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建宇|自己的權益自己救—消費者保護法與產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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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在現代社會中,商業活動頻繁,每個人都可能購買各式各樣的商品,但也因此如此,商品越來越複雜、多樣、甚至是危險,因此消費者的安全開始受到危險。
然而,企業經營者在消費的關關中,往往處在比較優勢的地位:
在消費者受到損害時,消費者沒有辦法證明企業經營者在製造商品的時候有疏忽。而企業經營者往往擁有巨大的財力及專業知識,在法律上往往有專業團隊的協助,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卻是難以承受的負擔。



立法者注意到了這件事,因此,特別訂了「消費者保護法」,補充民法的不足,希望在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中,衡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利及義務,實現公平正義。



誰是「企業經營者」?誰是「消費者」?


消保法是在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關係,然而,誰是消費者?誰是企業經營者呢?
消保法第2條提出了這樣的解釋: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從這條來看,消費者,「做交易的人」跟「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
因此可以歸納成下列兩個重點:




  1. 消費,有包含買賣「商品」或是提供「服務」。
    例如,台北大眾捷運公司提供大家搭乘捷運的服務,如果在搭捷運的時候,因為工作人員操作不慎而你被車廂門夾到受傷,就會有消保法的適用。





  2. 不只做交易的人可以用消保法,你有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都有消保法的適用。
    例如,你買豆花給你的女朋友吃,你的女朋友吃了不小心拉肚子還送醫院,這時候你就可以依照消保法的相關規定請求醫藥費的賠償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這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不以「營利」為限,而是規定為「營業」。因此,實務上一般認為,不論你是公司、團體、合夥甚至是個人,都有可能是企業經營者。換句話說,路邊攤賣豆花的阿婆,也是企業經營者優!
另一方面,也因為企業經營者,不一定要是「營利」(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以即便是贈品或是麵包店的試吃,都有消保法的適用的。



商品製造商與服務提供人的產品責任


所謂的產品責任,大致上可以區分成下列三種:




  1. 設計責任:





  2. 製造責任:





  3. 標示責任:




消保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設計責任與製造責任都規定在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中。設計責任就是,在產品的設計上有誤,譬如說行動電源因為設計不良而起火。而製造責任則是,雖然設計上是安全的,但在製造過程中有一個產品有瑕疵,而造成消費者有所損害。
實務上認為本條所規定的都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管怎樣,只要是你的產品不夠安全、有瑕疵而造成我的損害,你就是要負責,
之所以規定無過失責任,也是基於企業經營者在消費關係中的優勢地位,而期待企業經營者都能夠製造出優良、安全的產品給消費者們。



第7-1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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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也可以依照消保法7-1條主張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已經夠安全了。而這個時候就沒有第7條第1項的適用。例如,建商已經把大樓蓋得很堅固,也都有符合建築成規,只是大地震來我也沒有辦法擋,這時候就可以主張第7-1項。
但是,這樣的主張必須是由企業經營者一開始就「負舉證責任」,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建商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的大樓蓋得非常堅固,或是完全符合建築規範的話,即便有大地震,你還是要負責。這個就是把舉證責任推給通常具有專業知識以及完全商品資訊的企業經營者上。



第二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這一條規定的是「標示責任」。也就是希望企業經營者可以在產品上做適當的標示,用來指示消費者正確的使用或存放方法,避免危險。而這個也是無過失責任。
例如:某項產品可能不能長時間曝曬在陽光下,不然就會引起火苗,企業經營者就必須要在適當明顯的地方,標示告訴消費者說不能長時間曝曬於陽光下。
本條也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管怎樣,只要企業經營者該標示沒有標示,就要負責。



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本項規定的是,如果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有設計、製造上的瑕疵或沒有盡到標示的義務的話,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依照本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只是消費者喔,也包括第三人。所謂第三人目前多數見解及實務上是採「企業可以合理遇見的第三人」,而把「第三人」的概念做適當的限縮。



舉例來說,小明駕駛的汽車因煞車有瑕疵,而爆衝撞上正在走路的小美。這個時候就可以想像汽車爆衝的瑕疵會造成周邊的路人有所損害,因此小美就可以算是本項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經銷商的責任


消保法第8條第1項:「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經銷商,就是指沒有直接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他只是幫忙賣而已的商人,消保法這時候給經銷商的義務比較低,是「推定過失責任」。跟上面商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人比較,只要他們的商品造成我的損害的話,你就是要負責。但是經銷商是原則上要負責,但是他只要證明說他在過程當中已經盡他自己的能力防止消費者的損害發生的話,經銷商是不用負責的。



消保法對單純經銷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僅讓他們付推定過失責任,是因為經銷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很難期待他對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性可以有所保障,所以讓經銷商只負推定過失責任。
舉例而眼,大賣場賣了很多洋芋片,其中有一包洋芋片壞掉了造成消費者拉肚子的話,原則上,大賣場作為經銷商是推定要負責的,但是如果大賣場可以證明說販售洋芋片之前,已經對於該產品有所檢查,或是他們也有注意洋芋片有沒有過期等,這時候大賣場就可以免責了。



第二項:「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但是如果經銷商有「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的話,就會回到第七條,負「無過失責任」了。例如:把普通汽車的引擎改成跑車引擎、或是大包裝的洋魚片拆封分裝等。
白話點說,經銷商在經銷的過程當中,如果已經對於產品開始動了一些手腳,消費者哪知道你動了什麼手腳呀!因此,我們把經銷商當作跟一般的企業經營者一樣,課以「無過失責任」。



進口商責任


消保法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本條規定進口商應該要負「無過失責任」。原因在於如果消費者因為進口的商品而受到損害的話,如果要向國外的公司求償的話,非常困難。因此立法者加重進口商的責任,使進口商負擔身品製造人的無過失責任,以保護消費者。



以上就是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責任的介紹,如果大家有遇到消費爭議的話,記得要先了解自己的權益,善用相關制度。別忘了也可以向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消保官提出申訴或請他們調解消費爭議喔。



參考資料


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七):消費者保護法專論(3),2013,元照。
洪誌宏,消費者保護法,2013,五南
黃明陽,消費者保護法入門,2013,台灣商務印書館。
李鳳翱,懂這些,消費從此不吃虧:消保鬥士教你如何捍衛權益,2013,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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