社。金官宣稱自己係統治北方的長官,而荷蘭人為統治南方的長官[111][112],雖然金官於羿年被捕並遭處死,荷蘭人卻未改善漢人的困境[註 11]。1650年以後甘蔗業開始衰退,不少人因此失業或被迫降低工資,再次掀起漢人極大的不滿。1652年郭懷一遂起事反抗荷蘭人,答應事成後眾人可平分財物,並免繳人頭稅做為號召[113],大舉進攻赤崁。
歷史意涵
荷蘭人在臺灣的統治對臺灣歷史有五點意涵。
第一,荷蘭以熱蘭遮城為中心所建立的殖民政權,是臺灣歷史上第一個有系統統治臺灣的政權[來源請求],也是臺灣歷史上第一個粗具現代國家雛形的統治機器[114]。
第二,在荷蘭人治台以前,漢人移民很少,一直要到荷蘭時代以後,才大量引入漢人。亦即荷蘭統治期間,才是臺灣中國化的開始[115]。
第三,荷蘭人治臺灣的時候,對原住民所採取的所謂教化政策,確也收到相當的效果,透過羅馬字拼音法(參見新港文書條目)的傳入,「對幾千年來未經開化並沒有使用過文字的臺灣原住民來說,這種源自羅馬帝國歐亞文字文明的傳來,可以算是要邁向新世界的開端[116]。
第四,由於荷蘭人的重商主義,臺灣原本自給自足的農耕漁獵一下子變成商業性的產銷,臺灣島內的生產和外洋貿易連結在一起,農業生產者須兼具商人的性格,於是有了臺灣商販的興起,出現了初期資本主義經濟的雛型。有學者認為「臺灣形成了獨立的經濟圈和政治體,不再依賴中國[來源請求],而臺灣社會較之古老的中國傳統社會,已是脫胎換骨,煥然一新了[117]」。
第五,過去歷史學者大多以漢民族史觀,強調荷蘭人運用各種手段剝削漢人,楊彥杰就認為荷蘭人的統治基礎係建立在血腥鎮壓上[118],歐陽泰則認為此觀點太超過[10]。從一些原住民的歷史記憶來看,又是另外一種觀點,原住民流傳的荷蘭人傳說,正面形象多於負面[119],甚至有了紅毛親戚的稱呼[註 12]。荷蘭統治也成為光榮傳統的一部分[註 13][註 14]。
不過歐陽泰表示,這不代表可以美化荷蘭人的統治。只要荷蘭人認為值得,仍然會用暴力對付不肯服從的原住民,以締造荷蘭治世。小琉球大屠殺即是一例,荷蘭人把少年以上的男子全部屠殺,剩下的人口則強制遷徙[10]。翁佳音也指出,原住民服從荷蘭人成為封臣後,因為名義上受荷蘭人保護,而需要負擔義務作為代價,例如隨軍征伐、傳遞公文等其他雜役。這些役使原住民的制度,後來都被鄭氏王朝及清朝承襲,讓原住民隨時苦於官方的使喚。另外荷蘭人引進的贌社制,也被後世政權沿襲,將稅收發包給漢人承包商、通事辦理,不少奸商社棍遂利用此特權加以剝削原住民,也都是荷蘭人種下的惡因[119]。
荷蘭式閩南語辭彙
Koxinga(國姓爺鄭成功)
Iqwan(梟雄一官鄭芝龍)
Amoy(廈門島)
Quemoy(金門島)
Teochew(潮州)
Hokkien(福建、南福建話)
參見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臺灣荷蘭統治時期 |
- 臺灣歷史
- 臺灣歷史年表
- 荷蘭東印度公司
- 臺灣長官
- 安平古堡
- 紅毛城
- 熱蘭遮城日誌
- 臺灣原住民抗荷事件
- 用牛皮量地
腳註
^ 里爾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亞洲通用的貨幣,荷蘭人無論貿易或給付薪資皆用里爾計算,荷蘭盾僅於荷蘭本土使用[2]。
^ 當時漢人的移民區只限於澎湖群島,即使在最盛期,總人數也只有數千人[3]。
^ 在荷蘭據台以前,幾乎沒有漢人農民移往台灣的原因,大致有下列幾項:- 一、中國執政者向來有禁止移民的政策[4]。
- 二、漢人移民也受阻於原住民對外來者的抗拒[4]。
- 三、部落社會生產力低,無法吸收大量人口,故移民人數十分有限[5]。
- 四、荷蘭人有計畫地用大划船將漢人移民載往台灣,在運輸工具上堪稱一大革命,使大規模移民成為可能[4]。
- 五、台灣天災頻率多過內陸,及台灣海峽湍急阻礙橫渡,皆使漢族數千年來未作大規模移居台灣之想。
^ 在此之前原住民社會只有一群約定俗成的長老,作為村社對外交涉的代表[8]。
^ 歐陽泰認為,荷蘭人透過地方會議維繫原住民的向心力,有助於解釋原住民為何協助鎮壓郭懷一事件。
^ 例如大員當局為防止低階人員前往漢人社區鬧事,限制低階人員的活動範圍,並將違反禁令的人員處以吊刑
^ 排放係為將火銃手排成方陣,第一排的士兵射擊完後,立刻退至方陣的末排裝填彈藥,再由第二排的士兵遞補,射擊完後一樣退至最後方,如此不斷地循環下去。
^ 夾板為馬來語Kapal的譯音,意思為大型船。
^ 相較之下唐船只能架設6~8門大炮。
^ 有說法指出,當地漢人擔心荷蘭人爭奪鹿皮貿易,遂鼓動原住民發動攻擊[101]
^ 事發後,荷蘭人搜索出金官黨徒用來招募夥伴的一份文件,寫著:「我們要向紅毛求什麼?他們又不讓我們自由,做什麼都抽稅;他們跟我們要人頭稅、又不讓獵鹿,或著無照就不讓我們營生。來吧,我會保護你,殺死任何想傷你的原住民[111]。」
^ 例如19世紀必麒麟、馬雅各拜訪新港社時,即受到原住民的熱烈歡迎[120]。
^ 荷蘭學者包樂史拜訪鄒族的村社時,族人就告訴他,當鄒族還住在西部平原時,藍眼民族曾經許下諾言,要把他們從漢人的奴役中解放[10]。
^ 原住民對荷蘭人的認同,直到今日仍然可見,例如曾任荷蘭駐台灣代表的胡浩德,就被魯凱族授予長老的身分[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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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國立故宮博物院:福爾摩莎 --- 十七世紀的臺灣、荷蘭與東亞
- 郭弘斌:荷據時代
- Spanish Governors-General, Governors, and Missionaries (How Taiwan Became Chinese: Appendi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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